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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創業中小企業發展新契機
- 2. 櫃買 多 層 次市 場
上 櫃
( 主板市場 )
公開發行
興 櫃
( 上櫃前預備市場 )
創櫃板
( 預計 102 年底前建置完成 )
創意集資資訊揭 露專區
( 102.8.19 上線)
非公開發行
- 3. 創櫃 板 設 置目的
參 考美 國 JOBS Act 鼓 勵 新 興 成 長 企 業 上市豁免 規 定及股
權 基 礎 之群 眾 集 資 平台相 關規範 , 規劃 建置「 創櫃 板」
。
「 創櫃 板」主要取其「 創 意 櫃檯 」之意涵 為 命名, 協 助
富有 創 意、 創 新之微型企 業順 利 籌 措 資 金。
「 創櫃 板」提供 籌資 及 輔導 二大功能。
扶植
創新企業
發展
- 5. 登 錄創櫃 板程序— 創 意 審 查
微型創新企業
申請創意審查
自結 / 查
核
財務報 表
營業計畫
書
櫃買中心內部及
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櫃買中心統籌進行
聯合輔導
取具臺北市政
府推薦函者得
不須審核
- 6. 登 錄創櫃 板程序— 輔導與 募 資
申請公司應配合櫃買中心進
行實地訪視,並提供相關營
運及財務資料,俾利瞭解申
請公司在整體營運及制度上
須協助之內容與方向。
櫃買中心統籌進行
聯 合 輔導
符合「創櫃板」登錄要件
通知公司辦理登錄「創櫃板」前
之增資,並揭示公司籌資資訊
完成登錄前現金增資
登錄「創櫃板」
創櫃板
登錄 前
之輔導期
最多 2 年
- 7. 創櫃 板公司之募 資 限制及 義務
申 請條 件
具『 創 意、 發 展 潛 力、永 續經營規劃 』之本 國 股份有限公司
取具 臺 北市政府推 薦 者, 無資 本 額、設立年限、獲利能力限制
( 原有資本額「未逾新臺幣 5,000 萬元」之限制 )
符合登錄「創櫃板」之公司之籌資額度 ( 非為總募資金額 )
具臺北市政府推薦函者,不受揭籌資金額之限制。
( 原有於「最近一年內本板籌資金額 ( 含登錄前之現金增資 ) ,
增資股本累計不得逾新臺幣 1,500 萬元」之限制 )
釋股來源
於「創櫃板」辦理之增資股,係指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予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而
其未認購之股份。
- 8. 登 錄創櫃 板後之 監 理
資訊 揭
露
為保障投資人,公司於
登錄創櫃板後需依本中
心規定辦理資訊揭露。
停止登 退 場
錄條 款
機制
違反相關規定
等重大情事
創櫃板
登錄 後
持續輔導
最多 3 年
- 9. 【 資訊 揭露】
基 本 資 料 :
公司 營業項 目、 經營團隊 及 財務業務 等基本 資訊 。
每 年 申 報 :
股 東會 相 關資訊 ( 股 東會 及股利分配之相 關 公告、股 東會議 事 錄 等 )
年度 財務報 表:
自結 ( 資 本 額 未超 過 3,000 萬 元 ) ;或
經會計師 查核 ( 資 本 額 超 過 3,000 萬 元 )
每 季 申 報 : 募集 資 金使用情形
不定期申 報 :如退票、 喪 失 債 信、 訴訟 、停工或 嚴 重 減產 等重大 訊 息 。
- 10. 【退 場機 制】
積極 面:
登 錄 「 創櫃 板」已逾 3 年者
( 若因行 業 特性或本中心 認為 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 長 )
消 極 面:
有停止 條 款原因逾三 個 月仍未消 滅 者。
經 有 關 主管 機關 撤 銷 公司登 記 或予以解散者。
經 向法院 聲請 破 產 或重整者。
其申 請書 及附件, 對 重要事 項 涉有 虛偽 之 記載 或重要之事 實 漏未 記載 者。
重大 違 反 創櫃 板契 約 者。
依 創櫃 板公司申 請 或其他本中心 認為 有必要 終 止 該 股票登 錄創櫃 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