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對戰爭的理解2. 對申命記中戰爭的理解
第一章、導論
聖經中的戰爭,常是讓許多基督徒對舊約會有疑惑的主題,甚至認為舊約的
上帝比較「殘忍」,也是常讓許多尚未認識基督信仰的人,接觸舊約聖經時常有
的疑惑;此外,中世紀的「十字軍東征」及改教時期「卅年宗教戰爭」,再加上
現代社會中以基督教為文化背景的美國與以回教為背景的中東世界常有衝突或
戰爭,更使人容易誤會聖經對「戰爭」的看法,以為基督教或聖經是鼓勵戰爭,
或認為基督教是一個好戰的宗教。
本報告擬針對申命記中關於戰爭教導之經文進行分析1,並探討其中之神學
意義。選擇申命記的理由是因為申命記是屬於摩西五經的一部分,可以說是指導
及影響以色列人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並且申命記對於後來的歷史書有很大的影
響,甚至「前先知書」的記載被稱為「申命記性的歷史」2。所以理解申命記對
戰爭的看法,就可以對進入迦南地後的戰爭或說對舊約的戰爭有基礎性的理解。
在經文的版本方面,主要使用中文和合本聖經。此外,對於申命記的觀點,
本文視摩西為申命記的作者,在摩押平原向將要進迦南地的以色列人所要說的
話,這包括以往在曠野中以色列人漂流的歷史記敘,及律法的解說頒佈。
在面對申命記當中對於戰爭的記載時,本報告無意以一個既定的觀點來加以
解釋,就是不以所謂的贊成戰爭或反對戰爭的立場來加以解析,因為這會將一些
既有的立場「讀入」聖經。此外,本文因筆者學力有限,故不做「戰爭」一詞的
希伯來文的字義分析;報告就實際經文中「戰爭」一詞的上下文加以分析,瞭解
經文所表達的意思並加以歸納整理,瞭解是在怎樣的情境下,需要遂行戰爭、戰
1
這些經文包括申 1:41-45; 2:5-9, 24-37; 3:1-7, 21-22; 4:34; 7:1-5, 16-26, 9:1-6; 12:29-31;
20:1-20; 21:10-14; 23:9-14; 24:5; 25:17-19 等。
1
3. 爭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戰爭後如何處理等以及其他對戰爭的相關規定。
報告的大綱如下:「導論」說明本研究報告之動機與目的、研究方式與限制
及大綱;
「經文釋意」針對申命記的背景進行介紹,然後針對相關經文及其上下
文,進行相關分析、瞭解;「神學意義」則延續經文分析結果,歸納整理相關主
題,提出申命記對戰爭的理解;最後則為本報告之結論。
2
費英高,舊約研讀講義,(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2000/2002 年)
,56 頁。
2
4. 第二章、經文釋義
按照申命記的大綱3,這裡處理的經文分為兩類,一類是申命記一至四章,
是摩西對以色列人陳述上帝的作為,對歷史中有關戰爭的記敘,大多摩西會加以
評論,我們會從戰爭的背景及摩西的評論來認識戰爭4,另一類是出現在申命記
五至廿八章之間,摩西向以色列人講說上帝的律法,而在這些律法性的記載中,
關於對戰爭的規定5。
第一節、歷史記敘中提到的戰爭
1.申 1:41-45
當摩西領以色列人到進迦南的大門時(加低斯巴尼亞),差遣十二個探子,
探子的回報,使以色列人不信上帝會帶領他們,他們抱怨、恐懼、害怕(32 節),
後來因摩西的勸說,他們便後悔,便想發動戰爭,但以色列的戰爭需要經過耶和
華的允許,才會得勝。這裡的重點在於以色列人「違背耶和華的命令」
(43 節),
所以招致失敗,縱使亞摩利人是以色列的仇敵。
2.申 2:5-9
不與以東及摩押戰爭的原因是:這裡的地不是耶和華所應許的,也不是上帝
的計畫(5, 9 節)。並且以色列人不需透過戰爭來獲取所需的糧食,因為上帝已
經在他們的旅程中有豐富的供應,使他們一無所缺(7 節)6。
3.申 2:24-37
這裡的背景是在以色列人在曠野經過卅八年的漂流後後,上一代的人都滅進
3
費英高,舊約研讀講義,52 頁。
4
這些經文包括申 1:41-45; 2:5-9, 24-37; 3:1-7, 21-22; 4:34。
5
這些經文包括申 7:1-5, 16-26; 9:1-6; 12:29-31; 20:1-20; 21:10-14; 23:9-14; 24:5; 25:17-19。
6
湯普森,申命記,李永明譯,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台北:校園,2000)
,105 頁。
3
5. 之後(14 節)
,要到約但河東,準備進入迦南地,而戰爭的原因是西宏不讓以色
列人經過,結果是因耶和華帶領以色列人,使他們得勝(33 節)
,不管敵人如何
厲害(36 節)。對於戰勝的處理是「盡都毀滅」,而這場戰爭的結果是使「使天
下萬民聽見你的名聲都驚恐懼怕,且因你發顫傷慟」(25 節)。
4.申 3:1-7
接續上一場對西宏的戰爭,在這裡是以色列人與巴珊王噩交戰,以色列人再
次經歷勝利,以色列人佔領所有的土地城邑,也將所有的人「盡都毀滅」。
5.申 3:21-22
摩西將前兩次戰爭勝利的土地,分給流便、迦得,及瑪拿西半支派(14-16
節),向約書亞說明這兩次的戰爭(與西宏、巴珊王)的勝利,都是出於耶和華
的作為,上帝會繼續帶領他們在約但河的另一邊繼續得勝。
6.申 4:34
摩西對即將要進入迦南地的以色列人提醒他們,進入迦南地之後,要尋求耶
和華、聽耶和華的話(29-30 節)
。摩西在此用以色列人曾經歷耶和華在他們歷史
中的作為,說明從來沒有一族或一國的人,經歷耶和華這麼奇妙的帶領與保守,
提醒以色列人,惟有耶和華是上帝(35 節)。
第二節、律法中對於戰爭的規定及提醒
1.申 7:1-5
因為迦南地是耶和華要賜給以色列人為業之地(1 節),所以要以色列人對
待被征服迦南地的人,都要「滅除盡淨」
,並且不可與他們立約(2 節)
、不可通
婚(3 節)並將他們的宗教文物銷毀,因為若存留當地人,必會有通婚的現象,
而通婚必然導致文化的交流,以致於使以色列人隨從那地的風俗,特別是拜偶像
的風俗;這裡的吩咐的目的是要使以色列人可以專一事奉耶和華,作聖潔的民(6
節)。
2.申 7:16-26
4
6. 在這一段中,一開始重複前面要滅絕的命令(16 節)
,接下來告訴以色列人
不要害怕,提醒他們要記得上帝在歷史中曾經帶領他們的作為,上帝也會同樣的
為他們將敵人趕除(18-21 節)
,也說明不可一下子滅盡當地的人,因為「恐怕野
地的獸多起來害你」 節)
(22 ,但上帝會保守他們,直到滅除當地的人(23-24 節)
;
也要他們銷毀當地的宗教文物,以免沾染當地的宗教習俗,以致於被上帝毀滅
(25-26 節)。
3.申 9:1-6
上文提到要以色列人不要忘記耶和華,去隨從他神,若不聽從耶和華,必定
如同列國一樣被滅絕(8:19-20)
。所以在這裡,告訴以色列人他們進入迦南地後,
面對比他們強大的敵人,是耶和華帶領他們得勝(1-4 節)
;而上帝會帶領以色列
人勝利的原因,不是以色列人的義或正直,而是因為當地人的罪惡,並且是因耶
和華履行他對以色列先祖的應許(4-5 節)。
4.申 12:29-31
在申命記十二章一開始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要遵守的典章,而這裡
再次提到不要沾染當地的宗教風俗習慣,因為耶和華恨惡這樣的事。
5.申 20:1-20
在這裡申命記廿章整章都是對戰爭行為的規定,我們可以分成幾個段落7:
首先,在 1-4 節是說到戰爭的一般規則,提醒在面對戰爭的時候,或許敵人
比他們人多或裝備比他們精良,但以色列人要知道上帝與他們同在,所以不要害
怕,祭司要宣告上帝的同在與拯救。
其次,在 5-9 節官長要宣布哪些人可以免除戰爭的責任,這包括剛蓋好房子
而尚未住進去的人、剛栽種而尚未收成者、剛訂婚者以及膽怯的人。
第三部分是 10-18 節,說到如何對待敵方的城,這裡可以分為兩類,一個是
屬於應許之地之外的城,另一個是屬於應許之地範圍內的城。在與非應許之地範
7
在這裡參考 Peter C. Craigie, The Book of Deuteronomy,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1976), 270-277.
5
7. 圍內的敵人爭戰時,在進攻敵方的城時,先要向城裏的居民提出和平的條款,如
果對方接受,就不可毀那城(11 節)
,若是拒絕則可以攻城,要殺盡這城的男丁,
而女人、小孩、財物可以拿取。但若是屬於上帝所賜為業之地範圍內的城,就要
將一切「滅除盡淨」(16-18 節),理由是免得以色列人沾染他們的宗教習俗。
最後,19-20 節是提到不可在圍城的時候砍伐會結果子的樹木。
6.申 21:10-14
這一段經文是說明對待女戰俘的規定,應該是指對待在申 20:14 所俘虜的女
人,而不是迦南女子8。在這裡規定若是要取為妻,不是馬上可以娶進門,女子
需先要剃髮、剪指甲、換裝,並要為其父家哀哭一個月;此外,不可隨意對待她,
若是婚姻不成功以致分開,也不許賣她為奴隸。
7.申 23:9-14
這裡提到出兵打仗的時候要注意軍營的潔淨,這裡舉了兩個例子;保持潔淨
的原因是因為耶和華是聖潔的,祂與他們同在,所以軍營要保持聖潔,以免耶和
華離開。
8.申 24:5
這段經文規定新娶妻的人,在新婚第一年可以免除戰爭的責任,使他可以享
受婚姻的生活9。
9.申 25:17-19
要將亞瑪力人全數消滅,因為他們「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
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18 節)。
8
湯普森,申命記,251 頁。
9
廖湧祥,「申命記中的聖戰」
,神學論集,第 83 集(1990)
,25-26 頁。
6
8. 第三章、神學意義
綜合以上的經文,在這裡分三個部分來將所分析的結果加以歸納:
第一節、戰爭的目的
為何要進行戰爭?或者問戰爭的目的是什麼?在申命記的記敘當中,主要可
以分成幾方面來看:
首先,是上帝要屢行他對以色列先祖的應許(9:5)
,將迦南地賜給以色列人
為業(7:1-5; 9:6);並且耶和華之所以如此行,不是因為以色列人的義或正直,
而是因為當地人的罪惡(9:4),所以戰爭就成為達到目的的手段。
在對西宏及巴珊王的戰爭中,就是得地為業的例子(2:24-37; 3:1-7),同時
這裡打勝仗而佔領的地是作為二支派半之地,就是流便、迦得,及瑪拿西半支派,
他們分得約旦河東之地。並且這兩場戰爭是一種「指標性的戰爭」,一方面以色
列經過卅八年沒有戰爭,另一方面,也是使當時的迦南人畏懼以色列人(2:25);
此外,這也是摩西在以色列人要進迦南地之前,作為以後進迦南地戰爭的範本,
讓約書亞知道上帝會帶領他們,使他們得勝並得地為業(3:21-22)。
其次,戰爭的原因是面對仇敵的攻擊或挑釁,在 20:10-18 及 21:10-14 提到
的戰爭並不屬於上一類的戰爭,因為這裡並沒有提到「滅絕淨盡」,唯一的例外
似乎是對亞瑪力人的戰爭(25:17-19),耶和華要以色列人將「亞瑪力的名號從
天下塗抹了」(25:19)。
最後也看見有一些禁止攻擊的例子,有的國家是以色列人不能侵犯,耶和華
禁止以色列人攻擊他們(2:5-9; 37)。
從歸納戰爭的目的來看,可以說戰爭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種達成目的的手
段,既然是一種手段,所以就會受到目的的制約。因為戰爭的目的不是為滿足以
7
9. 色列人的利益或需要(申 2:7),而是履行上帝的應許。
第二節、戰爭中要注意的事
以色列人在進行戰爭時要注意哪些事情呢?首先他們要知道,全靠耶和華才
是使他們戰爭得勝的原因,是耶和華為他們爭戰(3:22),因為他們的敵人其實
都比他們強大(7:1; 9:1),並且如前所述,也不是因為以色列人的正直。
當然以色列人也需要聽上帝的話,若以色列人違背耶和華的命令,擅自攻
擊,必然導致失敗(1:41-45);此外因耶和華與他們同在,而他是聖潔的,所以
軍營內也必須保持潔淨,否則上帝必然會離開(23:9-14)。
此外也規定了有一些人可以不必參與戰爭,這包括剛蓋好房子而尚未住進去
的人、剛栽種而尚未收成者、剛訂婚者以及膽怯的人(20:5-8),同時新娶妻的
人,新婚第一年也可以免除戰爭的責任(24:5)。從這些來看這些規定除了合乎
人道,心有旁鶩的人反而無法專心倚靠上帝而導致膽怯,這也呼應了上文戰爭的
得勝是因倚靠上帝的全能,而不在乎人數的多寡10。
在面對非取得應許之地的戰爭時(20:10-15),要先宣告和平,意思就是給
對方有投降的機會,但面對應許之地的戰爭時,則不適用此一規定。
此外,有別於其他近東軍隊在圍城時的毀滅性行動11,因為戰爭的對象不是
樹木而是人12,所以規定圍城時不可隨意砍伐樹木,包括會結果子的樹木
(20:19-20),一方面可以用作軍隊的糧食,並且得勝後可以作為以色列人的財
產;而不會結果子的樹木也只有在用作特定用途時才可砍伐,這一點也含有保護
土地的意思。
10
廖湧祥,「申命記中的聖戰」
,24 頁。
11
Peter C. Craigie, The Book of Deuteronomy, 277.
12
湯普森,申命記,247 頁。
8
10. 第三節、戰爭後的處理
戰爭得勝後如何處理打敗國家的人民與財物?這裡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盡都
毀滅」(2:34; 3:6)「滅絕淨盡」
、 (7:2; 20:17)13。
首先我們要問為何要「滅絕淨盡」?從上述的經文分析可以歸納二方面的理
由:一是因為佔領的地是作為「得為業之地」,這在申命記二章、三章對西宏及
巴珊王的戰爭記載中,打勝仗而佔領的地是作為流便、迦得,及瑪拿西半支派之
地,以及「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
存留、只要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將這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
希未人、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20:16-17)。因為這是耶和華應許賜給以色列
的應許之地,所以要盡都毀滅。
為何得為業之地要加以毀滅?從實際的影響來看,若是存留百姓,則易造成
文化的交流,不管是通商或通婚,生活習慣的影響包括宗教習慣的影響,但當地
人是不敬拜耶和華、崇拜偶像,這很容易使以色列離棄耶和華去拜偶像、得罪耶
和華(7:1-5; 20:18),導致耶和華反而滅絕以色列人(7:4)。
其次,這些人被滅絕不僅是這是以色列人要得為業之地,也是因為他們本身
的罪孽招致上帝的審判,審判的結果就是「滅絕盡淨」,而戰爭是上帝審判的工
具之一(9:4)14。
在這裡有一段經文的記載好像與前面的命令衝突,在 7:16-26 的記載中,雖
然一開始重複要滅絕的命令,但又說「你不可把他們速速滅盡、恐怕野地的獸多
起來害你」(22 節)。可能的解釋一方面是因為佔領迦南的軍事行動不是「一蹴
可及」、馬上完成的15;另一方面,可能也是上帝對以色列人信心的考驗,是否
13
華德凱瑟著,舊約神學探討,廖元威等譯(台北市:中華福音神學院,1987 年)
,178 頁。
14
另外可以參考費英高,我要作你們的上帝,聖經神學講義:卷一(新竹:中華信義神學
院,2000/2002 年)
,93 頁。
15
Peter C. Craigie, The Book of Deuteronomy, 182.
9
11. 以色列人真實相信耶和華的應許、並能堅持下去16?
所以從以上的歸納可以知道,「滅絕盡淨」不是所有戰爭的普遍性原則,這
是一種條件性的原則,只限於「保護神的聖潔」17和以色列人在征服「得為業之
地」時,方能適用。
對於其他性質的戰爭戰勝後的處理原則,是根據當地的居民抵抗與否來決
定,若是投降,則成為奴隸,若是反抗,男丁一律殺死,而婦女、小孩、財物可
以存留(20:11-15)
。在此,戰俘並非全無權利以致可以隨意對待,必須遵守律法
的規定(21:10-14)。
16
有兩位作者也持如此的看法,分別是湯普森,申命記,150 頁,以及廖湧祥,「申命記中
的聖戰」
,26 頁。
17
威廉•瑞力斯,認識舊約神學主題,馮美昌譯(台北:校園書房,1996 年)
,170 頁。
10
12. 第四章、結論
第一節、摘要
聖經中的戰爭常被學者稱為「聖戰」18,根據上文的經文分析及神學意義歸
納我們可以得知,申命記中對戰爭的理解的確是不同於一般人對於戰爭的理解,
原因在於這不是倚靠以色列人的武力,而是植基於上帝的應許與全能,而作為上
帝軍隊的以色列人是必須保持聖潔。這種觀念與規定對瞭解以色列人從進迦南於
到前王國時代的戰爭,給予一個重要的指引,也給予我們認識這段歷史時的評斷
標準。
而這個指引或標準,就是:戰爭的目的是聖潔的—上帝履行他對以色列先祖
的應許,戰爭的方式是聖潔的—聽耶和華的命令、倚靠耶和華的全能,戰爭的結
果也是要以色列人繼續保持聖潔的—所以要滅絕淨盡。
第二節、應用
在應用上,或許有人會問:「現代的國家之間是否還存在聖戰?」
我的意見是否定的,甚至從以色列南北兩國相繼滅亡之後,就已經不復存
在,因為這是上帝與以色列人之間的特殊應許,並且要達到申命記的戰爭要件,
是需要有聖潔的目的、操作方式與結果,並且需要是全體從事戰爭的人是效忠耶
和華的,在這一點上,卻是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做到的。
此外,或許有人會以迦南人的罪惡,當作在面對不義的敵國時,可以進行「聖
戰」;但持這樣看法的人忽略了以色列人也並非是義的或是正直的,申命記的戰
爭,是全憑聖潔的上帝使它成為「聖戰」,因為是祂發動、是祂應允勝利、祂也
18
華德凱瑟著,舊約倫理學探討,譚健明譯(台北市:中華福音神學院,1987 年)
,224 頁。
11
14. 參考書目
中文書籍:
吳羅瑜編。聖經新辭典。下冊。香港:天道出版社,1996 年。
威廉•瑞力斯。認識舊約神學主題。馮美昌譯。台北:校園書房,1996 年。
湯普森。申命記。李永明譯。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D. J. Wiseman 主編。台北市:
校園,2000 年。
費英高。舊約研讀講義。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2000/2002 年。
。我要作你們的上帝。聖經神學講義,卷一:舊約。新竹:中華信義神
學院,2002 年。
楊慶球主編。證主聖經神學辭典。下冊。香港:福音證主協會,2001 年。
華德凱瑟著。舊約神學探討。廖元威等譯。台北市:中華福音神學院,1987 年。
。舊約倫理學探討。譚健明譯。台北市:中華福音神學院,1987 年。
期刊文章:
廖湧祥。「申命記中的聖戰」。神學論集,第 83 集(1990):15-39 頁。
西文書籍:
Craigie, Peter C. The Book of Deuteronomy,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1976.
Gaebelein, Frank E. ed.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12 Vols. Volume 3,
Deuteronomy– Samuel 2,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92.
Rad, G.ehard von Holy War in Ancient Israel,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1990.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