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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
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
通知
 2003年11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37号令)
原:第十六条
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
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
情报告人。
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
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
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
律规定的义务。
原:第十七条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
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
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
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
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
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一、将原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合并、修改为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
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
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
 二、将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原:第19条
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
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
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
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
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
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
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
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将原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八条,
并修改为:
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
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
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
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 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
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
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
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
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
报告卡。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
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
网络进行直报。”
原:第二十条
 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
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四、将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十九条,
并修改为:
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
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
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
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
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
构
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
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
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
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
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
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
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五、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
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
规定执行。
原:第二十四条
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
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
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 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
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
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
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
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
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
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
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
理。”
目录改动情况
37号令
 第16、17条
 第19条
 第20条
 第24条
修 改
 合并、修改为第16条
 调整、修改为第18条
 调整、修改为第19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20条
 修改第24条
 本“通知”电子版下载请至
http://www.moh.gov.cn/news/
search_index.aspx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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