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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外电子商务案例介绍
1 . 域名类   No1.  Arnold Beverly 诉 NSI 被告美国 NSI 公司,依据它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 NSF )签订的独占性注册条款,从事以 ".COM" 、 ".ORG" 、 ".EDU" 、 ".GOV" 结尾的域名注册。凡是向 NSF 申请注册域名的申请者必须与 NSF 签订合同,并保证其申请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其它权利。 NSF 在接收申请的域名后,经检索该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册后,申请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册。  早在 1997 年 3 月 28 日前,原告 Arnold Beverly 向 NSI 提出注册 "whoswhointheworld.com" 域名的申请, 1998 年 3 月 28 日, NSI 注册了该域名。 1997 年 10 月 16 日, NSI 通知原告,有第三方主张在 97 年 3 月 28 日前,其已享有的联邦注册商标权,原告申请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 NSI 同时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选择: 1 、如果能够提供域名注册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日期,则 NSI 容许原告继续使用; 2 、选择一个新的域名,并为原有域名保留 90 天; 3 、与第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权属问题; 4 、如果拒绝以上选择, NSI 将停止该域名的使用。  1997 年 11 月 3 日,原告 Arnold Beverly 向 NSI 回信,表示 NSI 的方案不能适用原告,并且拒绝接受方案中的选择条款。 NSI 在接收该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对该域名的使用。 1997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以 NSI 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联邦法院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且没有具体损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No2.  UMBRO 诉 "3263851 加拿大 " 公司   UMBRO 公司是一家生产足球服装和设备的国际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册了以 UMBRO 为名的注册商标。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 NSI 注册“ umbro.com” 的域名。根据这家加拿大公司在 NSI 注册的大多数域名可以看出,这是一家在网上散布各种淫秽图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册的各种黄色域名外,该公司在注册了“ umbro.com” 的域名。 1997 年 8 月,这家加拿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 5 万美金,并同时以捐赠方式给付 5 万美金,则将可以取得 "umbro.com" 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该 "umbro.com" 的域名,并向原告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共 23,489.98 美元。
2 . ICP/ISP 责任类   No1.  Lunney 诉 Prodigy Network  1994 年 9 月 6 日,有人以 "John Doe I" 以原告 Lunney 的名义,用 EGYD83A 的身份证号码进入 "Prodigy Network" ,向一名童子军领导邮寄了一份令人作呕的下流电子邮件。该收信人收到此邮件后立即向监护人和警方报告了此事。 1994 年 9 月 14 日 "Prodigy" 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 Lunney ,由于其在网上传送下流、污秽的内容,其帐户已被查封。 1994 年 9 月 23 日, "Prodigy" 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将从此不能申请 "Prodigy" 公司的任何服务。 1994 年 10 月 27 日, "Prodigy" 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义开立了几个虚假的帐户,这些帐户都已被终止使用。事实表明, "Prodigy" 公司的帐户可以被任何一个不安分的用户打开,并伪造姓名、地址和无效的信用卡骗取钞票。 原告因此向 "Prodigy" 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 "Prodigy" 公司对其实施的行为构成侮辱,并忽视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要求 "Prodigy" 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以被告 "Prodigy" 公司在该案中无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3 . 电子商务技术类   No1.  Bernstein 教授诉州政府   原告 Bernstein 是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是计算机系和数学系的教授,他发明了一种计算机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术。该技术通过两种方式被记载,一种是将该技术的解析方程记录在纸上,另一种则以 C 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记录在计算机程序内。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 Bernstein 教授向州政府部门询问,将该技术发表是否需要批准。政府部门表示,该技术属于美国 ITAR 法规下的军事用品,该技术的发表必须获得许可。经多次交涉,该项技术未能获得发表许可。 Bernstein 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程序源码的发表受美国宪法的保护,州政府的行为以及  ITAR 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此, Bernstein 教授有权发表该项技术。
No2.  AOL 诉 AT&T  原告 AOL 经营着全世界最大的在线服务业务,服务范围超过 160,000,000 用户,用户通过计算机联网可获得 AOL 发布的各种信息,并且可以通过 AOL 提供的服务联结互联网。用户在连接到 AOL 时,在屏幕上将会显示 "You have mail" 或 "You''ve got mail" 的提示, AOL 采取这种方式将近 10 年,在 1997 年初, AOL 开始使用美国的一种老式信箱,当用户有新的邮件时,信箱伴随着红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时可以听到 "You have mail" 的声音。同时, AOL 还向用户提供称为 "BUDDY LIST" 的服务,以实现用户网上聊天的功能。 AOL 将 "You have mail" , "You''ve got mail" ,  "BUDDY LIST" 都注册为商标。 AOL 的这两项服务,已被视为其特色服务的一部分。 1998 年 12 月 15 日开始, AT&T 开始采用与 AOL 上述两种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 AOL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 AT&T 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 AT&T 则要求法院判定 "You have mail" , "You''ve got mail" ,  "BUDDY LIST" 都属于普通用语,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案在未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 AT&T 将停止使用上述标语,原告 AOL 则将其诉讼请求撤回。
No3.  Compuserve  公司诉 Cyber Promotions 公司   原告 Compuserve 是一家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链接 Internet 向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允许用户在其所有的计算机网络上收发电子邮件。被告 Cyber Promotions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 Sanford Wallace 通过 Internet 向数以百万的 Internet 用户发送公司的广告,这些用户大都为 Compuserve 的用户。 Compuserve 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计算机设备处理并储存这些未经用户要求的电子邮件,并停止该行为。然而被告 Cyber Promotions 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为,却发送更多的电子邮件给 Compuserve 的用户。尽管 Compuserve 试图采用技术手段阻止被告的行为,却没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产权。
4 . 软件著作权类   No1.  Rolm 公司诉 ISO 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称为 PBXs 的系统软件,用于计算机的维护和修改。每次使用该软件时,都会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将该软件程序安装到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原告主张:被告 ISO 每次在执行某项服务功能时都需要将该软件重新安装,该公司的这种拷贝是未经授权的。 1998 年 8 月 7 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美国 17 U.S.C.117 款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使用者出于维护和修改计算机的目的,有权对该软件进行复制。
No2. 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诉 ALTAL 公司   Claude Arney 是一名软件开发师, 1978 年至 1984 年受聘于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署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 1984 年 1 月, Claude Arney 在离开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应聘于 ALTAL 公司时承诺,他将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然而 Claude Arney 在离开原告是,带走了公司 ADAPTER 的程序源码。 Claude Arney 进入 ALTAL 公司后,开发了 OSCAR3.4 ,并应用在 ALTAL 公司的几个程序中。 ALTAL 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 Claude Arney 在 OSCAR3.4 中抄袭了 ADAPTER 程序源码的 30% 。 1998 年 7 月,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发现 ALTAL 公司在其几个计算机程序中抄袭了原告的 ADAPTER 程序源码,并以被告盗用原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美国上诉法院则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
5 . 电子商务隐私权类   美国政府呼吁发布一项命令,要求在媒体或信息媒介类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时,对特定用户的信息在保密状态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这一要求却引发了一个棘手却重要的问题。 1984 年,国会通过的 Cable 法案旨在统一对隐私权的保护。该法案规定,当政府要求电报操作员披露某一用户的信息时,必须通过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用户实施了某项犯罪活动。如果电报操作员违反了这项规定,则需向用户赔偿有关损失。 1986 年的电子交流法案规定了在电子交流状态下对隐私权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当政府试图向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查询信息时,政府必须出示具体且明确有力的理由证明查询的信息与正在调查的犯罪行为有关。在政府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对用户不产生影响的条件下,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对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随着媒体与电信交流产业的发展,原有电报公司开始从事因特网服务,这就产生的上述两个法案适用时的冲突。面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公司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由于目前还没有有关的诉讼和争端发生,所以这个矛盾还显得不是很尖锐。然而一旦发生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将会很困难,因此,有必要确立一个明确的观点来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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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 . 域名类 No1. Arnold Beverly 诉 NSI 被告美国 NSI 公司,依据它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 NSF )签订的独占性注册条款,从事以 ".COM" 、 ".ORG" 、 ".EDU" 、 ".GOV" 结尾的域名注册。凡是向 NSF 申请注册域名的申请者必须与 NSF 签订合同,并保证其申请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其它权利。 NSF 在接收申请的域名后,经检索该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册后,申请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册。 早在 1997 年 3 月 28 日前,原告 Arnold Beverly 向 NSI 提出注册 "whoswhointheworld.com" 域名的申请, 1998 年 3 月 28 日, NSI 注册了该域名。 1997 年 10 月 16 日, NSI 通知原告,有第三方主张在 97 年 3 月 28 日前,其已享有的联邦注册商标权,原告申请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 NSI 同时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选择: 1 、如果能够提供域名注册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日期,则 NSI 容许原告继续使用; 2 、选择一个新的域名,并为原有域名保留 90 天; 3 、与第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权属问题; 4 、如果拒绝以上选择, NSI 将停止该域名的使用。 1997 年 11 月 3 日,原告 Arnold Beverly 向 NSI 回信,表示 NSI 的方案不能适用原告,并且拒绝接受方案中的选择条款。 NSI 在接收该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对该域名的使用。 1997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以 NSI 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联邦法院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且没有具体损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 3. No2. UMBRO 诉 "3263851 加拿大 " 公司 UMBRO 公司是一家生产足球服装和设备的国际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册了以 UMBRO 为名的注册商标。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 NSI 注册“ umbro.com” 的域名。根据这家加拿大公司在 NSI 注册的大多数域名可以看出,这是一家在网上散布各种淫秽图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册的各种黄色域名外,该公司在注册了“ umbro.com” 的域名。 1997 年 8 月,这家加拿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 5 万美金,并同时以捐赠方式给付 5 万美金,则将可以取得 "umbro.com" 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该 "umbro.com" 的域名,并向原告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共 23,489.98 美元。
  • 4. 2 . ICP/ISP 责任类 No1. Lunney 诉 Prodigy Network 1994 年 9 月 6 日,有人以 "John Doe I" 以原告 Lunney 的名义,用 EGYD83A 的身份证号码进入 "Prodigy Network" ,向一名童子军领导邮寄了一份令人作呕的下流电子邮件。该收信人收到此邮件后立即向监护人和警方报告了此事。 1994 年 9 月 14 日 "Prodigy" 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 Lunney ,由于其在网上传送下流、污秽的内容,其帐户已被查封。 1994 年 9 月 23 日, "Prodigy" 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将从此不能申请 "Prodigy" 公司的任何服务。 1994 年 10 月 27 日, "Prodigy" 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义开立了几个虚假的帐户,这些帐户都已被终止使用。事实表明, "Prodigy" 公司的帐户可以被任何一个不安分的用户打开,并伪造姓名、地址和无效的信用卡骗取钞票。 原告因此向 "Prodigy" 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 "Prodigy" 公司对其实施的行为构成侮辱,并忽视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要求 "Prodigy" 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以被告 "Prodigy" 公司在该案中无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 5. 3 . 电子商务技术类 No1. Bernstein 教授诉州政府 原告 Bernstein 是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是计算机系和数学系的教授,他发明了一种计算机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术。该技术通过两种方式被记载,一种是将该技术的解析方程记录在纸上,另一种则以 C 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记录在计算机程序内。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 Bernstein 教授向州政府部门询问,将该技术发表是否需要批准。政府部门表示,该技术属于美国 ITAR 法规下的军事用品,该技术的发表必须获得许可。经多次交涉,该项技术未能获得发表许可。 Bernstein 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程序源码的发表受美国宪法的保护,州政府的行为以及 ITAR 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此, Bernstein 教授有权发表该项技术。
  • 6. No2. AOL 诉 AT&T 原告 AOL 经营着全世界最大的在线服务业务,服务范围超过 160,000,000 用户,用户通过计算机联网可获得 AOL 发布的各种信息,并且可以通过 AOL 提供的服务联结互联网。用户在连接到 AOL 时,在屏幕上将会显示 "You have mail" 或 "You''ve got mail" 的提示, AOL 采取这种方式将近 10 年,在 1997 年初, AOL 开始使用美国的一种老式信箱,当用户有新的邮件时,信箱伴随着红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时可以听到 "You have mail" 的声音。同时, AOL 还向用户提供称为 "BUDDY LIST" 的服务,以实现用户网上聊天的功能。 AOL 将 "You have mail" , "You''ve got mail" , "BUDDY LIST" 都注册为商标。 AOL 的这两项服务,已被视为其特色服务的一部分。 1998 年 12 月 15 日开始, AT&T 开始采用与 AOL 上述两种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 AOL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 AT&T 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 AT&T 则要求法院判定 "You have mail" , "You''ve got mail" , "BUDDY LIST" 都属于普通用语,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案在未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 AT&T 将停止使用上述标语,原告 AOL 则将其诉讼请求撤回。
  • 7. No3. Compuserve 公司诉 Cyber Promotions 公司 原告 Compuserve 是一家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链接 Internet 向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允许用户在其所有的计算机网络上收发电子邮件。被告 Cyber Promotions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 Sanford Wallace 通过 Internet 向数以百万的 Internet 用户发送公司的广告,这些用户大都为 Compuserve 的用户。 Compuserve 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计算机设备处理并储存这些未经用户要求的电子邮件,并停止该行为。然而被告 Cyber Promotions 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为,却发送更多的电子邮件给 Compuserve 的用户。尽管 Compuserve 试图采用技术手段阻止被告的行为,却没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产权。
  • 8. 4 . 软件著作权类 No1. Rolm 公司诉 ISO 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称为 PBXs 的系统软件,用于计算机的维护和修改。每次使用该软件时,都会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将该软件程序安装到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原告主张:被告 ISO 每次在执行某项服务功能时都需要将该软件重新安装,该公司的这种拷贝是未经授权的。 1998 年 8 月 7 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美国 17 U.S.C.117 款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使用者出于维护和修改计算机的目的,有权对该软件进行复制。
  • 9. No2. 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诉 ALTAL 公司 Claude Arney 是一名软件开发师, 1978 年至 1984 年受聘于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署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 1984 年 1 月, Claude Arney 在离开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应聘于 ALTAL 公司时承诺,他将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然而 Claude Arney 在离开原告是,带走了公司 ADAPTER 的程序源码。 Claude Arney 进入 ALTAL 公司后,开发了 OSCAR3.4 ,并应用在 ALTAL 公司的几个程序中。 ALTAL 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 Claude Arney 在 OSCAR3.4 中抄袭了 ADAPTER 程序源码的 30% 。 1998 年 7 月,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发现 ALTAL 公司在其几个计算机程序中抄袭了原告的 ADAPTER 程序源码,并以被告盗用原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美国上诉法院则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
  • 10. 5 . 电子商务隐私权类 美国政府呼吁发布一项命令,要求在媒体或信息媒介类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时,对特定用户的信息在保密状态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这一要求却引发了一个棘手却重要的问题。 1984 年,国会通过的 Cable 法案旨在统一对隐私权的保护。该法案规定,当政府要求电报操作员披露某一用户的信息时,必须通过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用户实施了某项犯罪活动。如果电报操作员违反了这项规定,则需向用户赔偿有关损失。 1986 年的电子交流法案规定了在电子交流状态下对隐私权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当政府试图向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查询信息时,政府必须出示具体且明确有力的理由证明查询的信息与正在调查的犯罪行为有关。在政府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对用户不产生影响的条件下,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对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随着媒体与电信交流产业的发展,原有电报公司开始从事因特网服务,这就产生的上述两个法案适用时的冲突。面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公司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由于目前还没有有关的诉讼和争端发生,所以这个矛盾还显得不是很尖锐。然而一旦发生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将会很困难,因此,有必要确立一个明确的观点来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