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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的話

親愛的同學們:

  首先恭喜各位在激烈的入學考試
競爭中脫穎而出,金榜題名進入國立臺
北大學。臺北大學全體的師生同仁,以
期待與祝福的心情,歡迎大家加入我們
的行列,所有在校學長姐們,也熱情準備帶領各位,儘早熟悉學
校環境。

  大學與研究所是求學習過程中最寶貴的黃金階段,當你進入
臺北大學學術殿堂,請以讀書求學為第一要務,好好充實知能,
但同時也請廣結良師益友,廣泛參與各種社團活動,學習人際互
動與溝通,養成正當的人生觀與態度,更豐富你的大學生活。

  大學教育的目的,一方面是從事學術研究,另一方面是培育
優秀的人才。國立臺北大學以首都為名,以立足臺灣、揚名國際
為目標。「追求真理、服務人群」是我們的校園精神。2000年自
前身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改制成立,即朝向研究型大學發展作
為主要的發展目標,我們一步一腳印,逐步完成搬遷三峽的艱鉅
任務。而從1949年台灣省立行政專科學校迄今,本校已經培育許
多企業界的專業菁英、國家公部門中高階人才,畢業生在各類國
家考試成績亦最為輝煌!


                           校長的話 ⁄ i
本學生手冊內容分為北大篇、學習篇、生活篇、資源篇、法
    規篇等五單元,將各處室的業務與服務,依照學生的需求分類說
    明。讓北大新鮮人,在最短時間內認識學校,並提供完整之生活
    指引,導引同學學習途徑,幫助新鮮人解答各種疑問。期使同學
    縮短適應時間,增長學識,累積經驗與智慧。

        除了印刷紙本外,手冊內文也將製作PDF檔案存放學校網站
    提供下載。希望同學多利用網路服務,有任何建議,也可以透過
    建言系統傳達給學校。祝福各位,盡量體驗學校為各位準備最豐
    盛的學術饗宴!


                         校長   侯崇文




ii ⁄ 校長的話
四海之內皆兄弟 / 姐妹!
 我們都是一家人!!
    我們追尋

~生命 自由 希望~

       學生事務長   吳嘉生
       暨全體學務同仁關心你/妳




               學生事務長的話 ⁄ iii
【目 錄】

     ※ 北大篇

           壹、簡介………………………………………………………… 1
           貳、校史………………………………………………………… 3
           參、校徽………………………………………………………… 5
           肆、組織架構…………………………………………………… 7
           伍、學校行事曆………………………………………………… 10


     ※ 學習篇

           壹、註冊及課務之承辦單位…………………………………… 13
           貳、教務規章…………………………………………………… 15
           參、註冊、課務之重要規章摘要……………………………… 15
           肆、師資培育中心……………………………………………… 30
           伍、通識教育課程……………………………………………… 32
           陸、體育課程…………………………………………………… 35
           柒、軍訓課程…………………………………………………… 37


     ※ 生活篇

           壹、學生事務處………………………………………………… 40
           貳、軍訓室……………………………………………………… 46
           參、生活輔導組………………………………………………… 47

iv ⁄ 目 錄
肆、課外活動指導組…………………………………………… 50
 伍、衛生保健組………………………………………………… 54
 陸、就業輔導組………………………………………………… 55
 柒、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 56
 捌、學生諮商中心……………………………………………… 59
 玖、進修暨推廣中心…………………………………………… 61


※ 資源篇

 壹、圖書館……………………………………………………… 63
 貳、資訊中心…………………………………………………… 67
 參、體育室……………………………………………………… 77
 肆、總務處……………………………………………………… 80
 伍、校內平面圖………………………………………………… 84


※ 法規篇

 壹、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 87
 貳、國立臺北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100
 參、國立臺北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辦法………… 108




                            目 錄 ⁄ v
北 大 篇
壹、簡 介

  國立臺北大學是具有優良傳統的嶄新大學。自1949年前身行
政專校設立已有60年歷史,歷經省立法商學院、省立中興大學法
商學院、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等階段,於2000年正式成為國立
臺北大學。目前已發展成具備6學院、16系、9所、23碩士班、8博
士班、8碩士在職專班、9進修學士班的綜合大學,另有師資培育
中心與通識中心、亞洲等研究中心,擁有500餘名專兼任教師、近
一萬名學生。
  臺北大學立足三峽、跨越城鄉。既有位居首都政治金融中
心、交通便利的臺北校區作為進修、推廣教育、創新育成與國際
學術交流重鎮,也有寬敞優美的三峽校區。三峽校園教學區內,
法學、商學、人文、行政大樓、公共事務、社會科學等大樓相對
林立,優美的心湖旁矗立三棟學生宿舍,在廣大的林蔭綠地後方
有棒球場、足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與籃、排球場。鄰近高速公
路三鶯交流道,是國際認證標準運動場與地下停車場。本校提供
生涯規劃導引,塑造最佳的學習成長與學術研究環境。
  國立臺北大學以首都為名,以立足台灣、揚名國際為目標。
「追求真理、服務人群」是我們的校園精神。本校培育菁英學
生、服務社會大眾,畢業生在國家考試成績最為輝煌。校友遍布
政府機關、司法體系、檢調警政部門、律師界與各大會計師事務
所,在各公私營企業集團、金融體系與非營利組織中,臺北大學
校友都是領導與中堅骨幹人才。

                              北大篇 ⁄
國立臺北大學
    網址 http://www.nt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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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大篇
貳、校 史

  國立臺北大學創校根源為1949年11月成立之臺灣省立地方
行政專科學校。當年創校目的為協助追隨政府來臺之大專失學
青年,完成未竟學業,及培育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所需之各級地
方行政幹部;行政專修班成立於1950年春,以照顧追隨政府來臺
之國立長白師範學生、海南青年服務團團員及自大陸各省來臺失
學大專青年為目的;1955年7月,行政專校與行政專修班奉准合
併改制為臺灣省立法商學院,設有四年制法科行政學系(後改為
公共行政學系)、法律學系、地政學系、社會學系四系,商科財
政學系(後改為經濟學系)、工商管理學系(後改為企業管理學
系)、合作學系等8學系。1955年11月起奉准成立夜間部,招收原
行政專校、行政專修班二年制畢業校友返院補修學分。台灣省立
法商學院夜間部為我國第一所大專院校開設之夜間部。
  1961年7月,設於臺北市之臺灣省立法商學院,與設於臺中
市之臺灣省立農學院合併為臺灣省立中興大學;1971年7月,臺灣
省立中興大學改制為國立中興大學,歸由教育部管轄。中興大學
成立後,因法商學院位於臺北市,為求教學行政運作順暢,仍維
持原省立法商學院之編制與行政體系。雖改名為分處、分室,但
人事、經費預算與校本部均分別編列。法商學院置院長、秘書分
室、教務分處、訓導分處(後改為學務分處)、總務分處、人事
分處、圖書館分館、體育分室等行政單位,由院長綜理院務。
  法商學院與台北進修部(夜間部)自成立以來,系所學生日

                              北大篇 ⁄
增,惟受限於校地狹隘、發展不易。因此經師生多次集會研商,
    並獲校友大力協助,於1989年獲教育部同意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
    院研擬遷校臺北縣三峽鎮新校區計劃報核,並於1992年奉行政院
    核准國立臺北大學發展計劃。
          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於1993年2月5日奉准設立,至2000年2月
    1日以原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與臺北進修部為基礎,正式改制國
    立臺北大學。從行政專校迄今各階段學制畢業之學生,均為國立
    臺北大學之校友。謹此對過去數以百計參與遷校覓地擘劃的師長
    及校友前輩們,致上崇高的謝意與敬意。因為他們的熱心參與及
    無私奉獻,才促成今日國立臺北大學的誕生。

    校園精神
          追求真理,服務人群
          Searching for the Truth and Serving the People

    願景:
          提升各系所之教學研究表現,使各系所成為國內該領域前三
    名之系所。
          成為一所卓越的教育學府,培育企業界的最愛,國家公部門
    中高階人才的一流大學。

    教育目標:
          本校的教育目標,在培育兼具跨界專業核心能力與社會關懷
    之優質現代公民。




 ⁄ 北大篇
參、校 徽

  本校改制成立後,即對外公開徵求校徽、校旗,計有四十餘
件作品參選。經聘請專家學者進行第一階段之評選,嗣再由師生
進行投票,首獎由師大美術系學生楊東岳奪得,其作品「北大飛
鳶」即成為本校之校徽。校徽造型簡潔,蘊涵深意,象徵如下:

1. 學校建築風格—
  校徽造型是以鳶鳥振翅,翱翔天際為概念,構成元素是參照
學校校門的建築造型,取其簡潔柔順的線條,加以組合而成。

2. 地理位置特色—
  由於本校位處三峽,故取當地著名的鳶山為發展概念,利用
單元元素結合成的鳶鳥造型,表達出當地的景觀特色。

3. 「北」的意涵—
  結合校名中的「北」字,強調「國立臺北大學」位於交通便
利、人文薈萃的台北地區。

4. 整體造型—
  校徽的整體造型,象徵著將帶領臺北大學,以更穩健的步
伐,邁向自由、創新、卓越的未來。




                              北大篇 ⁄
學校建築風格           地理位置特色
          本校校徽造型是以    又由於位處三峽鎮,
     鳶鳥振翅,翱翔天際為概     故取當地著名的鳶山為其
     念。構成元素是參照學校     發展概念,利用單元元素
     校門的建築造型,取其簡     結合成的鳶鳥造型,表達
     潔柔順的線條加以組合而     出當地的景觀特色。
          成。




    北字的強調            鳶鳥造型
          本校校徽造型是以    又由於位處三峽鎮,
     鳶鳥振翅,翱翔天際為概     故取當地著名的鳶山為其
     念。構成元素是參照學校     發展概念,利用單元元素
     校門的建築造型,取其簡     結合成的鳶鳥造型,表達
     潔柔順的線條加以組合而     出當地的景觀特色。
          成。




 ⁄ 北大篇
肆、組織架構

  國立臺北大學的組織架構概分為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

一、學術單位
  目前有6學院、16系、9研究所,共16學士班、23碩士班、8博
士班、8碩士在職專班以及9進修學士班。各學院系所如下:

1.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學士班-分法學/司法/財經法3組招生、進修學士
 班、碩士班、博士班)
2. 商學院:
 企業管理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
 班、博士班)
 統計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會計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與碩士班)
 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學士班)
 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班)
 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在職專班)
3. 公共事務學院: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
 職專班、博士班)

                               北大篇 ⁄
財政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
      班)
      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
      班)
    4. 社會科學學院:
      經濟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社會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
      犯罪學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5. 人文學院:
      中國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應用外語學系(學士班)
      歷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古典文獻學研究所(碩士班)
      民俗藝術研究所(碩士班)
    6. 電機資訊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通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電機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 北大篇
二、行政單位一覽表




            北大篇 ⁄
三、學校行事曆(99 學年度第一學期)

       :上課日               :考試日           :寒暑假         :放假日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週次             重  要  記  事
      份
           1    2    3    4    5    6    7    暑假 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
                                                 2日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請開始日。
      99   8    9    10   11   12   13   14   暑假 3-6日進修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含轉學生)志願選課。
      年                                          3-13日碩博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初選。
           15   16   17   18   19   20   21   暑假 9-13日進修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含轉學生)一般課程初選。16日
       8
      月    22   23   24   25   26   27   28   暑假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請截止日。
                                                 24-30日學士班學生(含轉學生)志願選課。
           29   30   31                       暑假 24-27日進修學士班新生志願選課及一般課程初選。
                                                 2-8日學士班學生(含轉學生)一般課程初選。
                          1    2    3    4    暑假 5日進修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新生入學體格檢查。
                                                 6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任課教師繳送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
                                                 截止日。
           5    6    7    8    9    10   11   暑假 7日學士班新生入學報到(繳驗學歷身分證件);學士班、碩士班及博
                                                 士班新生入學體格檢查。
                                                 8-9日新生入學輔導。
      9
           12   13   14   15   16   17   18    1 10日暑假終了。
      月                                          13日開始上課。
                                                 13-17日註冊確認及學生證蓋註冊章。
           19   20   21   22   23   24   25    2 14-27日加退選課程,抵免學分受理申請。
                                                 14日請准考試假學生補考。
                                                 22日中秋節(放假1天)。
           26   27   28   29   30              3 23日全校補辦註冊日。
                                                 27日任課教師補交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截止日。
                                     1    2    3   4-8日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選課確認(程序或方式依學校網頁
            3    4    5    6    7    8    9    4   公告辦理)。
                                                   9日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畢業資格初審開始。
      10   10   11   12   13   14   15   16    5   10日國慶日。
      月    17   18   19   20   21   22   23    6   23日上課達三分之一。
           24   25   26   27   28   29   30    7   30日慶祝校慶活動(進修學士班停課、碩士在職專班正常上課)。
           31                                  8
                 1    2    3    4    5    6    8   1日本校校慶(上班、上課)。
            7    8    9   10   11   12   13    9   6-12日進修學士班期中考試。
      11                                           8-12日學士班期中考試。
           14   15   16   17   18   19   20   10   9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開始舉行論文考試。
      月
           21   22   23   24   25   26   27   11   14日上課達二分之一。
           28   29   30                       12   學士班週會由各學院自行訂定時間。
                          1    2    3    4    12   4日上課達三分之二。
                                                   21-24日進修學士班第2學期志願選課。
           5    6    7    8    9    10   11   13   12/21-1/3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初選。
      12                                           21-30日學士班第2學期志願選課。
           12   13   14   15   16   17   18   14
      月                                            12/29-1/4日進修學士班第2學期一般課程初選。
           19   20   21   22   23   24   25   15   31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論文考試申請截止;完成學
           26   27   28   29   30   31        16   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初審。
                                         1    16 1日開國紀念日。
                                                 5-14日學士班第2學期一般課程初選。
           2    3    4    5    6    7    8    17 7日本學期最後上課日。
     100   9    10   11   12   13   14   15   18 8-14日進修學士班期末考試。
      年                                          10日前完成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複審。
      1    16   17   18   19   20   21   22   寒假 10-14日學士班期末考試。
      月    23   24   25   26   27   28   29   寒假 17日寒假開始。
                                                 28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任課教師繳交成績截止日。
           30   31                            寒假 31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結束舉行論文考試;99學年
                                                 度第1學期結束。

     註:
     1. 本行事曆經99年3月9日本校第40次行政會議通過,教育部99年5月3日台高(一)字第0990073493號函同意備查。
     2. 下載網址:「本校首頁/行事曆」(http://www.ntpu.edu.tw/about/calendar.php)
     3. 行事曆所列國定假日如有調整,由人事室另行公告;「重要記事」欄之日期如有調整,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另行公告;如有疑
        問,亦請洽詢各該業務主管單位。
     4. 行事曆彙整及印製單位:教務處(內線電話:66098--7,外線:2674-8189轉66098--7)



0 ⁄ 北大篇
99 學年度第二學期

 :上課日                :考試日           :寒暑假         :放假日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週次              重  要  記  事
 份

                1    2    3    4    5       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
                                         寒假
                                            請開始日;陸續寄發學士班、進修學士班成績單。
                                            2日除夕放假。
      6    7    8    9    10   11   12   寒假 3-4日春節放假。
100
                                            14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任課老師繳交成績截止日。
 年
      13   14   15   16   17   18   19   寒假 18日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請截止日;寒假終了。
 2                                          21日開始上課。
 月                                          21-25日註冊確認及學生證蓋註冊章。
      20   21   22   23   24   25   26    1
                                            2/22-3/7日加退選課程,抵免學分受理申請。
                                            22日請准考試假學生補考。
      27   28                             2 28日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

                1    2    3    4    5    2    3日補辦註冊。
                                              7日各任課教師補交第1學期成績截止日。
      6    7    8    9    10   11   12   3    14-18日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選課確認(程序或方式依學校網
 3
      13   14   15   16   17   18   19   4    頁公告辦理)。
 月                                            22日碩士在職專班畢業資格初審開始。
      20   21   22   23   24   25   26   5
      27   28   29   30   31             6
                               1    2    6    2日上課達三分之一。
                                              4日校外學習日,補99年10月30日慶祝校慶活動,放假1天。
      3    4    5    6    7    8    9    7    5日民族掃墓節(放假1天)。
 4                                            20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開始舉行論文考試。
      10   11   12   13   14   15   16   8    23日上課達二分之一。
 月
      17   18   19   20   21   22   23   9    23-29日進修學士班期中考試。
                                              25-29日學士班期中考試。
      24   25   26   27   28   29   30   10   30日完成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初審。
      1    2    3    4    5    6    7    11   3日進修學士班幹部週會(晚上)。
                                              學士班週會由各學院自行訂定時間。
      8    9    10   11   12   13   14   12   10日前完成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複審。
 5                                            14日上課達三分之二。
      15   16   17   18   19   20   21   13
 月                                            16-20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申請轉系。
      22   23   24   25   26   27   28   14
      29   30   31                       15
                     1    2    3    4    15 4日畢業典禮(進修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照常上課)。
                                            6日端午節(放假1天)
      5    6    7    8    9    10   11   16 13-22日學士班暑修報名。
                                            17日本學期最後上課日。
6月    12   13   14   15   16   17   18   17 18-24日進修學士班期末考試。
      19   20   21   22   23   24   25   18 20-24日學士班期末考試;進修學士班暑修報名。
                                            27日暑假開始。
      26   27   28   29   30             暑假 29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論文考試申請截止。
                               1    2    暑假 1日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應屆畢業生任課教師繳送成績截止日。
                                            15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任課教師繳送成績截止日。
      3    4    5    6    7    8    9    暑假 18日起陸續寄發學士班、進修學士班成績單。
                                            29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結束舉行論文考試。
      10   11   12   13   14   15   16   暑假 3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結束。
7月
      17   18   19   20   21   22   23   暑假
      24   25   26   27   28   29   30   暑假
      31                                 暑假

註:
1. 本行事曆經99年3月9日本校第40次行政會議通過,教育部99年5月3日台高(一)字第0990073493號函同意備查。
2. 下載網址:「本校首頁/行事曆」(http://www.ntpu.edu.tw/about/calendar.php)
3. 行事曆所列國定假日如有調整,由人事室另行公告;「重要記事」欄之日期如有調整,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另行公告;如有疑
   問,亦請洽詢各該業務主管單位。
4. 行事曆彙整及印製單位:教務處(內線電話:66098--7,外線:2674-8189轉66098--7)




                                                                               北大篇 ⁄
學 習 篇
壹、註冊及課務之承辦單位分工

一、分工簡介
  本校有5種學制(班別),教務處各組及進修暨推廣中心所
屬進修組及行政組之分工如下(負責各系、所業務之承辦人員
姓名、洽詢電話、申請表格及常見問題Q&A,請上各組網頁查
閱):

       5種學制(班別)         承辦單位
日間學制:學士班(日間部)、 教務處所屬:註冊組、課務組、
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 綜合業務組、語言中心及教學發
博士班。           展中心,上班地點:全部都在台
               北縣三峽校區
夜間學制:進修學士班(原夜間 進修暨推廣中心所屬(非隸屬教務
部)及碩士在職專班。     處):進修組及行政組,上班時
               間:下午1時30分~9時30
               分,上班地點:台北校區,台北
               市民生東路3段67號

註: 每學期註冊、選課通知單(含大一新生)及學雜費收費標
  準,皆公布於註冊組、課務組、進修暨推廣中心所屬進修組
  網頁,請上網查閱。

1. 日間學制:學士班(日間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及博士班
  單  位            與學生相關之主要業務
 教務處處本部      學雜費收費標準、教師教學評量、教務會議
             學士班(日間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
      註冊組
             班)及博士班在校生及歷屆畢業生(含原國立


                                   學習篇 ⁄
中興中大學法商學院)之學籍(註冊、休學、
                     退學、改名、畢業資格審查、領取畢業證書、
                     中英文學位證明書申請)、成績(寄發學期成
                     績單、申請成績單等)、抵免學分、輔系、雙
                     主修、轉系
                     學士班(日間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
            課務組      班)及博士班學生之課程(選課、加退選)、
                     考試(期中、期末考)及暑修。
                     學士班(日間部)入學及轉學考、碩博士班甄
                     試、碩博士班一般生招生考試(不含碩士在職
           綜合業務組
                     專班)、僑生及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協辦教務
                     處綜合性業務、出版品管理、校外徵稿。
                     規劃本校語言學習相關課程、配合辦理語言課
            語言中心     程之推廣教育;管理與維護本校語言教室之
                     軟、體設施,以支援語言教學事宜。
           教學發展中心    數位教學、教學助理、協辦教師教學評量。

     2. 夜間學制:進修學士班(原夜間部)及碩士在職專班
            承辦單位          與學生相關之主要業務
     進修組(係隸屬進修 進修學士班(原夜間部)及碩士在職專班學
     暨推廣中心,而非教 生:學籍(註冊、休學、退學、改名、畢業資
     務處)       格審查、領取畢業證書、中英文學位證明書申
               請)、成績(寄發學期成績單、申請成績單
               等)、扺免學分、輔系、雙主修、課程(選
               課、加退選)、考試(期中、期末考)、教室
               借用等。

     二、其他註冊及課務相關事項之分工
              承辦單位              分  工
     師資培育中心(隸屬人文學院)       修習教育學程之相關業務。
     通識教育中心               通識課程選課、學分抵免等。
     體育室                  體育選課、學分抵免及成績等。
     學務處軍訓室               軍訓選課、學分抵免及成績等。



 ⁄ 學習篇
貳、教務規章

一、 請上網「本校網站首頁/本校法規/教務規章」(http://www.
   ntpu.edu.tw/laws/law.php?dep=3)查閱。
二、 如 對 教 務 規 章 有 疑 問 者 , 請 依 業 務 分 工 , 學 士 班 ( 日 間
   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請洽詢註
   冊組及課務組,進修學士班(原夜間部)及碩士在職專班學
   生請洽進修組(隸屬進修暨推廣中心)(請上本校網站查閱
   各單位之業務分工)。




  參、註冊、課務之重要規章摘要

※ 考量教務章則、行政作業方式及行政程序可能會有修改,以下
  資料,如與最新的規定、行政作業方式或行政程序有所出入
  者,應以最新規定為準(現行最新規定,請上「本校網站首頁
  /本校法規/教務規章」查閱)。
※ 本校行事曆有規定重要之教務工作日期,請上網詳閱(本校首
  頁/行事曆)。
一、 學士班學生(不含進修學士班)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大一英語文課程免修辦法

【學士班學生(不含進修學士班)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第三條    通過下列英語能力檢定標準之一者,即符合英語能力畢
       業資格:

                                               學習篇 ⁄
(一)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試
           (二) 多益測驗(TOEIC)600分(含)以上
           (三) 紙筆托福測驗(TOEFL)500分(含)以上
           (四) 電腦托福(CBT)173分(含)以上
           (五) 網路托福(IBT)61分(含)以上
           (六) 國際英語測驗(IELTS)5.5級(含)以上
     第四條   若學生於畢業前未通過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英語能力檢
           定標準者,則須修習本校所開設一學期零學分、每週兩
           小時之「英語精進」課程。學生修習此課程需付兩學分
           之學分費。修畢此課程且成績及格者,視為取得本校英
           語能力畢業資格。
     【大一英語文課程免修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大一英語文
           課程:
           一、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複試
              (含)以上
           二、 多益測驗(TOEIC)780分(含)以上
           三、 托福網路化測驗(TOEFLIBT)80分(含)以上
           四、 國際英語測驗(IELTS)6級(含)以上
           五、 大學「指定科目考試」英文90分(含)以上
           六、 英語系國家(含英國、加拿大、美國、澳洲、紐西
              蘭、愛爾蘭、南非等國)之外籍生
           七、 曾在前項第七款英語系國家接受相當於我國國民中
              學以上正式教育達三年以上
     第三條   本校學生如符合第二條免修條件,限於入學當學期,在
           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時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有效期
           限在三年以內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學士班學生向教務
           處課務組,進修學士班學生向進修暨推廣中心進修組,


 ⁄ 學習篇
提出免修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申請免修大一英語文課程之審核結果,於該學期行事曆
       所定加退選課程結束前,公告之;經審核通過免修者,
       應於當學期加退選課程結束前,退選大一英語文課程;
       學生獲准免修大一英語文課程後,如仍修習者,視同放
       棄免修之權利,爾後仍應修畢大一英語文課程,始得畢
       業。
第五條    經核准免修大一英語文課程之學生,因畢業總分數維持
       不變,應由各學系自行規定加修系內或系外共6學分之課
       程,並將其採計為畢業學分,以補足各學系畢業應修學
       分數之要求。
二、 雙主修、輔系
※ 雙主修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修習雙主修學位辦法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課務組、進修組
(三)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畢最近二學期課程,學業平均
      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依本校
      行事曆規定之期限申請(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其
      他學系為雙主修。
      轉學生就讀本校一年後始得申請修習雙主修。
      學士班學生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跨班修習雙主修。
      第三條
      申請修習雙主修之學生,申請書須經其本學系及加修學系
      雙方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單位核備。
      學生申請修習雙主修以二學系為限,惟核准後須擇一修
      習。

                                學習篇 ⁄
(四) 申請程序:上網(學生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表,並轉經本
           學系及加修學系雙方系主任同意,送註冊組(學士班)或
           進修組(進修學士班)核備後,公布核准名單或學生自行
           上網查詢。
     (五) 其他重要規定:
           第四條
           修習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規定畢業科目學分外,
           且至少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可
           取得雙主修資格。如抵免本學系學分後,加修學系專業必
           修科目學分不足四十學分,或加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原本不足四十學分,應由加修學系指定選修科目學分補足
           之。
           放棄修習雙主修之學生,其在加修學系所修之必修科目學
           分己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未達輔系資格而其
           在輔系所修之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採計為本系之選
           修學分。
           第八條
           修習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後,已修畢本
           系之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
           時,如願放棄修習雙主修資格者,應經雙方系主任及教務
           處同意後,本系准其畢業。畢業後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
           重行補修不足雙主修學位科目學分。如不願放棄修習雙主
           修資格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如仍未修畢加修學
           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即予取消其加修習雙
           主修資格。但其所修習加修學系科目學分,如已達輔系規
           定者,仍可取得輔系畢業資格。
     ※ 輔系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修習輔系辦法


 ⁄ 學習篇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課務組、進修組
(三)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欲申請修讀輔系時,得自第二學
   年起(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
   限,填具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經主、輔系雙方系主任同
   意,送教務單位核可。
   學士班學生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跨班修讀輔系。
   學生申請修習輔系以二學系為限,惟核准後須擇一修習。
(四) 申請程序:上網(學生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表,並轉經
   主、輔系雙方系主任同意,送註冊組(學士班)或進修組
   (進修學士班)核備後,公布核准名單或學生自行上網查
   詢。
(五) 其他重要規定:
   第三條
   學生選修輔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二十學
   分,且不得包括其主系應修習之相同科目在內。
   第十二條
   修習輔系之應屆畢業生,已修足主系規定之科目學分,而
   未修足輔系規定之科目學分,如放棄輔系者可准其畢業,
   但其學位證書不得加註輔系名稱,且畢業離校後,亦不得
   要求返校補修其未修足之輔系科目學分,或發給修習輔系
   之任何證明。
   第十三條
   修習輔系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仍未修足輔系規
   定科目學分者,不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
三、提前畢業
(一) 法規:

                            學習篇 ⁄
國立臺北大學學則第十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
           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學院院長同意
           及教務長核准後,准予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前項申
           請之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各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
           上,且在學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該系該班級學生數前百
           分之十以內者。若有實習年限者,須實習已完成。
           成績較差,於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亦
           得延長修業年限兩年。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進修組
     四、抵免學分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進修組、師資培育中心、通識教育中
           心、體育室及軍訓室。
     (三)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具下列身分之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各種身分申請抵免學
           分以一次為原則:
           一、 轉系(所)生。
           二、 轉學生。
           三、 曾在本校或他校肄、畢業,重新取得本校學籍之各年
             級學生。
           四、 取得學籍之選讀生。
           五、 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 依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至外國大學選修課
             程者。
           修習雙主修或輔系或教育學程之學生,除依前項規定辦理

0 ⁄ 學習篇
外,學士班得於四年級;進修學士班得於五年級再申請辦
   理一次。
(四) 申請程序:
   第八條
   學分之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學生應檢具抵免學分申請書及歷年成績表,於規定
       時間內向各系(所)提出抵免學分申請。
   二、 抵免學分之審核,各系(所、室、中心)應依本辦法
       自行訂定規則辦理,並報教務單位備查。該學分抵免
       之審核,由學生所屬系所主管或任課教師核實認定,
       或舉行考試通過後,報請教務單位複核。
(五) 其他重要規定:
   第三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四、 擬抵免之學分所屬之學位,應高於或相當於被抵免之
       學分所屬之學位。
   於專科學校(五專限四、五年級)修習成績及格之科目學
   分,得申請抵免學士學位之科目學分,不適用前項第四款
   之規定。
五、轉系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轉系辦法
(二)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各學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如就讀學系與本人志趣
   不合,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轉系:

                            學習篇 ⁄
一、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各學系二年
             級肄業。
           二、 學生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
             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三、 學生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
             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輔系肄業。
           四、 學生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
             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不得相互轉系,且學生轉系均以
             一次為限。
     (三) 申請程序:
           第三條
           申請轉系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日期
           填具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證明,並連同各學期成
           績單,送請轉出、轉入學系主任簽註意見後,繳交教務處
           彙提本校學生轉系審查委員會核定之。各學系對於申請轉
           入本系學生,必要時得先舉行考試,然後提經本校學生轉
           系審查委員會核定之。
     (四) 其他重要規定:
           第九條
           各學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申請轉系:
           一、 休學生尚在休學期間者(但於次學年度第一學期核定
             轉系時已屆復學期間者,不在此限)。
           二、 各類職校或中學保送學生。
           三、 轉學生。
           四、 資賦優異入學學生。
           五、 推薦甄選入學學生。


 ⁄ 學習篇
六、 運動績優入學學生。
   七、 申請入學學生。
六、暑修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二) 辦理時間:
   第八條
   本班登記日期由本校行事曆明訂之,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
   自辦理登記,逾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三) 修習資格及限制: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暑修:
   一、 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二、 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
   三、 補修輔系、雙主修之必修科目。
   四、 應屆畢業生因缺修學分(含選修)必須補修及格始得
       畢業時。
   因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或跨校結盟等而開設之暑期課程,經
   相關單位認可者,可依其相關之條件修習,不受上述要件
   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暑修:
   一、 所修科目期末考試請假尚未補考。
   二、 在休學期間。
(四) 其他重要規定:
   第十二條
   本班核可開課科目經委請有關學系提聘教師後,各學系得
   依實際情形決定本學系專業科目是否開課及提聘教師。
   本班教師鐘點費依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

                              學習篇 ⁄
第五條
           各科目原則須有二十人以上註冊始得開課;惟科目如有僑
           生選讀,且符合教育部僑教會補助標準時,雖不滿二十人
           註冊亦得開課。
           第六條之一
           他校學生欲參加本校暑期班者,須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
           本校學生擬申請參加外校暑期班,須先向本校提出暑修申
           請,在本校未開班或未開成班時,始可填表申請赴外校修
           習暑修課程。
     七、校際選課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二) 辦理時間: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
           日期結束前,向本校教務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各學系
           (所、中心)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發
           給本校同意書攜往該校辦理選課手續,並於加退選日期結
           束前完成各項手續。
     (三) 其他重要規定: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以經該生所屬之系、所同
           意之科目為限。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之學分數,不得逾其該學期所修總學
           分數之三分之一。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之應屆畢業生、延畢生、及碩博士班
           學生不受前項之限制。
           畢業學分數之採計,就選修他校學分部分,仍依各系所之

 ⁄ 學習篇
規定辦理。
八、日夜互選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互選課
   程辦法
(二) 辦理時間及程序:
   第四條
   相互選課應在規定期間內上網選課,並經開設課程學系核
   可後,方完成選課手續。
(三) 其他重要規定:
   第二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之必修課程,除應屆畢業生需重、補
   修之課程外,不得相互選課;其餘課程開放互選。
   第三條
   相互選課之學分數除延長畢業學生外,每學期不得超過該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互選科目人數依各該課程所訂限修人數規定辦理,但應屆
   畢業生重、補修課程與必修課程衝堂,且無法改修時,可
   另行申請,經所屬學系及開課學系同意後,不受人數之限
   制。
   惟互選科目須有原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所屬學生選修方得
   開設。
   第七條
   互選科目應詳加考慮,一經選定後,不得辦理加退選。
九、考試規則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第十三條


                              學習篇 ⁄
應參加考試之學生,因病或因重大事故請假,須依本校學生
           請假規則於考試後一週內辦理。
           未照章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曠考者,其曠考之科目,均作
           零分計。
           請准考試假者,其缺考之科目,均應參加補考,補考時間為
           次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舉行一次。
     十、休 學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則第40、41、42、43、44、45條
           第四十條
           學生因事或因病暫難繼續求學,應檢具書面證明申請休學,
           其未成年者應檢具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因病者,並須檢具
           校醫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辦理申請。
           學生申請休學經核准者,於辦完離校手續後,方得發給休學
           證明書。
           第四十一條
           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休學之申請,應於當學期停
           課前辦理;碩博士班學生休學之申請應在當學期結束前提出
           辦理,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累計以二學年為原
           則;均自休學之學期起算,休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精神病
           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經系(所)主管及教務長核
           可,酌以延長休學年限;但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兵役、懷孕
           者,須檢具徵集令影本、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
           明書,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期滿再檢同退伍令、健保局特
           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復學,服役、懷孕期間不
           計入休學累計。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由本校通知並限期辦理
           離校手續:

 ⁄ 學習篇
一、 超過核准註冊假期限,而未完成註冊程序者。
  二、 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或未選足該學期應修習學分
       數下限者。
  三、 一學期內缺曠課累計達該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四、 患病經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證明短期內難以痊癒且
       有休學之必要者或經認定其有礙公共衛生者。
  五、 期末考試請假全部缺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六、 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休學者。
  第四十三條
  休學生應於休學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學,其因病休學者,須檢
  附校醫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之健康證明書,經核准者方得
  復學。
  第四十四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
  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仍應入原肄業之學年或學
  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
  系(所)肄業。
  第四十五條
  休學生休學期滿而未復學,亦未申請繼續休學者,以退學
  論。
附註: 有關休學之退費事宜,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
   費作業要點」辦理。
十一、退學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則第46、64、65、66條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由本校通知並限期辦
   理離校手續:

                                學習篇 ⁄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 超過核准註冊假期限,而未完成註冊程序或超過加退
             選時間而未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休學手續者。
           四、 休學期滿未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五、 考試時有頂替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六、 一學期內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七、 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累計二次者。
           八、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所)應修之科目
             與學分者。
           九、 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十、 期末考試全部曠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十一、自動申請退學者。
           十二、未經本校同意,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
              者,或在本校二個以上系所同時註冊入學者。
           十三、碩博士班學生:
             (一)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期修習科目不
                 在九學分以內,而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
                 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累
                 計二次者。
             (二)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之僑生、外國學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
                 生,其學期修習科目不在九學分以內,而學
                 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累計二次者。
             (三)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


 ⁄ 學習篇
次仍不合格者。
  (四) 論文考試或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
        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仍不及格者。
  (五)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發現其論文、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
        事,經調查屬實,予以撤銷,公告註銷其已
        發之學位證書者。
        學生對勒令退學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明,依本校學生申
        訴辦法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受處
        分者得繼續在校肄業;但申訴維持原處分
        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
        成績不予採認。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
        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
        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
        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得補辦休學,
        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六十四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
分總數二分之一,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第六十五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
生、派外人員子女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
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學習篇 ⁄
第六十五條之一
            身心障礙學生並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第六十六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體育、軍訓外,在九學分以內者,得
            不受本學則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之限制。
     附註: 有關退學之退費事宜,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
            費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教師教學評量
     1. 採用電腦網路填答方式,調查資料完全保密,每學期結束前
      二週,請同學至學生資訊系統填答教學意見調查表(期末評
      量),完成填答者,方能查詢成績。
     2. “期初學習意見調查表"則採志願填答方式,請同學於開學一
      個月後至學生資訊系統填答,以及時提供授課老師教學回饋。




               肆、師資培育中心

     一、任務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成立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主要是培育優
     秀的中等學校(國中、高中、高職)教育人才。學生在修習完欲
     任教領域的專門科目相關學分、二十六個教育學分,及完成半年
     的實習,並通過教師檢定考試之後,即可取得合格的教師證書。
     本中心目前培育之主要師資科別包括:國文、英文、數學、歷
     史、公民、輔導、體育、電腦、資料處理、商業經營、會計、國
     際貿易…等。

     二、目標與特色

0 ⁄ 學習篇
1. 培育具潛力的優質中等教育階段教師。
 2. 培育具潛力的優秀教育行政人員。
 3. 培養具人本情懷的教育人才。
 4. 重視學生對生命的關懷與自我成長的突破。
 5. 重視學生理性思辯及融合生活經驗的能力。
 6. 重視學生對社區的關懷與對教育的使命感。
 7. 重視學生運用科技並將資訊融入教學的能力。

三、修習資格
 1. 目前本中心每年甄選學生58名。
 2.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
  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或預修本
  中心所開設之課程。
  預修本中心課程之學生,惟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其抵
  免之預修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
  且預修科目不得包括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
 3. 申請修習教育學分之學生,應通過本中心辦理之甄選。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
  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
  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
  占上開外加名額。
 4.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甄選資格之學生,不
  得以等待參加甄選之理由而申請延緩畢業。

四、學生表現
 1. 十三屆畢業學生,目前擔任正式教師者約200名,代課教師
  約為30名,分佈於全國各縣市,包括離島澎湖與馬祖。
 2. 歷年教師甄試通過比率約達21%,若計入代課教師人數則
  比例高達29%,在培育學生成為正式教師上頗具潛力。另


                             學習篇 ⁄
外,有許多學生也因修習本中心課程而進入教育相關研究
            所進修或是教育文化相關事業工作。
           3. 近兩年畢業生,通過教師檢定考試的比率,排名在全國前
            幾名(97學年度的通過率為92%,98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的
            通過率為91.2%)。
           4. 本中心有學生學會及校友會的組織,在凝聚學生情感、擴
            充教育知能、提升教育情懷及分享教育訊息與資源上,扮
            演重要的角色。

     五、未來展望
           1. 與三峽、鶯歌、樹林地區七所結盟中小學密切合作,增加
            學生實務磨鍊的機會,並培養服務學習,關懷社區的能
            力。
           2. 增加中等學校觀摩與參訪之機會,提升學生理解教育現場
            與問題的能力。
           3. 積極推動學會與校友會的聯繫,交流教育經驗與資源。




                 伍、通識教育課程

     承辦單位:通識教育中心,網址:http://www.ntpu.edu.tw/college/e7
     服務時間:上午08:30至12時;下午13:30至17時

     一、通識教育課程選課須知
           99學年入學新生起,通識課程不分學院性質,依選修向度規
     劃課程,各學系學生須跨系選讀,且與系必選修課程相同或雷同
     者不得修習。
           依據知識性、多元性及精要性原則,訂定五大向度之通識選


 ⁄ 學習篇
修課程,即通識選修課程分:思辨分析;文明探索;人文關懷;
宏觀視野;現代公民五大向度;每向度又規劃核心課程、進階課
程2種課程,並配置適當的學分。每一向度規劃數門核心課程,共
8學分;進階課程為核心課程之深化或教師之研究專長領域,至少
選修4學分。新課程架構與修課規定如下表:

                               學 分 數
領域         類 別
                               小 計         合計
      國文:經典閱讀與
                                 6
基礎    詮釋
                                           16
課程    外文                         6
      歷史                         4
      通識選修課程                    12
           五大向度       核心課程      進階課程
      思辨分析          1. 任 4 向 度 不 分 向 度 至
通識                       至 少 選 修 少選修4學分
      文明探索                                 12
課程                       一門。
      人文關懷
      宏觀視野          2. 至 少 選 8

      現代公民               學分

總    學      分     數 28

二、抵免學分須知
    辦理抵免應檢附原修習科目之課程大綱交予任課教師審查。
(一) 擬抵免『中山學說與當代思潮』二學分者:(適用於大二
     以上學生)
     1. 在各公私立大學院校原修『國父思想』課程者:由本中
      心助教辦理。
     2. 在各公私立大學院校原修相關中山學說課程者:由本中

                                            學習篇 ⁄
心助教聯絡該科任課教師辦理之。
            3. 在專科學校原修『國父思想』或相關中山學說課程者:
             不予抵免。
            註: 「專科學校」依技職學校之學制來認定:二年制、三
              年制、五年制者屬之。
     (二) 擬抵免通識教育學分者:
              須在原校所修習之課程亦屬通識教育課程始得辦理抵
            免。如在成績單上未註明該課程為通識者,請查明後填具
            切結書,俾便辦理。
              大二以上學生須符合跨院選讀之規定;大一新生則須
            符合五大向度課程之規定。
            1. 下列課程名稱完全相同者:由本中心助教辦理。
             倫理學、民族主義與現代國家、台海兩岸關係、哲學概
             論、大陸開放改革現勢、中國大陸研究
            2. 擬抵免上列課程,而科目名稱不同者:由本中心助教聯
             絡該科任課教師辦理之。
            3. 他校主播、本校收播之遠距通識教育課程:不予抵免。
            4. 與台北醫學大學及台北科技大學合作之校際選讀通識教
             育課程:不予抵免。
            5. 其他通識教育課程:由該課程任課教師認定予否抵免,
             再至本中心助教處核主任章。

     三、通識護照
           為增進本校師生對於通識教育中心之認同及重視,凝聚通識
     教育之向心力,促進學校和諧氛圍,特推出「通識護照」活動,
     使臺北大學之學生在大學四年中於正式通識課程之外,能在非正
     式通識課程的活動中學習與成長,以達到全人教育的目的。
     本護照分為五大項目:
     (一) 通識月曆:為推動與三鶯地區文化的結合,特設置通識月

 ⁄ 學習篇
曆,提供同學參加相關活動訊息,體驗在地文化的特色。
(二) 研討會:凡參加本校各單位主辦之研討會,註明研討會題
      目、時間、地點(亦可註記簡單心得或塗鴉)後,由主辦
      單位核章即可。
(三) 藝文展覽:凡參加本校各單位主辦之藝文展覽,註明展覽
      項目、參觀時間、地點(亦可註記簡單心得或塗鴉)後,
      由主辦單位核章即可。
(四) 經典閱讀:凡閱讀本校推薦之書目,繳交一篇心得報告予
      推薦單位,由推薦單位核章即可。
(五) 講座:凡參加本校各單位主辦之講座,註明演講題目、時
      間、地點(亦可註記簡單心得或塗鴉)後,由主辦單位核
      章即可。
  本護照另設置備頁,提供同學對於有興趣的活動,加以註記
留存。




             陸、體育課程

承辦單位:體育室(教學研究組)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體育實施規程

一、選課及成績
(一) 體育為本校各系一、二、三年級必修課程,修畢三年六學
    期,成績及格者始能畢業,其中進修學士班之課程不分年
    級;學士班之課程一年級為基礎課程,二、三年級為不分
    年級之進階課程。98學年度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體育三年必
    修中需修習二種以上不同項目之體育。體育必修課係全學
    年課程,下學期將自動轉檔。

                             學習篇 ⁄
(二) 四年級體育選修課程每學期每週授課二小時,以一學分計
         算,不計入畢業學分,但計入學期成績,每學期選課一
         次。(註:選修課程需視該學年度有無開班而定)
     (三) 志願選課未選上之同學開學時仍需先至擬選班級上課,並
         請自行上網加選該門體育,若最後未選上該門體育仍可保
         有其出席紀錄。
     (四) 如有下述情況之同學,請於本室公告之人工輔選時間內親
         持「選課清單」至體育室教學研究組辦理人工輔選:
         1. 網路加、退選沒有選到體育課程。
         2. 所選體育課與必修學科衝堂。
         3. 重、補修體育課與必修學科衝堂。
     (五) 應屆畢業生需重、補修體育課程者,可依本校規定時間內
         上網辦理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體育課互選,其餘年級不得
         日夜互選。修習體育課程同一日內不得連續四小時。
     (六) 體育班其它班之申請資格:
         1. 校隊班:一年級體保生及本校二年級以上學生(含研究
            生)品德優良,具各項運動專長者,均可經選拔而入選
            為本校各項運動代表隊。
         2. 適應體育班:凡罹患生理性疾病、肢體傷殘及不適合劇
            烈運動者,需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至體育
            室教學研究組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查後始得編入適應體
            育班上課。
     (七) 一、二、三年級有任一學期體育成績未達六十分或未修習
         該學期體育課程者,必須於畢業前重修或補修該學期體育
         課程。選課及重、補修體育課程皆須按照上、下學期順序
         依序完成修習,未修習上學期體育課程者不得修習下學期
         體育課程。(只需重、補修上學期者請於上學期直接電腦
           選課;只需重、補修下學期者請於下學期開學前留意本室
           公告之人工輔選辦理時間內親至本室辦理人工輔選)。


 ⁄ 學習篇
(八) 應屆畢業生為重修體育(非未修者)時,得不受原本不及
   格學期之限制。(例如之前係下學期體育不及格,則應屆
   畢業時可以修上學期體育去補之前下學期被當掉之體育學
   分)

二、抵免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辦法、國立臺北大學體育
實施規程
(一) 本校降轉生及平轉生(指重考回本校者)已修過體育且成
   績及格者得抵免體育必修學分。轉系生除通識學分須辦理
   抵免外,其餘已在本校修習之共同必、選修科目,直接承
   認,不須辦理抵免。抵免辦理時間係依本室公告辦理。
(二) 凡修畢本校以外之大專院校一年級(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體育,且成績達70分以上者,得抵本校體育必修學分。
(三) 本校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學生轉至本校他系,得以已修畢
   之必修術科成績抵免體育成績,然以抵免同年級體育成績
   為原則。




          柒、軍訓課程
承辦單位:軍訓室。
一、軍訓課程一年級為必修,二年級為選修。
二、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核計,以平時測驗成績及學期測驗成績
  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
  業等)佔百分之四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三、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本校為新生或轉入本校繼續銜接其
  所讀年級者,其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

                            學習篇 ⁄
持有證明者,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四、本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一年級必修軍訓
           課程:
           (一) 現任國軍志願役軍士官,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
             修者。
           (二) 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
             (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三)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 年齡屆滿四十歲。
           (五) 外國學生。
           (六) 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
             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五、學生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程,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週
           內,檢具相關有效證件向軍訓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依內政部、國防部頒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作業實施規定,修習
           大學軍訓課程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
           程最高不得逾十六日。
     七、男生需於當年預備軍(官)考選報名截止日前修滿四學期軍
           訓課程(含一年級必修),每學期均及格,平均達七十分以
           上始具報考預備軍(士)官資格。




 ⁄ 學習篇
生 活 篇
壹、學生事務處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news.php)
     ● 聯絡電話:(02)28748189轉66193至66195
     ● 學務工作主要目標與重點:在於提供學生廣泛的學習機會與環
       境,協助學生發展健全的人格與良好的人際關係。學務工作與
       學生食、衣、住、行、育、樂息息相關,舉凡學生宿舍、餐廳
       衛生、醫療保健、獎助學金、就業輔導、社團活動、校際聯
       誼、校園安全、僑外生輔導及心理諮商服務等,均是學務處努
       力推動的重點工作。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本校89年3月30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89年5月24日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89年6月14日核定實施
             本校95年7月7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第2次延續會修正通過
                         本校95年12月4日第19次校務會議第2次延續會修正通過
                                        教育部95年12月29日核定實施
                    本校97年6月20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年7月29日核定實施
                         本校97年12月1日第23次校務會議第1次延續會修正通過
                                本校98年11月12日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年12月21日核定實施

     第 一 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
                 織權益,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
                 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
                 申訴案件,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評會)。申評會組成人數為十三至十九位,均為無


0 ⁄ 生活篇
給職,委員由各學院互選教師代表各兩名及學生代
        表各乙名組成,其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由
        學生事務長提請校長聘任,並召集首次會議,由委
        員互選一人為主席。申評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成員不得擔任申評會之委員。
        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由學生事務處負責。
        為促進評議之效力,申評會得於任期開始時,預先
        編定工作小組,輪流審查申訴書之形式要件,並先
        行瞭解申訴案件,整理申訴人與為措施單位之爭執
        點,以及相關資料之收集。工作小組由委員三人組
        成,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並互推一人為組長。
第 三 條   申評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特聘醫師、法學、社會
        學、心理學、輔導學等專長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第 四 條   本校在學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戒或受教權益
        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
        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經行政程序處理後仍
        無法解決之情形,得依本校申訴辦法之規定,向申
        評會提出申訴,但就同一案件,以一次為原則。
        申訴,應以申訴書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申評
        會為之:
        (一) 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號碼、所屬系級、住居所、電話。
        (二) 有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人 者 , 其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 為原處分、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單位。
        (四) 收受或知悉處分、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


                                            生活篇 ⁄
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 請求救濟之事項。
             (六)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 相關之文件及證據。
             (八)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第一項在學學生,係指本校對其處分時,具本校學
             生身分者。
     第 五 條   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
             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
             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許
             可。
     第 六 條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後,應將申訴書交由輪值小組
             先行審查,其有不合第五條規定之要件者,得通知
             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
             逕行評議。
     第 七 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或補件截止日之次日起十日
             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資料,通知為原
             措施之行政單位提出說明。受通知之行政單位,應
             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擬具說明書及相
             關資料,送交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
             逾期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 八 條   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
             議,推派委員三至五人成立「調查小組」為之。
             但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應由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審議。
     第 九 條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或補件截止日之次日起,


 ⁄ 生活篇
四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
        人,延長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
        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在評議書未完成之前,申評會得決議要求校方暫緩
        執行原處分、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
        前項決議有拘束校方之效力。
第 十 條   若有下列情形,申訴人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在
        收到通知後,本委員會應即中止評議:
        一、 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撤回申
          訴。
        二、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
          項,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
          訟者。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
        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申評會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
        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前項但書之通知應於到會說明期日五日前送達被通
        知人。
        申評會之表決、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評議之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評議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
        理出席。
第十三條    委員對申訴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訴
        人於申訴案開始評議前,亦得聲請該等委員迴避。
        前項聲請由申評會議決之。
第十四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學生於評議決定未確定
        前,得向校方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校方


                               生活篇 ⁄
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申評會之意見,並衡酌該
            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
            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依前項申訴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除不得授
            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
            在校生處理。
     第十五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 逾時提起申訴者。
            (二) 申訴人不適格者。
            (三) 非屬學生權益而應由法院審理者。
            (四) 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者。
            (五)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
               實重行提起申訴者。
     第十六條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
            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 惟其內容只列主文
            和理由。
            對於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所作成之評議書,應附
            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
            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學校檢卷答辯後向教
            育部提起訴願」。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者,訴願時並
            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
     第十七條   申評會做成評議書後,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
            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
            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
            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
            再議(以一次為限)。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
            學校應即採行,並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退學之申訴,經評議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


 ⁄ 生活篇
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
            準。
       二、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
            書。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
       者,其兵役、學費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役男「離校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
            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二、 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8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
            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學生遭受退學或開除學籍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
       之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於收
       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
       學校檢卷答辯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有關學生不服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
       未經學校 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
       依規定須將該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
       理。
第十九條   訴願及行政訴訟獲救濟之輔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
            生復學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
            校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保
            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
            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二、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
            生復學者,本校依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


                               生活篇 ⁄
第二十條         申訴案件應逕送或郵寄申評會(學生事務處)受理
                  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貳、軍訓室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news.php)
     ● 聯絡電話:全體教官依表輪流24小時值勤,無論學生於校內外
       所發生之任何事故,均即時處理。
       值勤電話 2502-3671 (台北) 8671-4157 (三峽) (日 8~22時)
                  2503-5206 (台北)       8671-6784 (三峽) (夜 22時以後)
     ● 主要業務

           軍訓教育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php
           預官考選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2.php
           宿舍輔導   http://dorm.ntpu.edu.tw/
           學生安全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4.php
           失物招領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6.php
           役期折抵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6.php




 ⁄ 生活篇
參、生活輔導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3/news.php)
● 聯絡電話:26748189轉66200至 66204 或 66197、66199

主要業務:
1. 規劃新生家長座談會、新生入學輔導、全校性週會及畢業典
  禮。
2. 學生交通車班車調整事務。
3. 班級幹部中、英文證明。
4. 辦理教育部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業務。
5. 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申請、建檔、送審、撥款、溢貸還款等相
  關業務。
6. 優秀畢業生飛鳶獎甄選、獎狀印製及公開頒獎。
7. 應屆畢業生斐陶斐榮譽會員、會員證書印製及頒發。
8. 期末學生獎懲及操行成績。
9. 學生重大獎懲(學生獎懲委員會)。
10. 學生兵役緩徵。
11. 學生兵役儘後召集。
12. 學生出國。
13. 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14.學生急難慰助-校內。
15. 學生汽車停車證申請業務。
16. 辦理財團法人或私人團體捐贈有關學生獎助學金之公告、申
    請、函報及印領等事項。
17. 辦理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申請、校對、核撥等業務。
18. 辦理各縣市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事項。

                                                       生活篇 ⁄
19.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事項。
     20. 辦理學士班書卷獎事項。
     21. 導師行政業務。
     22. 辦理績優導師業務。
     23. 辦理才德傑出學生甄選。
     24. 辦理學生學雜費減免業務。
     25.辦理學生公費申辦及補助業務。
     26.辦理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訊息,請參閱本校首頁智慧財產權專區。
     http://www.ntpu.edu.tw/copyright/news.php

     相關法規:
           同 學 可 逕 至 h t t p : / / w w w. n t p u . e d u . t w / l a w s / l a w.
     php?dep=4dep_sub=8網址選擇查閱以下法規
     1.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
     2.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就學補助辦法
     3.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就學貸款申請作業流程
     4. 98學年度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學士班暨碩博士班申請注意事項
     5. 國立臺北大學書卷獎實施辦法
     6. 國立臺北大學清寒優秀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7. 國立臺北大學清寒學生助學暨生活津貼補助辦法
     8.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學士班勵學獎實施辦法
     9. 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暨碩博士班學生就學貸款申請須知
     10. 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1.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2.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13.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辦法
     14. 國立臺北大學應屆優秀畢業學生飛鳶獎獎勵辦法
     15. 國立臺北大學「才德傑出學生」甄選辦法

 ⁄ 生活篇
16 國立臺北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17.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校外生活輔導辦法
18.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請假規定
19.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20.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21. 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2.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23.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24.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25.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26. 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
27.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28.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
 點
29.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週會實施規定
30. 國立臺北大學緩徵、儘後召集、未役役男出境申請程序摘要
31.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急難慰助實施辦法
32.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33. 導師制實施辦法【99年5月修訂】
34. 績優導師遴薦辦法【98年4月修訂】




                                生活篇 ⁄
肆、課外活動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2/news.php)
           在大學校園中,社團活動是學業課程的延伸,大學生參與各
     式各樣社團活動時,可以從中學習獲得自我肯定與成長、培養良
     好人際關係、增進領導智能,為他日步入社會奠定穩固的基礎。
     課外活動組所有同仁親切優質的服務,正為台北大學所有同學打
     開社團活動亮麗的門窗。
     本組服務電話及位置:
     ●三峽校區:26748189轉 66211--66216;行政大樓二樓

     一、學生社團知多少
           台北大學學生社團可分兩類,自治性社團及一般性社團;而
     自治性社團包括學生自治會及各系學會,一般性社團又細分為學
     藝性、康樂性、體育性、音樂性、服務性等社團。以下為目前所
     有社團列表,詳細資料可上網查詢。
     ◎ 99學年度自治性社團總表

           ★學生自治會                 ★會計系學會
           ★學生議會                  ★統計系學會
           ★法律系學會                 ★應外系學會
           ★行政系學會                 ★中文系學會
           ★不動系學會                 ★歷史系學會
           ★財政系學會                 ★運管系學會
           ★經濟系學會                 ★資工系學會
           ★社會系學會                 ★國際企業研究所學會
           ★社工系學會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學會
           ★企管系學會                 ★企業管理研究所學會
           ★金融系學會



0 ⁄ 生活篇
◎ 99學年度一般性社團總表
  學術性社團(14)       康樂性社團(7)    體育性社團(12)
 ★ 電腦社           ★ 調酒社        ★ 瑜伽社
 ★ 卡漫社           ★ 熱舞社        ★ 跆拳社
 ★ 經濟商管學生會       ★ 魔術社        ★ 國術社
 ★ 滔滔社           ★ 戲劇社        ★ 棒球社
 ★ 證券研究社         ★ 電影社        ★ 散打防身術社
 ★ 網路服務社         ★ 國際標準舞社     ★ 登山社
 ★ 崇德青年社         ★ 佛朗明哥舞社     ★ 風帆社
 ★ 青年社                        ★ 劍道社
 ★ 生命品格社                      ★ 排球聯盟
 ★ 轉學生聯會                      ★ 籃球聯盟
 ★ 國際英語演講社                    ★ 啦啦隊
 ★ T.P.echo藝文社                ★ 有氧體適能社
 ★ 機車研究社
 ★ 創意集合社
  音樂性社團(8)       服務性社團(17)
 ★ 古箏社           ★ 社服團
 ★ 國樂社           ★ 慈倫社
 ★ 吉他社           ★ 信望愛社
 ★ 管樂社           ★ 文服社
 ★ 鋼琴社           ★ 原友社
 ★ 熱音社           ★ 螢火虫工作室
 ★ 極樂鼓坊          ★ 慈青社
 ★ 心聲合唱團         ★ 畢聯會
                 ★ 僑聯會
                 ★ 健康服務社
                 ★ 地政服務社
                 ★ 法律服務社
                 ★ 蝸牛社
                 ★ 北大親善團
                 ★ 真愛社
                 ★ 新心社
                 ★ 社工系志願服務工
                   作隊
 總數:58個社團

                                         生活篇 ⁄
二、社團活動借用場地

     (一)台北校區:(總機:25024654)
              場    地              主管單位
      (一)國際會議廳            總務處事務組
      (二)籃、排球場            體育室
      (三)育樂館              總務處事務組
                          (1)日/總務處事務組
      (四)普通教室
                          (2)夜/進修組

     (二)三峽校區:(總機:26748189)
                  場  地                主管單位
      (一)普通教室                   總務處事務組
      (二)籃、排、棒、足球場、韻律教室         體育室
      (三)人文及商院B1社團活動室           學務處課外組
      (四)國際會議廳                  總務處事務組

     三、申請活動(補助)與借用場地之流程:
     (一) 社團舉辦活動前應至「場地預約系統」或「學生社團事務
           系統」查詢登錄並填寫本組「學生活動報告用紙」或事務
           組「場地申請表」(可至課外組索填或上該組網站下載表
           格)。
     (二) 核章人員順序:
            1. 一般活動公文:如活動報備及場地申請等;須於活動舉
             辦前一星期辦理申請。

      程 序                內    容
             申請單位輔導老師核章(社團為指導老師;系學會為系主
       一
             任;班級為導師)
             由同學依規定先上本組「學生社團事務系統」或事務組
       二
             「場地預約系統」查詢及登錄場地


 ⁄ 生活篇
三     經課外組核章後,由同學親自前往向各主管單位確認即可
       申請校外活動須備妥辦理相關保險證明,並會簽「生輔
 四
       組」
 五     學務長核章(限校外活動)

      2. 申請經費補助之公文:須於活動舉辦前二星期辦理申
       請。

程 序                內    容
 一     同「一般活動公文」(併附企劃書及預算表)至學務長
 二     會簽會計室登帳
 三     校長核章
 四     活動結束後,檢附成果報告書及單據核銷

      3. 補助經費核銷及領款:須申請補助公文核准,並活動舉
       辦結束後,方可申請

程 序                內    容
       1. 檢送活動支出單據;專題演講則請使用「領款收據」核
 一        銷
       2. 活動成果報告書(內含四張活動照片)
 二     送交課外組各承辦人員,依核定程序上陳核章
       課外組承辦人通知各社團至課外組領款(現壹萬元以下補
 三
       助款;壹萬元以上補助金額須由會計室逕匯廠商)
 四     請社長或學會會長攜帶私章或社章至課外組領款

(三)擬「借用器材」及「張貼活動海報或 DM」者:須社團於
     申請活動公文核准後,方可至課外組辦理相關手續。

備註: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場地各有其主管之權責單位,凡須借用
      前揭場地者(非課外組主管部分),先上本校「場地預約
      系統」查詢及登錄;並填寫「場地申請表」後,至課外組

                                  生活篇 ⁄
由承辦人員進行核章手續。須繳交場地相關費用或主管單
             位要求須親自前往登記者,則請同學親自前往辦理。




                      伍、衛生保健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news.php)
     一、衛生保健組位在哪裡、開放時間及相關網址為何?
           行政大樓一樓北側,早上8時30分至下午5時。
     二、衛生保健組聯絡電話為何?
           (02)2674-8189轉66249-66258。
     三、衛生保健組有哪些服務?
           (一) 診療服務: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4時健康中心
                內免費提供看診服務,有專業的家庭醫學科或內科醫
                師、藥師提供您醫療保健服務。
           (二) 緊急傷病事件處理、外傷處理。
           (三) 免費測量身高、體重、血壓、體脂肪、血糖…等。
           (四) 醫療器材借用:枴杖、急救箱…等,醫療器材借用申
                請單下載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files/
                download/2005052481706.doc。
           (五)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相 關 工 作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下載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files/
                download/20050518130710.doc
                相關內容簡介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
                a8-5/business3.php。
           (六) 新生入學體格檢查及相關追蹤輔導,依據學生健康
                檢查及疾病防治辦法http://wwww.ntpu.edu.tw/law/


 ⁄ 生活篇
law_more.php?dep=4id=7辦理,每年9月上旬辦理新
          生入學體格檢查工作,11月初發出體檢報告書,12月
          上、中旬辦理相關複檢追蹤活動。
   (七) 健康促進宣導活動:依年度工作計畫實行相關宣導活
          動,如:急救訓練營、癌症防治、健康促進學校計
          畫…等。
   (八) 餐飲衛生管理
   (九) 傳染病防治工作
四、衛生保健組有哪些工作人員、負責業務為何?
    組長1名、護理師2名;另有恩主公醫院支援醫師、藥師、
    護士負責業務如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
    member.php。




                陸、就業輔導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4/news.php
● 本組服務位置:三峽校區行政大樓2F
● 服務時間:上班日08:30~17:00
● 主要業務包括:(1)校內工讀助學金業務 (2)職場見習與工讀媒
   介 (3)職涯發展測驗與評量 (4)職涯諮商與輔導 (5)應屆畢業生
   就業輔導 (6)提供各種就業相關資訊 (7)提供國家考試及升學資
   訊 (8)輔導畢聯會辦理校園徵才、就業博覽會及職涯講座。
● 洽詢專線:(02)2674-8189#66206        傳真:(02)8671-8033
● 電子郵件信箱:career@mail.ntpu.edu.tw
    本組業務職掌係統籌全校有關職涯輔導之工作策劃、協調聯
繫與執行,規劃學生畢業前相關就業輔導措施及活動,及畢業後


                                                         生活篇 ⁄
的流向追蹤調查工作,並協助青輔會、勞委會及就業服務中心等
     相關就業輔導機關宣導與辦理各項職業訓練、青年職場體驗計畫
     等各項就業促進方案與措施,協助畢業學生順利邁向下一人生階
     段的里程。




           柒、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6/news.php
     ● 三峽校區:行政大樓2樓
     ● 服務時間:08:00~17:00
     ● 聯絡電話:(02) 2674-8189轉66217~66220
     ● FAX:(02) 8671-8035
     ● 電子郵件信箱:foreign@mail.ntpu.edu.tw

     ※與僑外生權益相關規定重點摘錄:
     一、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一) 補助對象:本校家境清寒僑生。
     (二) 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年度核訂公告,按月支給,每次支
         給年限為一年。
     (三) 申請作業:僑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
         具各項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要點
     (一) 申請資格: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
         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八十分)
         以上者。但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得申請。
     (二) 申請作業:申請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


 ⁄ 生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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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新生手冊

  • 1. 校長的話 親愛的同學們: 首先恭喜各位在激烈的入學考試 競爭中脫穎而出,金榜題名進入國立臺 北大學。臺北大學全體的師生同仁,以 期待與祝福的心情,歡迎大家加入我們 的行列,所有在校學長姐們,也熱情準備帶領各位,儘早熟悉學 校環境。 大學與研究所是求學習過程中最寶貴的黃金階段,當你進入 臺北大學學術殿堂,請以讀書求學為第一要務,好好充實知能, 但同時也請廣結良師益友,廣泛參與各種社團活動,學習人際互 動與溝通,養成正當的人生觀與態度,更豐富你的大學生活。 大學教育的目的,一方面是從事學術研究,另一方面是培育 優秀的人才。國立臺北大學以首都為名,以立足臺灣、揚名國際 為目標。「追求真理、服務人群」是我們的校園精神。2000年自 前身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改制成立,即朝向研究型大學發展作 為主要的發展目標,我們一步一腳印,逐步完成搬遷三峽的艱鉅 任務。而從1949年台灣省立行政專科學校迄今,本校已經培育許 多企業界的專業菁英、國家公部門中高階人才,畢業生在各類國 家考試成績亦最為輝煌! 校長的話 ⁄ i
  • 2. 本學生手冊內容分為北大篇、學習篇、生活篇、資源篇、法 規篇等五單元,將各處室的業務與服務,依照學生的需求分類說 明。讓北大新鮮人,在最短時間內認識學校,並提供完整之生活 指引,導引同學學習途徑,幫助新鮮人解答各種疑問。期使同學 縮短適應時間,增長學識,累積經驗與智慧。 除了印刷紙本外,手冊內文也將製作PDF檔案存放學校網站 提供下載。希望同學多利用網路服務,有任何建議,也可以透過 建言系統傳達給學校。祝福各位,盡量體驗學校為各位準備最豐 盛的學術饗宴! 校長 侯崇文 ii ⁄ 校長的話
  • 3. 四海之內皆兄弟 / 姐妹! 我們都是一家人!! 我們追尋 ~生命 自由 希望~ 學生事務長 吳嘉生 暨全體學務同仁關心你/妳 學生事務長的話 ⁄ iii
  • 4. 【目 錄】 ※ 北大篇 壹、簡介………………………………………………………… 1 貳、校史………………………………………………………… 3 參、校徽………………………………………………………… 5 肆、組織架構…………………………………………………… 7 伍、學校行事曆………………………………………………… 10 ※ 學習篇 壹、註冊及課務之承辦單位…………………………………… 13 貳、教務規章…………………………………………………… 15 參、註冊、課務之重要規章摘要……………………………… 15 肆、師資培育中心……………………………………………… 30 伍、通識教育課程……………………………………………… 32 陸、體育課程…………………………………………………… 35 柒、軍訓課程…………………………………………………… 37 ※ 生活篇 壹、學生事務處………………………………………………… 40 貳、軍訓室……………………………………………………… 46 參、生活輔導組………………………………………………… 47 iv ⁄ 目 錄
  • 5. 肆、課外活動指導組…………………………………………… 50 伍、衛生保健組………………………………………………… 54 陸、就業輔導組………………………………………………… 55 柒、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 56 捌、學生諮商中心……………………………………………… 59 玖、進修暨推廣中心…………………………………………… 61 ※ 資源篇 壹、圖書館……………………………………………………… 63 貳、資訊中心…………………………………………………… 67 參、體育室……………………………………………………… 77 肆、總務處……………………………………………………… 80 伍、校內平面圖………………………………………………… 84 ※ 法規篇 壹、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 87 貳、國立臺北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100 參、國立臺北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辦法………… 108 目 錄 ⁄ v
  • 7. 壹、簡 介 國立臺北大學是具有優良傳統的嶄新大學。自1949年前身行 政專校設立已有60年歷史,歷經省立法商學院、省立中興大學法 商學院、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等階段,於2000年正式成為國立 臺北大學。目前已發展成具備6學院、16系、9所、23碩士班、8博 士班、8碩士在職專班、9進修學士班的綜合大學,另有師資培育 中心與通識中心、亞洲等研究中心,擁有500餘名專兼任教師、近 一萬名學生。 臺北大學立足三峽、跨越城鄉。既有位居首都政治金融中 心、交通便利的臺北校區作為進修、推廣教育、創新育成與國際 學術交流重鎮,也有寬敞優美的三峽校區。三峽校園教學區內, 法學、商學、人文、行政大樓、公共事務、社會科學等大樓相對 林立,優美的心湖旁矗立三棟學生宿舍,在廣大的林蔭綠地後方 有棒球場、足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與籃、排球場。鄰近高速公 路三鶯交流道,是國際認證標準運動場與地下停車場。本校提供 生涯規劃導引,塑造最佳的學習成長與學術研究環境。 國立臺北大學以首都為名,以立足台灣、揚名國際為目標。 「追求真理、服務人群」是我們的校園精神。本校培育菁英學 生、服務社會大眾,畢業生在國家考試成績最為輝煌。校友遍布 政府機關、司法體系、檢調警政部門、律師界與各大會計師事務 所,在各公私營企業集團、金融體系與非營利組織中,臺北大學 校友都是領導與中堅骨幹人才。 北大篇 ⁄
  • 8. 國立臺北大學 網址 http://www.ntpu.edu.tw Facebook臉書 http://www.facebook.com/NTPU2000 Facebook粉絲團 http://www.facebook.com/NTPU1949 Plurk http://www.plurk.com/NTPU 校園網路相簿http://picasaweb.google.com.tw/ntpu013 ⁄ 北大篇
  • 9. 貳、校 史 國立臺北大學創校根源為1949年11月成立之臺灣省立地方 行政專科學校。當年創校目的為協助追隨政府來臺之大專失學 青年,完成未竟學業,及培育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所需之各級地 方行政幹部;行政專修班成立於1950年春,以照顧追隨政府來臺 之國立長白師範學生、海南青年服務團團員及自大陸各省來臺失 學大專青年為目的;1955年7月,行政專校與行政專修班奉准合 併改制為臺灣省立法商學院,設有四年制法科行政學系(後改為 公共行政學系)、法律學系、地政學系、社會學系四系,商科財 政學系(後改為經濟學系)、工商管理學系(後改為企業管理學 系)、合作學系等8學系。1955年11月起奉准成立夜間部,招收原 行政專校、行政專修班二年制畢業校友返院補修學分。台灣省立 法商學院夜間部為我國第一所大專院校開設之夜間部。 1961年7月,設於臺北市之臺灣省立法商學院,與設於臺中 市之臺灣省立農學院合併為臺灣省立中興大學;1971年7月,臺灣 省立中興大學改制為國立中興大學,歸由教育部管轄。中興大學 成立後,因法商學院位於臺北市,為求教學行政運作順暢,仍維 持原省立法商學院之編制與行政體系。雖改名為分處、分室,但 人事、經費預算與校本部均分別編列。法商學院置院長、秘書分 室、教務分處、訓導分處(後改為學務分處)、總務分處、人事 分處、圖書館分館、體育分室等行政單位,由院長綜理院務。 法商學院與台北進修部(夜間部)自成立以來,系所學生日 北大篇 ⁄
  • 10. 增,惟受限於校地狹隘、發展不易。因此經師生多次集會研商, 並獲校友大力協助,於1989年獲教育部同意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 院研擬遷校臺北縣三峽鎮新校區計劃報核,並於1992年奉行政院 核准國立臺北大學發展計劃。 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於1993年2月5日奉准設立,至2000年2月 1日以原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與臺北進修部為基礎,正式改制國 立臺北大學。從行政專校迄今各階段學制畢業之學生,均為國立 臺北大學之校友。謹此對過去數以百計參與遷校覓地擘劃的師長 及校友前輩們,致上崇高的謝意與敬意。因為他們的熱心參與及 無私奉獻,才促成今日國立臺北大學的誕生。 校園精神 追求真理,服務人群 Searching for the Truth and Serving the People 願景: 提升各系所之教學研究表現,使各系所成為國內該領域前三 名之系所。 成為一所卓越的教育學府,培育企業界的最愛,國家公部門 中高階人才的一流大學。 教育目標: 本校的教育目標,在培育兼具跨界專業核心能力與社會關懷 之優質現代公民。 ⁄ 北大篇
  • 11. 參、校 徽 本校改制成立後,即對外公開徵求校徽、校旗,計有四十餘 件作品參選。經聘請專家學者進行第一階段之評選,嗣再由師生 進行投票,首獎由師大美術系學生楊東岳奪得,其作品「北大飛 鳶」即成為本校之校徽。校徽造型簡潔,蘊涵深意,象徵如下: 1. 學校建築風格— 校徽造型是以鳶鳥振翅,翱翔天際為概念,構成元素是參照 學校校門的建築造型,取其簡潔柔順的線條,加以組合而成。 2. 地理位置特色— 由於本校位處三峽,故取當地著名的鳶山為發展概念,利用 單元元素結合成的鳶鳥造型,表達出當地的景觀特色。 3. 「北」的意涵— 結合校名中的「北」字,強調「國立臺北大學」位於交通便 利、人文薈萃的台北地區。 4. 整體造型— 校徽的整體造型,象徵著將帶領臺北大學,以更穩健的步 伐,邁向自由、創新、卓越的未來。 北大篇 ⁄
  • 12. 學校建築風格 地理位置特色 本校校徽造型是以 又由於位處三峽鎮, 鳶鳥振翅,翱翔天際為概 故取當地著名的鳶山為其 念。構成元素是參照學校 發展概念,利用單元元素 校門的建築造型,取其簡 結合成的鳶鳥造型,表達 潔柔順的線條加以組合而 出當地的景觀特色。 成。 北字的強調 鳶鳥造型 本校校徽造型是以 又由於位處三峽鎮, 鳶鳥振翅,翱翔天際為概 故取當地著名的鳶山為其 念。構成元素是參照學校 發展概念,利用單元元素 校門的建築造型,取其簡 結合成的鳶鳥造型,表達 潔柔順的線條加以組合而 出當地的景觀特色。 成。 ⁄ 北大篇
  • 13. 肆、組織架構 國立臺北大學的組織架構概分為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 一、學術單位 目前有6學院、16系、9研究所,共16學士班、23碩士班、8博 士班、8碩士在職專班以及9進修學士班。各學院系所如下: 1.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學士班-分法學/司法/財經法3組招生、進修學士 班、碩士班、博士班) 2. 商學院: 企業管理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 班、博士班) 統計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會計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與碩士班) 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學士班) 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班) 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在職專班) 3. 公共事務學院: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 職專班、博士班) 北大篇 ⁄
  • 14. 財政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 班) 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 班) 4. 社會科學學院: 經濟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社會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 犯罪學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5. 人文學院: 中國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應用外語學系(學士班) 歷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古典文獻學研究所(碩士班) 民俗藝術研究所(碩士班) 6. 電機資訊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通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電機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 北大篇
  • 16. 三、學校行事曆(99 學年度第一學期) :上課日 :考試日 :寒暑假 :放假日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週次 重  要  記  事 份 1 2 3 4 5 6 7 暑假 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 2日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請開始日。 99 8 9 10 11 12 13 14 暑假 3-6日進修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含轉學生)志願選課。 年 3-13日碩博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初選。 15 16 17 18 19 20 21 暑假 9-13日進修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含轉學生)一般課程初選。16日 8 月 22 23 24 25 26 27 28 暑假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請截止日。 24-30日學士班學生(含轉學生)志願選課。 29 30 31 暑假 24-27日進修學士班新生志願選課及一般課程初選。 2-8日學士班學生(含轉學生)一般課程初選。 1 2 3 4 暑假 5日進修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新生入學體格檢查。 6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任課教師繳送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 截止日。 5 6 7 8 9 10 11 暑假 7日學士班新生入學報到(繳驗學歷身分證件);學士班、碩士班及博 士班新生入學體格檢查。 8-9日新生入學輔導。 9 12 13 14 15 16 17 18 1 10日暑假終了。 月 13日開始上課。 13-17日註冊確認及學生證蓋註冊章。 19 20 21 22 23 24 25 2 14-27日加退選課程,抵免學分受理申請。 14日請准考試假學生補考。 22日中秋節(放假1天)。 26 27 28 29 30 3 23日全校補辦註冊日。 27日任課教師補交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截止日。 1 2 3 4-8日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選課確認(程序或方式依學校網頁 3 4 5 6 7 8 9 4 公告辦理)。 9日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畢業資格初審開始。 10 10 11 12 13 14 15 16 5 10日國慶日。 月 17 18 19 20 21 22 23 6 23日上課達三分之一。 24 25 26 27 28 29 30 7 30日慶祝校慶活動(進修學士班停課、碩士在職專班正常上課)。 31 8 1 2 3 4 5 6 8 1日本校校慶(上班、上課)。 7 8 9 10 11 12 13 9 6-12日進修學士班期中考試。 11 8-12日學士班期中考試。 14 15 16 17 18 19 20 10 9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開始舉行論文考試。 月 21 22 23 24 25 26 27 11 14日上課達二分之一。 28 29 30 12 學士班週會由各學院自行訂定時間。 1 2 3 4 12 4日上課達三分之二。 21-24日進修學士班第2學期志願選課。 5 6 7 8 9 10 11 13 12/21-1/3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初選。 12 21-30日學士班第2學期志願選課。 12 13 14 15 16 17 18 14 月 12/29-1/4日進修學士班第2學期一般課程初選。 19 20 21 22 23 24 25 15 31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論文考試申請截止;完成學 26 27 28 29 30 31 16 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初審。 1 16 1日開國紀念日。 5-14日學士班第2學期一般課程初選。 2 3 4 5 6 7 8 17 7日本學期最後上課日。 100 9 10 11 12 13 14 15 18 8-14日進修學士班期末考試。 年 10日前完成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複審。 1 16 17 18 19 20 21 22 寒假 10-14日學士班期末考試。 月 23 24 25 26 27 28 29 寒假 17日寒假開始。 28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任課教師繳交成績截止日。 30 31 寒假 31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結束舉行論文考試;99學年 度第1學期結束。 註: 1. 本行事曆經99年3月9日本校第40次行政會議通過,教育部99年5月3日台高(一)字第0990073493號函同意備查。 2. 下載網址:「本校首頁/行事曆」(http://www.ntpu.edu.tw/about/calendar.php) 3. 行事曆所列國定假日如有調整,由人事室另行公告;「重要記事」欄之日期如有調整,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另行公告;如有疑 問,亦請洽詢各該業務主管單位。 4. 行事曆彙整及印製單位:教務處(內線電話:66098--7,外線:2674-8189轉66098--7) 0 ⁄ 北大篇
  • 17. 99 學年度第二學期 :上課日 :考試日 :寒暑假 :放假日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週次 重  要  記  事 份 1 2 3 4 5 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 寒假 請開始日;陸續寄發學士班、進修學士班成績單。 2日除夕放假。 6 7 8 9 10 11 12 寒假 3-4日春節放假。 100 14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任課老師繳交成績截止日。 年 13 14 15 16 17 18 19 寒假 18日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輔系、雙主修線上申請截止日;寒假終了。 2 21日開始上課。 月 21-25日註冊確認及學生證蓋註冊章。 20 21 22 23 24 25 26 1 2/22-3/7日加退選課程,抵免學分受理申請。 22日請准考試假學生補考。 27 28 2 28日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 1 2 3 4 5 2 3日補辦註冊。 7日各任課教師補交第1學期成績截止日。 6 7 8 9 10 11 12 3 14-18日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選課確認(程序或方式依學校網 3 13 14 15 16 17 18 19 4 頁公告辦理)。 月 22日碩士在職專班畢業資格初審開始。 20 21 22 23 24 25 26 5 27 28 29 30 31 6 1 2 6 2日上課達三分之一。 4日校外學習日,補99年10月30日慶祝校慶活動,放假1天。 3 4 5 6 7 8 9 7 5日民族掃墓節(放假1天)。 4 20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開始舉行論文考試。 10 11 12 13 14 15 16 8 23日上課達二分之一。 月 17 18 19 20 21 22 23 9 23-29日進修學士班期中考試。 25-29日學士班期中考試。 24 25 26 27 28 29 30 10 30日完成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初審。 1 2 3 4 5 6 7 11 3日進修學士班幹部週會(晚上)。 學士班週會由各學院自行訂定時間。 8 9 10 11 12 13 14 12 10日前完成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畢業資格複審。 5 14日上課達三分之二。 15 16 17 18 19 20 21 13 月 16-20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申請轉系。 22 23 24 25 26 27 28 14 29 30 31 15 1 2 3 4 15 4日畢業典禮(進修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照常上課)。 6日端午節(放假1天) 5 6 7 8 9 10 11 16 13-22日學士班暑修報名。 17日本學期最後上課日。 6月 12 13 14 15 16 17 18 17 18-24日進修學士班期末考試。 19 20 21 22 23 24 25 18 20-24日學士班期末考試;進修學士班暑修報名。 27日暑假開始。 26 27 28 29 30 暑假 29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論文考試申請截止。 1 2 暑假 1日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應屆畢業生任課教師繳送成績截止日。 15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任課教師繳送成績截止日。 3 4 5 6 7 8 9 暑假 18日起陸續寄發學士班、進修學士班成績單。 29日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結束舉行論文考試。 10 11 12 13 14 15 16 暑假 3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結束。 7月 17 18 19 20 21 22 23 暑假 24 25 26 27 28 29 30 暑假 31 暑假 註: 1. 本行事曆經99年3月9日本校第40次行政會議通過,教育部99年5月3日台高(一)字第0990073493號函同意備查。 2. 下載網址:「本校首頁/行事曆」(http://www.ntpu.edu.tw/about/calendar.php) 3. 行事曆所列國定假日如有調整,由人事室另行公告;「重要記事」欄之日期如有調整,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另行公告;如有疑 問,亦請洽詢各該業務主管單位。 4. 行事曆彙整及印製單位:教務處(內線電話:66098--7,外線:2674-8189轉66098--7) 北大篇 ⁄
  • 19. 壹、註冊及課務之承辦單位分工 一、分工簡介 本校有5種學制(班別),教務處各組及進修暨推廣中心所 屬進修組及行政組之分工如下(負責各系、所業務之承辦人員 姓名、洽詢電話、申請表格及常見問題Q&A,請上各組網頁查 閱): 5種學制(班別) 承辦單位 日間學制:學士班(日間部)、 教務處所屬:註冊組、課務組、 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 綜合業務組、語言中心及教學發 博士班。 展中心,上班地點:全部都在台 北縣三峽校區 夜間學制:進修學士班(原夜間 進修暨推廣中心所屬(非隸屬教務 部)及碩士在職專班。 處):進修組及行政組,上班時 間:下午1時30分~9時30 分,上班地點:台北校區,台北 市民生東路3段67號 註: 每學期註冊、選課通知單(含大一新生)及學雜費收費標 準,皆公布於註冊組、課務組、進修暨推廣中心所屬進修組 網頁,請上網查閱。 1. 日間學制:學士班(日間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及博士班 單  位 與學生相關之主要業務 教務處處本部 學雜費收費標準、教師教學評量、教務會議 學士班(日間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 註冊組 班)及博士班在校生及歷屆畢業生(含原國立 學習篇 ⁄
  • 20. 中興中大學法商學院)之學籍(註冊、休學、 退學、改名、畢業資格審查、領取畢業證書、 中英文學位證明書申請)、成績(寄發學期成 績單、申請成績單等)、抵免學分、輔系、雙 主修、轉系 學士班(日間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 課務組 班)及博士班學生之課程(選課、加退選)、 考試(期中、期末考)及暑修。 學士班(日間部)入學及轉學考、碩博士班甄 試、碩博士班一般生招生考試(不含碩士在職 綜合業務組 專班)、僑生及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協辦教務 處綜合性業務、出版品管理、校外徵稿。 規劃本校語言學習相關課程、配合辦理語言課 語言中心 程之推廣教育;管理與維護本校語言教室之 軟、體設施,以支援語言教學事宜。 教學發展中心 數位教學、教學助理、協辦教師教學評量。 2. 夜間學制:進修學士班(原夜間部)及碩士在職專班 承辦單位 與學生相關之主要業務 進修組(係隸屬進修 進修學士班(原夜間部)及碩士在職專班學 暨推廣中心,而非教 生:學籍(註冊、休學、退學、改名、畢業資 務處) 格審查、領取畢業證書、中英文學位證明書申 請)、成績(寄發學期成績單、申請成績單 等)、扺免學分、輔系、雙主修、課程(選 課、加退選)、考試(期中、期末考)、教室 借用等。 二、其他註冊及課務相關事項之分工 承辦單位 分  工 師資培育中心(隸屬人文學院) 修習教育學程之相關業務。 通識教育中心 通識課程選課、學分抵免等。 體育室 體育選課、學分抵免及成績等。 學務處軍訓室 軍訓選課、學分抵免及成績等。 ⁄ 學習篇
  • 21. 貳、教務規章 一、 請上網「本校網站首頁/本校法規/教務規章」(http://www. ntpu.edu.tw/laws/law.php?dep=3)查閱。 二、 如 對 教 務 規 章 有 疑 問 者 , 請 依 業 務 分 工 , 學 士 班 ( 日 間 部)、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請洽詢註 冊組及課務組,進修學士班(原夜間部)及碩士在職專班學 生請洽進修組(隸屬進修暨推廣中心)(請上本校網站查閱 各單位之業務分工)。 參、註冊、課務之重要規章摘要 ※ 考量教務章則、行政作業方式及行政程序可能會有修改,以下 資料,如與最新的規定、行政作業方式或行政程序有所出入 者,應以最新規定為準(現行最新規定,請上「本校網站首頁 /本校法規/教務規章」查閱)。 ※ 本校行事曆有規定重要之教務工作日期,請上網詳閱(本校首 頁/行事曆)。 一、 學士班學生(不含進修學士班)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大一英語文課程免修辦法 【學士班學生(不含進修學士班)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第三條 通過下列英語能力檢定標準之一者,即符合英語能力畢 業資格: 學習篇 ⁄
  • 22. (一)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試 (二) 多益測驗(TOEIC)600分(含)以上 (三) 紙筆托福測驗(TOEFL)500分(含)以上 (四) 電腦托福(CBT)173分(含)以上 (五) 網路托福(IBT)61分(含)以上 (六) 國際英語測驗(IELTS)5.5級(含)以上 第四條 若學生於畢業前未通過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英語能力檢 定標準者,則須修習本校所開設一學期零學分、每週兩 小時之「英語精進」課程。學生修習此課程需付兩學分 之學分費。修畢此課程且成績及格者,視為取得本校英 語能力畢業資格。 【大一英語文課程免修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大一英語文 課程: 一、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複試 (含)以上 二、 多益測驗(TOEIC)780分(含)以上 三、 托福網路化測驗(TOEFLIBT)80分(含)以上 四、 國際英語測驗(IELTS)6級(含)以上 五、 大學「指定科目考試」英文90分(含)以上 六、 英語系國家(含英國、加拿大、美國、澳洲、紐西 蘭、愛爾蘭、南非等國)之外籍生 七、 曾在前項第七款英語系國家接受相當於我國國民中 學以上正式教育達三年以上 第三條 本校學生如符合第二條免修條件,限於入學當學期,在 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時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有效期 限在三年以內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學士班學生向教務 處課務組,進修學士班學生向進修暨推廣中心進修組, ⁄ 學習篇
  • 23. 提出免修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申請免修大一英語文課程之審核結果,於該學期行事曆 所定加退選課程結束前,公告之;經審核通過免修者, 應於當學期加退選課程結束前,退選大一英語文課程; 學生獲准免修大一英語文課程後,如仍修習者,視同放 棄免修之權利,爾後仍應修畢大一英語文課程,始得畢 業。 第五條 經核准免修大一英語文課程之學生,因畢業總分數維持 不變,應由各學系自行規定加修系內或系外共6學分之課 程,並將其採計為畢業學分,以補足各學系畢業應修學 分數之要求。 二、 雙主修、輔系 ※ 雙主修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修習雙主修學位辦法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課務組、進修組 (三)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畢最近二學期課程,學業平均 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依本校 行事曆規定之期限申請(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其 他學系為雙主修。 轉學生就讀本校一年後始得申請修習雙主修。 學士班學生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跨班修習雙主修。 第三條 申請修習雙主修之學生,申請書須經其本學系及加修學系 雙方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單位核備。 學生申請修習雙主修以二學系為限,惟核准後須擇一修 習。 學習篇 ⁄
  • 24. (四) 申請程序:上網(學生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表,並轉經本 學系及加修學系雙方系主任同意,送註冊組(學士班)或 進修組(進修學士班)核備後,公布核准名單或學生自行 上網查詢。 (五) 其他重要規定: 第四條 修習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規定畢業科目學分外, 且至少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可 取得雙主修資格。如抵免本學系學分後,加修學系專業必 修科目學分不足四十學分,或加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原本不足四十學分,應由加修學系指定選修科目學分補足 之。 放棄修習雙主修之學生,其在加修學系所修之必修科目學 分己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未達輔系資格而其 在輔系所修之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採計為本系之選 修學分。 第八條 修習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後,已修畢本 系之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 時,如願放棄修習雙主修資格者,應經雙方系主任及教務 處同意後,本系准其畢業。畢業後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 重行補修不足雙主修學位科目學分。如不願放棄修習雙主 修資格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如仍未修畢加修學 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即予取消其加修習雙 主修資格。但其所修習加修學系科目學分,如已達輔系規 定者,仍可取得輔系畢業資格。 ※ 輔系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修習輔系辦法 ⁄ 學習篇
  • 25.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課務組、進修組 (三)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欲申請修讀輔系時,得自第二學 年起(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 限,填具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經主、輔系雙方系主任同 意,送教務單位核可。 學士班學生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跨班修讀輔系。 學生申請修習輔系以二學系為限,惟核准後須擇一修習。 (四) 申請程序:上網(學生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表,並轉經 主、輔系雙方系主任同意,送註冊組(學士班)或進修組 (進修學士班)核備後,公布核准名單或學生自行上網查 詢。 (五) 其他重要規定: 第三條 學生選修輔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二十學 分,且不得包括其主系應修習之相同科目在內。 第十二條 修習輔系之應屆畢業生,已修足主系規定之科目學分,而 未修足輔系規定之科目學分,如放棄輔系者可准其畢業, 但其學位證書不得加註輔系名稱,且畢業離校後,亦不得 要求返校補修其未修足之輔系科目學分,或發給修習輔系 之任何證明。 第十三條 修習輔系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仍未修足輔系規 定科目學分者,不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 三、提前畢業 (一) 法規: 學習篇 ⁄
  • 26. 國立臺北大學學則第十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 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學院院長同意 及教務長核准後,准予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前項申 請之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各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 上,且在學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該系該班級學生數前百 分之十以內者。若有實習年限者,須實習已完成。 成績較差,於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亦 得延長修業年限兩年。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進修組 四、抵免學分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二) 承辦單位:註冊組、進修組、師資培育中心、通識教育中 心、體育室及軍訓室。 (三)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具下列身分之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各種身分申請抵免學 分以一次為原則: 一、 轉系(所)生。 二、 轉學生。 三、 曾在本校或他校肄、畢業,重新取得本校學籍之各年 級學生。 四、 取得學籍之選讀生。 五、 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 依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至外國大學選修課 程者。 修習雙主修或輔系或教育學程之學生,除依前項規定辦理 0 ⁄ 學習篇
  • 27. 外,學士班得於四年級;進修學士班得於五年級再申請辦 理一次。 (四) 申請程序: 第八條 學分之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學生應檢具抵免學分申請書及歷年成績表,於規定 時間內向各系(所)提出抵免學分申請。 二、 抵免學分之審核,各系(所、室、中心)應依本辦法 自行訂定規則辦理,並報教務單位備查。該學分抵免 之審核,由學生所屬系所主管或任課教師核實認定, 或舉行考試通過後,報請教務單位複核。 (五) 其他重要規定: 第三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四、 擬抵免之學分所屬之學位,應高於或相當於被抵免之 學分所屬之學位。 於專科學校(五專限四、五年級)修習成績及格之科目學 分,得申請抵免學士學位之科目學分,不適用前項第四款 之規定。 五、轉系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轉系辦法 (二) 辦理時間: 第二條 各學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如就讀學系與本人志趣 不合,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轉系: 學習篇 ⁄
  • 28. 一、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各學系二年 級肄業。 二、 學生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 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三、 學生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 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輔系肄業。 四、 學生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 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不得相互轉系,且學生轉系均以 一次為限。 (三) 申請程序: 第三條 申請轉系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日期 填具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證明,並連同各學期成 績單,送請轉出、轉入學系主任簽註意見後,繳交教務處 彙提本校學生轉系審查委員會核定之。各學系對於申請轉 入本系學生,必要時得先舉行考試,然後提經本校學生轉 系審查委員會核定之。 (四) 其他重要規定: 第九條 各學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申請轉系: 一、 休學生尚在休學期間者(但於次學年度第一學期核定 轉系時已屆復學期間者,不在此限)。 二、 各類職校或中學保送學生。 三、 轉學生。 四、 資賦優異入學學生。 五、 推薦甄選入學學生。 ⁄ 學習篇
  • 29. 六、 運動績優入學學生。 七、 申請入學學生。 六、暑修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二) 辦理時間: 第八條 本班登記日期由本校行事曆明訂之,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 自辦理登記,逾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三) 修習資格及限制: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暑修: 一、 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二、 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 三、 補修輔系、雙主修之必修科目。 四、 應屆畢業生因缺修學分(含選修)必須補修及格始得 畢業時。 因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或跨校結盟等而開設之暑期課程,經 相關單位認可者,可依其相關之條件修習,不受上述要件 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暑修: 一、 所修科目期末考試請假尚未補考。 二、 在休學期間。 (四) 其他重要規定: 第十二條 本班核可開課科目經委請有關學系提聘教師後,各學系得 依實際情形決定本學系專業科目是否開課及提聘教師。 本班教師鐘點費依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 學習篇 ⁄
  • 30. 第五條 各科目原則須有二十人以上註冊始得開課;惟科目如有僑 生選讀,且符合教育部僑教會補助標準時,雖不滿二十人 註冊亦得開課。 第六條之一 他校學生欲參加本校暑期班者,須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 本校學生擬申請參加外校暑期班,須先向本校提出暑修申 請,在本校未開班或未開成班時,始可填表申請赴外校修 習暑修課程。 七、校際選課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二) 辦理時間: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 日期結束前,向本校教務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各學系 (所、中心)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發 給本校同意書攜往該校辦理選課手續,並於加退選日期結 束前完成各項手續。 (三) 其他重要規定: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以經該生所屬之系、所同 意之科目為限。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之學分數,不得逾其該學期所修總學 分數之三分之一。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之應屆畢業生、延畢生、及碩博士班 學生不受前項之限制。 畢業學分數之採計,就選修他校學分部分,仍依各系所之 ⁄ 學習篇
  • 31. 規定辦理。 八、日夜互選 (一)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互選課 程辦法 (二) 辦理時間及程序: 第四條 相互選課應在規定期間內上網選課,並經開設課程學系核 可後,方完成選課手續。 (三) 其他重要規定: 第二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之必修課程,除應屆畢業生需重、補 修之課程外,不得相互選課;其餘課程開放互選。 第三條 相互選課之學分數除延長畢業學生外,每學期不得超過該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互選科目人數依各該課程所訂限修人數規定辦理,但應屆 畢業生重、補修課程與必修課程衝堂,且無法改修時,可 另行申請,經所屬學系及開課學系同意後,不受人數之限 制。 惟互選科目須有原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所屬學生選修方得 開設。 第七條 互選科目應詳加考慮,一經選定後,不得辦理加退選。 九、考試規則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第十三條 學習篇 ⁄
  • 32. 應參加考試之學生,因病或因重大事故請假,須依本校學生 請假規則於考試後一週內辦理。 未照章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曠考者,其曠考之科目,均作 零分計。 請准考試假者,其缺考之科目,均應參加補考,補考時間為 次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舉行一次。 十、休 學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則第40、41、42、43、44、45條 第四十條 學生因事或因病暫難繼續求學,應檢具書面證明申請休學, 其未成年者應檢具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因病者,並須檢具 校醫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辦理申請。 學生申請休學經核准者,於辦完離校手續後,方得發給休學 證明書。 第四十一條 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休學之申請,應於當學期停 課前辦理;碩博士班學生休學之申請應在當學期結束前提出 辦理,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累計以二學年為原 則;均自休學之學期起算,休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精神病 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經系(所)主管及教務長核 可,酌以延長休學年限;但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兵役、懷孕 者,須檢具徵集令影本、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 明書,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期滿再檢同退伍令、健保局特 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復學,服役、懷孕期間不 計入休學累計。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由本校通知並限期辦理 離校手續: ⁄ 學習篇
  • 33. 一、 超過核准註冊假期限,而未完成註冊程序者。 二、 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或未選足該學期應修習學分 數下限者。 三、 一學期內缺曠課累計達該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四、 患病經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證明短期內難以痊癒且 有休學之必要者或經認定其有礙公共衛生者。 五、 期末考試請假全部缺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六、 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休學者。 第四十三條 休學生應於休學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學,其因病休學者,須檢 附校醫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之健康證明書,經核准者方得 復學。 第四十四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 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仍應入原肄業之學年或學 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 系(所)肄業。 第四十五條 休學生休學期滿而未復學,亦未申請繼續休學者,以退學 論。 附註: 有關休學之退費事宜,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 費作業要點」辦理。 十一、退學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則第46、64、65、66條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由本校通知並限期辦 理離校手續: 學習篇 ⁄
  • 34.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 超過核准註冊假期限,而未完成註冊程序或超過加退 選時間而未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休學手續者。 四、 休學期滿未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五、 考試時有頂替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六、 一學期內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七、 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累計二次者。 八、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所)應修之科目 與學分者。 九、 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十、 期末考試全部曠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十一、自動申請退學者。 十二、未經本校同意,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 者,或在本校二個以上系所同時註冊入學者。 十三、碩博士班學生: (一)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期修習科目不 在九學分以內,而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 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累 計二次者。 (二)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之僑生、外國學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 生,其學期修習科目不在九學分以內,而學 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累計二次者。 (三)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 ⁄ 學習篇
  • 35. 次仍不合格者。 (四) 論文考試或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 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仍不及格者。 (五)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發現其論文、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 事,經調查屬實,予以撤銷,公告註銷其已 發之學位證書者。 學生對勒令退學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明,依本校學生申 訴辦法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受處 分者得繼續在校肄業;但申訴維持原處分 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 成績不予採認。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 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 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 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得補辦休學, 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六十四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 分總數二分之一,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第六十五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 生、派外人員子女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 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學習篇 ⁄
  • 36. 第六十五條之一 身心障礙學生並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第六十六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體育、軍訓外,在九學分以內者,得 不受本學則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之限制。 附註: 有關退學之退費事宜,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 費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教師教學評量 1. 採用電腦網路填答方式,調查資料完全保密,每學期結束前 二週,請同學至學生資訊系統填答教學意見調查表(期末評 量),完成填答者,方能查詢成績。 2. “期初學習意見調查表"則採志願填答方式,請同學於開學一 個月後至學生資訊系統填答,以及時提供授課老師教學回饋。 肆、師資培育中心 一、任務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成立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主要是培育優 秀的中等學校(國中、高中、高職)教育人才。學生在修習完欲 任教領域的專門科目相關學分、二十六個教育學分,及完成半年 的實習,並通過教師檢定考試之後,即可取得合格的教師證書。 本中心目前培育之主要師資科別包括:國文、英文、數學、歷 史、公民、輔導、體育、電腦、資料處理、商業經營、會計、國 際貿易…等。 二、目標與特色 0 ⁄ 學習篇
  • 37. 1. 培育具潛力的優質中等教育階段教師。 2. 培育具潛力的優秀教育行政人員。 3. 培養具人本情懷的教育人才。 4. 重視學生對生命的關懷與自我成長的突破。 5. 重視學生理性思辯及融合生活經驗的能力。 6. 重視學生對社區的關懷與對教育的使命感。 7. 重視學生運用科技並將資訊融入教學的能力。 三、修習資格 1. 目前本中心每年甄選學生58名。 2.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 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或預修本 中心所開設之課程。 預修本中心課程之學生,惟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其抵 免之預修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 且預修科目不得包括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 3. 申請修習教育學分之學生,應通過本中心辦理之甄選。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 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 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 占上開外加名額。 4.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甄選資格之學生,不 得以等待參加甄選之理由而申請延緩畢業。 四、學生表現 1. 十三屆畢業學生,目前擔任正式教師者約200名,代課教師 約為30名,分佈於全國各縣市,包括離島澎湖與馬祖。 2. 歷年教師甄試通過比率約達21%,若計入代課教師人數則 比例高達29%,在培育學生成為正式教師上頗具潛力。另 學習篇 ⁄
  • 38. 外,有許多學生也因修習本中心課程而進入教育相關研究 所進修或是教育文化相關事業工作。 3. 近兩年畢業生,通過教師檢定考試的比率,排名在全國前 幾名(97學年度的通過率為92%,98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的 通過率為91.2%)。 4. 本中心有學生學會及校友會的組織,在凝聚學生情感、擴 充教育知能、提升教育情懷及分享教育訊息與資源上,扮 演重要的角色。 五、未來展望 1. 與三峽、鶯歌、樹林地區七所結盟中小學密切合作,增加 學生實務磨鍊的機會,並培養服務學習,關懷社區的能 力。 2. 增加中等學校觀摩與參訪之機會,提升學生理解教育現場 與問題的能力。 3. 積極推動學會與校友會的聯繫,交流教育經驗與資源。 伍、通識教育課程 承辦單位:通識教育中心,網址:http://www.ntpu.edu.tw/college/e7 服務時間:上午08:30至12時;下午13:30至17時 一、通識教育課程選課須知 99學年入學新生起,通識課程不分學院性質,依選修向度規 劃課程,各學系學生須跨系選讀,且與系必選修課程相同或雷同 者不得修習。 依據知識性、多元性及精要性原則,訂定五大向度之通識選 ⁄ 學習篇
  • 39. 修課程,即通識選修課程分:思辨分析;文明探索;人文關懷; 宏觀視野;現代公民五大向度;每向度又規劃核心課程、進階課 程2種課程,並配置適當的學分。每一向度規劃數門核心課程,共 8學分;進階課程為核心課程之深化或教師之研究專長領域,至少 選修4學分。新課程架構與修課規定如下表: 學 分 數 領域 類 別 小 計 合計 國文:經典閱讀與 6 基礎 詮釋 16 課程 外文 6 歷史 4 通識選修課程 12 五大向度 核心課程 進階課程 思辨分析 1. 任 4 向 度 不 分 向 度 至 通識 至 少 選 修 少選修4學分 文明探索 12 課程 一門。 人文關懷 宏觀視野 2. 至 少 選 8 現代公民 學分 總 學 分 數 28 二、抵免學分須知 辦理抵免應檢附原修習科目之課程大綱交予任課教師審查。 (一) 擬抵免『中山學說與當代思潮』二學分者:(適用於大二 以上學生) 1. 在各公私立大學院校原修『國父思想』課程者:由本中 心助教辦理。 2. 在各公私立大學院校原修相關中山學說課程者:由本中 學習篇 ⁄
  • 40. 心助教聯絡該科任課教師辦理之。 3. 在專科學校原修『國父思想』或相關中山學說課程者: 不予抵免。 註: 「專科學校」依技職學校之學制來認定:二年制、三 年制、五年制者屬之。 (二) 擬抵免通識教育學分者: 須在原校所修習之課程亦屬通識教育課程始得辦理抵 免。如在成績單上未註明該課程為通識者,請查明後填具 切結書,俾便辦理。 大二以上學生須符合跨院選讀之規定;大一新生則須 符合五大向度課程之規定。 1. 下列課程名稱完全相同者:由本中心助教辦理。 倫理學、民族主義與現代國家、台海兩岸關係、哲學概 論、大陸開放改革現勢、中國大陸研究 2. 擬抵免上列課程,而科目名稱不同者:由本中心助教聯 絡該科任課教師辦理之。 3. 他校主播、本校收播之遠距通識教育課程:不予抵免。 4. 與台北醫學大學及台北科技大學合作之校際選讀通識教 育課程:不予抵免。 5. 其他通識教育課程:由該課程任課教師認定予否抵免, 再至本中心助教處核主任章。 三、通識護照 為增進本校師生對於通識教育中心之認同及重視,凝聚通識 教育之向心力,促進學校和諧氛圍,特推出「通識護照」活動, 使臺北大學之學生在大學四年中於正式通識課程之外,能在非正 式通識課程的活動中學習與成長,以達到全人教育的目的。 本護照分為五大項目: (一) 通識月曆:為推動與三鶯地區文化的結合,特設置通識月 ⁄ 學習篇
  • 41. 曆,提供同學參加相關活動訊息,體驗在地文化的特色。 (二) 研討會:凡參加本校各單位主辦之研討會,註明研討會題 目、時間、地點(亦可註記簡單心得或塗鴉)後,由主辦 單位核章即可。 (三) 藝文展覽:凡參加本校各單位主辦之藝文展覽,註明展覽 項目、參觀時間、地點(亦可註記簡單心得或塗鴉)後, 由主辦單位核章即可。 (四) 經典閱讀:凡閱讀本校推薦之書目,繳交一篇心得報告予 推薦單位,由推薦單位核章即可。 (五) 講座:凡參加本校各單位主辦之講座,註明演講題目、時 間、地點(亦可註記簡單心得或塗鴉)後,由主辦單位核 章即可。 本護照另設置備頁,提供同學對於有興趣的活動,加以註記 留存。 陸、體育課程 承辦單位:體育室(教學研究組)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體育實施規程 一、選課及成績 (一) 體育為本校各系一、二、三年級必修課程,修畢三年六學 期,成績及格者始能畢業,其中進修學士班之課程不分年 級;學士班之課程一年級為基礎課程,二、三年級為不分 年級之進階課程。98學年度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體育三年必 修中需修習二種以上不同項目之體育。體育必修課係全學 年課程,下學期將自動轉檔。 學習篇 ⁄
  • 42. (二) 四年級體育選修課程每學期每週授課二小時,以一學分計 算,不計入畢業學分,但計入學期成績,每學期選課一 次。(註:選修課程需視該學年度有無開班而定) (三) 志願選課未選上之同學開學時仍需先至擬選班級上課,並 請自行上網加選該門體育,若最後未選上該門體育仍可保 有其出席紀錄。 (四) 如有下述情況之同學,請於本室公告之人工輔選時間內親 持「選課清單」至體育室教學研究組辦理人工輔選: 1. 網路加、退選沒有選到體育課程。 2. 所選體育課與必修學科衝堂。 3. 重、補修體育課與必修學科衝堂。 (五) 應屆畢業生需重、補修體育課程者,可依本校規定時間內 上網辦理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體育課互選,其餘年級不得 日夜互選。修習體育課程同一日內不得連續四小時。 (六) 體育班其它班之申請資格: 1. 校隊班:一年級體保生及本校二年級以上學生(含研究 生)品德優良,具各項運動專長者,均可經選拔而入選 為本校各項運動代表隊。 2. 適應體育班:凡罹患生理性疾病、肢體傷殘及不適合劇 烈運動者,需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至體育 室教學研究組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查後始得編入適應體 育班上課。 (七) 一、二、三年級有任一學期體育成績未達六十分或未修習 該學期體育課程者,必須於畢業前重修或補修該學期體育 課程。選課及重、補修體育課程皆須按照上、下學期順序 依序完成修習,未修習上學期體育課程者不得修習下學期 體育課程。(只需重、補修上學期者請於上學期直接電腦 選課;只需重、補修下學期者請於下學期開學前留意本室 公告之人工輔選辦理時間內親至本室辦理人工輔選)。 ⁄ 學習篇
  • 43. (八) 應屆畢業生為重修體育(非未修者)時,得不受原本不及 格學期之限制。(例如之前係下學期體育不及格,則應屆 畢業時可以修上學期體育去補之前下學期被當掉之體育學 分) 二、抵免 主要法規: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辦法、國立臺北大學體育 實施規程 (一) 本校降轉生及平轉生(指重考回本校者)已修過體育且成 績及格者得抵免體育必修學分。轉系生除通識學分須辦理 抵免外,其餘已在本校修習之共同必、選修科目,直接承 認,不須辦理抵免。抵免辦理時間係依本室公告辦理。 (二) 凡修畢本校以外之大專院校一年級(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體育,且成績達70分以上者,得抵本校體育必修學分。 (三) 本校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學生轉至本校他系,得以已修畢 之必修術科成績抵免體育成績,然以抵免同年級體育成績 為原則。 柒、軍訓課程 承辦單位:軍訓室。 一、軍訓課程一年級為必修,二年級為選修。 二、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核計,以平時測驗成績及學期測驗成績 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 業等)佔百分之四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三、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本校為新生或轉入本校繼續銜接其 所讀年級者,其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 學習篇 ⁄
  • 44. 持有證明者,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四、本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一年級必修軍訓 課程: (一) 現任國軍志願役軍士官,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 修者。 (二) 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 (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三)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 年齡屆滿四十歲。 (五) 外國學生。 (六) 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 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五、學生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程,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週 內,檢具相關有效證件向軍訓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依內政部、國防部頒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作業實施規定,修習 大學軍訓課程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 程最高不得逾十六日。 七、男生需於當年預備軍(官)考選報名截止日前修滿四學期軍 訓課程(含一年級必修),每學期均及格,平均達七十分以 上始具報考預備軍(士)官資格。 ⁄ 學習篇
  • 46. 壹、學生事務處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news.php) ● 聯絡電話:(02)28748189轉66193至66195 ● 學務工作主要目標與重點:在於提供學生廣泛的學習機會與環 境,協助學生發展健全的人格與良好的人際關係。學務工作與 學生食、衣、住、行、育、樂息息相關,舉凡學生宿舍、餐廳 衛生、醫療保健、獎助學金、就業輔導、社團活動、校際聯 誼、校園安全、僑外生輔導及心理諮商服務等,均是學務處努 力推動的重點工作。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本校89年3月30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89年5月24日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89年6月14日核定實施 本校95年7月7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第2次延續會修正通過 本校95年12月4日第19次校務會議第2次延續會修正通過 教育部95年12月29日核定實施 本校97年6月20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年7月29日核定實施 本校97年12月1日第23次校務會議第1次延續會修正通過 本校98年11月12日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年12月21日核定實施 第 一 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 織權益,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 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 申訴案件,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評會)。申評會組成人數為十三至十九位,均為無 0 ⁄ 生活篇
  • 47. 給職,委員由各學院互選教師代表各兩名及學生代 表各乙名組成,其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由 學生事務長提請校長聘任,並召集首次會議,由委 員互選一人為主席。申評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成員不得擔任申評會之委員。 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由學生事務處負責。 為促進評議之效力,申評會得於任期開始時,預先 編定工作小組,輪流審查申訴書之形式要件,並先 行瞭解申訴案件,整理申訴人與為措施單位之爭執 點,以及相關資料之收集。工作小組由委員三人組 成,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並互推一人為組長。 第 三 條 申評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特聘醫師、法學、社會 學、心理學、輔導學等專長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第 四 條 本校在學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戒或受教權益 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 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經行政程序處理後仍 無法解決之情形,得依本校申訴辦法之規定,向申 評會提出申訴,但就同一案件,以一次為原則。 申訴,應以申訴書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申評 會為之: (一) 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號碼、所屬系級、住居所、電話。 (二) 有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人 者 , 其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 為原處分、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單位。 (四) 收受或知悉處分、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 生活篇 ⁄
  • 48. 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 請求救濟之事項。 (六)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 相關之文件及證據。 (八)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第一項在學學生,係指本校對其處分時,具本校學 生身分者。 第 五 條 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 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 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許 可。 第 六 條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後,應將申訴書交由輪值小組 先行審查,其有不合第五條規定之要件者,得通知 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 逕行評議。 第 七 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或補件截止日之次日起十日 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資料,通知為原 措施之行政單位提出說明。受通知之行政單位,應 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擬具說明書及相 關資料,送交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 逾期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 八 條 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 議,推派委員三至五人成立「調查小組」為之。 但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應由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審議。 第 九 條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或補件截止日之次日起, ⁄ 生活篇
  • 49. 四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 人,延長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 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在評議書未完成之前,申評會得決議要求校方暫緩 執行原處分、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 前項決議有拘束校方之效力。 第 十 條 若有下列情形,申訴人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在 收到通知後,本委員會應即中止評議: 一、 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撤回申 訴。 二、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 項,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 訟者。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 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申評會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 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前項但書之通知應於到會說明期日五日前送達被通 知人。 申評會之表決、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評議之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評議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 理出席。 第十三條 委員對申訴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訴 人於申訴案開始評議前,亦得聲請該等委員迴避。 前項聲請由申評會議決之。 第十四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學生於評議決定未確定 前,得向校方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校方 生活篇 ⁄
  • 50. 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申評會之意見,並衡酌該 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 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依前項申訴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除不得授 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 在校生處理。 第十五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 逾時提起申訴者。 (二) 申訴人不適格者。 (三) 非屬學生權益而應由法院審理者。 (四) 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者。 (五)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 實重行提起申訴者。 第十六條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 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 惟其內容只列主文 和理由。 對於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所作成之評議書,應附 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 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學校檢卷答辯後向教 育部提起訴願」。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者,訴願時並 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 第十七條 申評會做成評議書後,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 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 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 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 再議(以一次為限)。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 學校應即採行,並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退學之申訴,經評議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 ⁄ 生活篇
  • 51. 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 準。 二、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 書。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 者,其兵役、學費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役男「離校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 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二、 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8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 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學生遭受退學或開除學籍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 之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於收 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 學校檢卷答辯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有關學生不服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 未經學校 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 依規定須將該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 理。 第十九條 訴願及行政訴訟獲救濟之輔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 生復學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 校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保 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 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二、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 生復學者,本校依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 生活篇 ⁄
  • 52. 第二十條 申訴案件應逕送或郵寄申評會(學生事務處)受理 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貳、軍訓室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news.php) ● 聯絡電話:全體教官依表輪流24小時值勤,無論學生於校內外 所發生之任何事故,均即時處理。 值勤電話 2502-3671 (台北) 8671-4157 (三峽) (日 8~22時) 2503-5206 (台北) 8671-6784 (三峽) (夜 22時以後) ● 主要業務 軍訓教育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php 預官考選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2.php 宿舍輔導 http://dorm.ntpu.edu.tw/ 學生安全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4.php 失物招領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6.php 役期折抵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1/business6.php ⁄ 生活篇
  • 53. 參、生活輔導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3/news.php) ● 聯絡電話:26748189轉66200至 66204 或 66197、66199 主要業務: 1. 規劃新生家長座談會、新生入學輔導、全校性週會及畢業典 禮。 2. 學生交通車班車調整事務。 3. 班級幹部中、英文證明。 4. 辦理教育部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業務。 5. 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申請、建檔、送審、撥款、溢貸還款等相 關業務。 6. 優秀畢業生飛鳶獎甄選、獎狀印製及公開頒獎。 7. 應屆畢業生斐陶斐榮譽會員、會員證書印製及頒發。 8. 期末學生獎懲及操行成績。 9. 學生重大獎懲(學生獎懲委員會)。 10. 學生兵役緩徵。 11. 學生兵役儘後召集。 12. 學生出國。 13. 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14.學生急難慰助-校內。 15. 學生汽車停車證申請業務。 16. 辦理財團法人或私人團體捐贈有關學生獎助學金之公告、申 請、函報及印領等事項。 17. 辦理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申請、校對、核撥等業務。 18. 辦理各縣市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事項。 生活篇 ⁄
  • 54. 19.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事項。 20. 辦理學士班書卷獎事項。 21. 導師行政業務。 22. 辦理績優導師業務。 23. 辦理才德傑出學生甄選。 24. 辦理學生學雜費減免業務。 25.辦理學生公費申辦及補助業務。 26.辦理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訊息,請參閱本校首頁智慧財產權專區。 http://www.ntpu.edu.tw/copyright/news.php 相關法規: 同 學 可 逕 至 h t t p : / / w w w. n t p u . e d u . t w / l a w s / l a w. php?dep=4dep_sub=8網址選擇查閱以下法規 1.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 2.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就學補助辦法 3.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就學貸款申請作業流程 4. 98學年度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學士班暨碩博士班申請注意事項 5. 國立臺北大學書卷獎實施辦法 6. 國立臺北大學清寒優秀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7. 國立臺北大學清寒學生助學暨生活津貼補助辦法 8.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學士班勵學獎實施辦法 9. 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暨碩博士班學生就學貸款申請須知 10. 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1.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2.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13.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辦法 14. 國立臺北大學應屆優秀畢業學生飛鳶獎獎勵辦法 15. 國立臺北大學「才德傑出學生」甄選辦法 ⁄ 生活篇
  • 55. 16 國立臺北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17.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校外生活輔導辦法 18.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請假規定 19.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20.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21. 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2.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23.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24.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25.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26. 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 27.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28.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 點 29.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週會實施規定 30. 國立臺北大學緩徵、儘後召集、未役役男出境申請程序摘要 31.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急難慰助實施辦法 32.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33. 導師制實施辦法【99年5月修訂】 34. 績優導師遴薦辦法【98年4月修訂】 生活篇 ⁄
  • 56. 肆、課外活動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2/news.php) 在大學校園中,社團活動是學業課程的延伸,大學生參與各 式各樣社團活動時,可以從中學習獲得自我肯定與成長、培養良 好人際關係、增進領導智能,為他日步入社會奠定穩固的基礎。 課外活動組所有同仁親切優質的服務,正為台北大學所有同學打 開社團活動亮麗的門窗。 本組服務電話及位置: ●三峽校區:26748189轉 66211--66216;行政大樓二樓 一、學生社團知多少 台北大學學生社團可分兩類,自治性社團及一般性社團;而 自治性社團包括學生自治會及各系學會,一般性社團又細分為學 藝性、康樂性、體育性、音樂性、服務性等社團。以下為目前所 有社團列表,詳細資料可上網查詢。 ◎ 99學年度自治性社團總表 ★學生自治會 ★會計系學會 ★學生議會 ★統計系學會 ★法律系學會 ★應外系學會 ★行政系學會 ★中文系學會 ★不動系學會 ★歷史系學會 ★財政系學會 ★運管系學會 ★經濟系學會 ★資工系學會 ★社會系學會 ★國際企業研究所學會 ★社工系學會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學會 ★企管系學會 ★企業管理研究所學會 ★金融系學會 0 ⁄ 生活篇
  • 57. ◎ 99學年度一般性社團總表 學術性社團(14) 康樂性社團(7) 體育性社團(12) ★ 電腦社 ★ 調酒社 ★ 瑜伽社 ★ 卡漫社 ★ 熱舞社 ★ 跆拳社 ★ 經濟商管學生會 ★ 魔術社 ★ 國術社 ★ 滔滔社 ★ 戲劇社 ★ 棒球社 ★ 證券研究社 ★ 電影社 ★ 散打防身術社 ★ 網路服務社 ★ 國際標準舞社 ★ 登山社 ★ 崇德青年社 ★ 佛朗明哥舞社 ★ 風帆社 ★ 青年社 ★ 劍道社 ★ 生命品格社 ★ 排球聯盟 ★ 轉學生聯會 ★ 籃球聯盟 ★ 國際英語演講社 ★ 啦啦隊 ★ T.P.echo藝文社 ★ 有氧體適能社 ★ 機車研究社 ★ 創意集合社 音樂性社團(8) 服務性社團(17) ★ 古箏社 ★ 社服團 ★ 國樂社 ★ 慈倫社 ★ 吉他社 ★ 信望愛社 ★ 管樂社 ★ 文服社 ★ 鋼琴社 ★ 原友社 ★ 熱音社 ★ 螢火虫工作室 ★ 極樂鼓坊 ★ 慈青社 ★ 心聲合唱團 ★ 畢聯會 ★ 僑聯會 ★ 健康服務社 ★ 地政服務社 ★ 法律服務社 ★ 蝸牛社 ★ 北大親善團 ★ 真愛社 ★ 新心社 ★ 社工系志願服務工 作隊 總數:58個社團 生活篇 ⁄
  • 58. 二、社團活動借用場地 (一)台北校區:(總機:25024654) 場 地 主管單位 (一)國際會議廳 總務處事務組 (二)籃、排球場 體育室 (三)育樂館 總務處事務組 (1)日/總務處事務組 (四)普通教室 (2)夜/進修組 (二)三峽校區:(總機:26748189) 場  地 主管單位 (一)普通教室 總務處事務組 (二)籃、排、棒、足球場、韻律教室 體育室 (三)人文及商院B1社團活動室 學務處課外組 (四)國際會議廳 總務處事務組 三、申請活動(補助)與借用場地之流程: (一) 社團舉辦活動前應至「場地預約系統」或「學生社團事務 系統」查詢登錄並填寫本組「學生活動報告用紙」或事務 組「場地申請表」(可至課外組索填或上該組網站下載表 格)。 (二) 核章人員順序: 1. 一般活動公文:如活動報備及場地申請等;須於活動舉 辦前一星期辦理申請。 程 序 內    容 申請單位輔導老師核章(社團為指導老師;系學會為系主 一 任;班級為導師) 由同學依規定先上本組「學生社團事務系統」或事務組 二 「場地預約系統」查詢及登錄場地 ⁄ 生活篇
  • 59. 經課外組核章後,由同學親自前往向各主管單位確認即可 申請校外活動須備妥辦理相關保險證明,並會簽「生輔 四 組」 五 學務長核章(限校外活動) 2. 申請經費補助之公文:須於活動舉辦前二星期辦理申 請。 程 序 內    容 一 同「一般活動公文」(併附企劃書及預算表)至學務長 二 會簽會計室登帳 三 校長核章 四 活動結束後,檢附成果報告書及單據核銷 3. 補助經費核銷及領款:須申請補助公文核准,並活動舉 辦結束後,方可申請 程 序 內    容 1. 檢送活動支出單據;專題演講則請使用「領款收據」核 一 銷 2. 活動成果報告書(內含四張活動照片) 二 送交課外組各承辦人員,依核定程序上陳核章 課外組承辦人通知各社團至課外組領款(現壹萬元以下補 三 助款;壹萬元以上補助金額須由會計室逕匯廠商) 四 請社長或學會會長攜帶私章或社章至課外組領款 (三)擬「借用器材」及「張貼活動海報或 DM」者:須社團於 申請活動公文核准後,方可至課外組辦理相關手續。 備註: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場地各有其主管之權責單位,凡須借用 前揭場地者(非課外組主管部分),先上本校「場地預約 系統」查詢及登錄;並填寫「場地申請表」後,至課外組 生活篇 ⁄
  • 60. 由承辦人員進行核章手續。須繳交場地相關費用或主管單 位要求須親自前往登記者,則請同學親自前往辦理。 伍、衛生保健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news.php) 一、衛生保健組位在哪裡、開放時間及相關網址為何? 行政大樓一樓北側,早上8時30分至下午5時。 二、衛生保健組聯絡電話為何? (02)2674-8189轉66249-66258。 三、衛生保健組有哪些服務? (一) 診療服務: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4時健康中心 內免費提供看診服務,有專業的家庭醫學科或內科醫 師、藥師提供您醫療保健服務。 (二) 緊急傷病事件處理、外傷處理。 (三) 免費測量身高、體重、血壓、體脂肪、血糖…等。 (四) 醫療器材借用:枴杖、急救箱…等,醫療器材借用申 請單下載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files/ download/2005052481706.doc。 (五)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相 關 工 作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下載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files/ download/20050518130710.doc 相關內容簡介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 a8-5/business3.php。 (六) 新生入學體格檢查及相關追蹤輔導,依據學生健康 檢查及疾病防治辦法http://wwww.ntpu.edu.tw/law/ ⁄ 生活篇
  • 61. law_more.php?dep=4id=7辦理,每年9月上旬辦理新 生入學體格檢查工作,11月初發出體檢報告書,12月 上、中旬辦理相關複檢追蹤活動。 (七) 健康促進宣導活動:依年度工作計畫實行相關宣導活 動,如:急救訓練營、癌症防治、健康促進學校計 畫…等。 (八) 餐飲衛生管理 (九) 傳染病防治工作 四、衛生保健組有哪些工作人員、負責業務為何? 組長1名、護理師2名;另有恩主公醫院支援醫師、藥師、 護士負責業務如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5/ member.php。 陸、就業輔導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4/news.php ● 本組服務位置:三峽校區行政大樓2F ● 服務時間:上班日08:30~17:00 ● 主要業務包括:(1)校內工讀助學金業務 (2)職場見習與工讀媒 介 (3)職涯發展測驗與評量 (4)職涯諮商與輔導 (5)應屆畢業生 就業輔導 (6)提供各種就業相關資訊 (7)提供國家考試及升學資 訊 (8)輔導畢聯會辦理校園徵才、就業博覽會及職涯講座。 ● 洽詢專線:(02)2674-8189#66206 傳真:(02)8671-8033 ● 電子郵件信箱:career@mail.ntpu.edu.tw 本組業務職掌係統籌全校有關職涯輔導之工作策劃、協調聯 繫與執行,規劃學生畢業前相關就業輔導措施及活動,及畢業後 生活篇 ⁄
  • 62. 的流向追蹤調查工作,並協助青輔會、勞委會及就業服務中心等 相關就業輔導機關宣導與辦理各項職業訓練、青年職場體驗計畫 等各項就業促進方案與措施,協助畢業學生順利邁向下一人生階 段的里程。 柒、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 ● 網址: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6/news.php ● 三峽校區:行政大樓2樓 ● 服務時間:08:00~17:00 ● 聯絡電話:(02) 2674-8189轉66217~66220 ● FAX:(02) 8671-8035 ● 電子郵件信箱:foreign@mail.ntpu.edu.tw ※與僑外生權益相關規定重點摘錄: 一、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一) 補助對象:本校家境清寒僑生。 (二) 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年度核訂公告,按月支給,每次支 給年限為一年。 (三) 申請作業:僑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 具各項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要點 (一) 申請資格: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 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八十分) 以上者。但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得申請。 (二) 申請作業:申請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 ⁄ 生活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