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花蓮縣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會議大事紀
- 1. 研商花蓮縣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會議大事紀
順序
時 間 地 點 出席成員 會 議 摘 要 備 註
1 100.12.28 花蓮縣政 教育處人員、 一、擬修改花蓮縣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原因:國中學生家
府教育處 國中小學校 長向縣長信箱反映(附件一),「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
校長、花蓮縣 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附件二)規定,學生到校時間
教師會代表 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但有國中卻要求學生必
須 7 點 20 分以前到校,遲到者甚至要給予記過處分,
要求延後到校時間。
二、會議主席竟裁決要求國中生 7 點至 7 點 30 分到校,國
小學生 7 點 20 分至 7 點 50 分到校,國中生到校時間
顯然與家長期待有落差。
三、花蓮縣教師會在會議中表達不認同主席的裁決,而且
表達為何未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出席參與意見交流,應
再召開會議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出席共同研商。
2 101.07.09 花蓮縣政 教育處人員、 一、花蓮縣教師會在會議中表達: 一、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業務承
府教育處 國中小學校 (一)國中生與國小學生時間在校時間高於先進國家,應 辦人員卻將會議決議的第
校長、花蓮縣 縮短學生在校時間。 2 點記錄(附件三)為「學
教師會代表 (二)基於多數家長建議,為了便於家長接送,全縣各國
生不早於 7:30 到校為原
中小學生在校時間應一致,也就是比照公務人員,
早上八點以後到校才算遲到。 則,下午於 16:30 前離
(三)學生上午 8 點到下午 4 點在校 8 小時,學校老師上 校,7:30 至 8:00 及
班時間也配合學生在校時間。
16:00 至 16:30 學生到
- 2. (四)基於學生安全考量及教師補休必須依規定每日加班 校或留校,學校應闢教室
滿一小時,才能補休的規定,校內導護老師 7 點
集中由導護老師管理,課
30 分以前到校,下午 4 點半以後離校,因此,學
生在上午 7 點 30 分到 8 點以前到校,下午 4 點到 4 後照顧等專案計畫應報府
點 30 分以前離校。 若學生家長有特殊原因,學生要 核備後執行。」會議中完整
提前於 7 點 30 分以前到校,下午 4 點 30 分以後仍
的決議應略為「學生不早於
無法離校,則由學校商請值夜等適當人員協助將學
生集中於校內穿堂或教室等適當地點管理。 7:30 到校為原則,下午
於 16:30 前離校,7:
30 以前及 16:30 以後學
生提前到校或留校,學校
應闢教室集中由學校商請
適當之人員管理,課後照
顧等專案計畫應報府核備
後執行。況且,當天會議
」
並無學生家長代表出席,
本會代表在會議上提出
質疑。
二、8 月 27 日學校向花蓮縣
教師會反映,為何 7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