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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emberg crimes against humanity-peace (chinese – simplified)
- 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
纽伦堡侵犯 和
其他罪行
GET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UT 国际战争 / 外交
违反 协议 / 合同 /条约 -进入有犯罪 意图 / 欺诈意图, 因此,可以作出 任何 /所有
协议的美国 可能依赖于要在国际战争, 并执行他们的 犯罪行为 NULL / VOID --- 获得美国
对外战争 - 做外贸的国家 有权利 扣留 和 起诉 恐怖分子?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求你叫 公共 / 世界 它和它的盟友 主要集中在 战争
的目的 作者:
创建恐怖组织 “基地”组织的团体 ;
白人至上主义者的 培养
推翻 外国政府
贩卖 毒品, 枪支, 奴隶 , 等等
性 变态, 强奸, 酷刑,等等。
下面的信息已经被剪切并粘贴以下: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imes_against_humanity/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nuremberg-principles-crimes-against-humanity-wikipedia-
informa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imes_against_peace/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nuremberg-principles-crimes-against-peace-wikipedia-
information
然而,创建和插入的图片信息和 教育 的目的, 根据美国和/或 国际法律
规管该等事宜的努力,帮助观众了解美国的 腐败的 政府官员在美国 的法律 “ 犯罪行为 和 COVER-UPS。 希望,
国际 援助, 美国美国的 各国家 和 腐败的 政府官员 将被绳之以法, 回答 他们的犯罪行为:
- 2. 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 的定义,解释性备忘录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特别 恶劣的 ,他们构成了 严重的罪行 攻击
对人类尊严的 严重侮辱 或 退化 的 一 或 更多的 人。
不是孤立的,零星的事件,但政府的政策的一部分(虽然肇事者不认同这一政策)或 耐受性暴行 的 广泛
实践由政府 或事实上的当局 或 纵容 谋杀; 灭绝; 酷刑; 强奸; 政治 ,种族 或 宗教迫害 和 其他 不人道行为
达到危害人类罪的门槛 , 只有 当他们 的广泛 或有 系统的 做法。
隔离不人道的这种性质的行为可能构成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或视情况而定,战争罪,但可能功亏一篑落入一
类犯罪的讨论。“[1] ...
历史发展
1860年美国共和党全国公约“,包括在他们的竞选政纲,亚伯拉罕·林肯总统,下面的语句:”站在我们让最近
重新开放,我们的国家和时代“的非洲奴隶奇耻大辱。
1890年,乔治·华盛顿·威廉斯用这句话来形容非洲人治疗的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二世在刚果自由邦。[2]另外一个
非常重要的早期使用的那句 “反人类罪”
的第一次世界战争期间来到这里的时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国,法国,俄罗斯,,1915年5月24日,盟军联合
发布声明,明确宣布,第一时间 ,该委员会的“危害人类罪”
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和警告个人责任的奥斯曼帝国政府的成员和他们的代理人。[3]在战争结束时,国际战争罪
行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法庭,尝试“违反人性的法律”。
然而,美国代表反对法律的“人性化”是不精确的和不够发达的当时,这个概念是不追求。[4]
纽伦堡审判
另请参阅:纽伦堡审判
- 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伦敦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法令,订定的法律和程序,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进行。
这个文件的起草者面临的问题, 如何应对大屠杀和纳粹政权所犯下的严重罪行
的战争罪行给传统的理解没有提供电源本国公民所犯下的罪行。 因此, “宪章” 第6条
的起草,不仅包括传统的 战争罪 和 危害和平罪, 但第6.C,危害 人类 罪 定义为“ 谋杀”, 灭绝,
奴役, 驱逐出境和 其他 针对任何 平民 人口犯下的 不人道 行为, 之前 或 期间, 战争, 政治,
种族 或 宗教 理由的迫害在执行或与 任何 犯罪的法庭 的 管辖 范围内 , 是否违反国家的
国内 法中所犯“[5] [6]
在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也有人说:
因此,法庭不能让一个一般的声明 ,1939年之前
的行为是反人类罪“联合国宪章”所赋予之涵义,但在1939年战争罪行的战争开
始了致力于一个巨大的规模,这是也危害人类罪;和只要起诉书指控的不人道行
为,并承诺在战争开始后,并不构成战争罪,他们都致力于在执行,或连接,
侵略战争,并因此构成危害人类罪。 7]。 。 。
联合国
联合国一直主要负责起诉 危害人类罪 包车,因为它是在 1948年 。[12]国际刑事法院
(ICC)举办的“罗马规约” 和 联合国 危害人类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 委托
。[13] 因为这些情况下, 被转介 到 国际刑事法院 由联合国 , 国际刑事法院 具有广泛的
权力和 管辖权 在这些情况下 ,[ 引证需要 ]
的ICC作用没有一个联合国转诊缺乏的广泛管辖权起诉反人类罪,可以不起诉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当他们出现
外的ICC-成员国。 最近的2005年联合国达尔富尔问题国际刑事法院转介到 有种族灭绝罪
起诉苏丹总统奥马尔·巴希尔 , 危害人类罪 和 战争罪 20
08。[14]托马斯·卢班加的第一个人被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15]他的审判还没有结束。
国际刑事法院仍然在寻求约瑟夫·科尼。[15]当ICC总统向联合国报告其进展情况处理这些危害人类的情况下,法
官菲利普·基尔希说:“法庭没有权力逮捕这些人。这是责任国和其他行动。在没有逮捕的情况下,有没有试验
。联合国并没有提到任何进一步的危害人类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自2005年3月。[16] [ 引文需要 ]
2008-9 加沙战争 的报告 指责 巴勒斯坦和 以色列 军队可能犯有 危害人类罪 。[17]
安理会责任
联合国安理会 第1674号决议 通过的联合国安理会4月20日 06 月28,“
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第138和139段的规定, 有关的 责任 保护人民免遭 种族灭绝,
战争罪, 种族清洗 和危害 人类罪 “[18] 的决议提交理事会采取行动,以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 国际刑事法院(ICC)成立于海牙(荷兰), 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 规定, 向有管辖权
对种族灭绝罪, 危害人类罪 和 战争罪。 定义什么是 “危害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 显着扩大,从原来的法律定义或由联合国,[19], 该条约的第7条 指出:
- 4. 致力于 为 广泛 或有 系统地 针对 任何 平民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 ,“危害人类罪”是 指任何
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时, 有下列 行为之一 的 ,知识的攻击:[20]
(a)在 谋杀;
(b)在 灭绝;
(三) 奴役;
(D)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E) 监禁 或以 其他方式 严重 剥夺人身自由 违反 基本规则 国际法 ;
(f)在 酷刑;
(G) 强奸, 性奴役, 强迫卖淫, 强迫怀孕, 强迫绝育 或
严重程度相当 的 任何 其他 形式的 性暴力 ;
- 5. (八) 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 或 集体进行 政治迫害, 种族,
国家, 民族, 文化, 宗教, 性别条第3款所界定的,或者
普遍公认 的国际法不容的其他 理由
,在本段或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行为;
(ⅰ) 强迫人员失踪;
(J) 种族隔离罪;
(K) 其他 性质相同的 不人道 行为, 故意 造成 重大 痛苦
,或 严重 伤害其身体 或 精神 或 身体 健康。
“罗马规约” 危害 人类罪 是特别 恶劣的 罪行,他们对 人类尊严 的 严重羞辱 或退化的 一个 或
多个 人类构成了 严重的 攻击, 他们不是孤立或零星事件, 但属于 任何一个 解释性备忘录状态
政府的政策 ( 虽然肇事者 不 认同这一政策 ),或 由政府 或事实上的当局 容忍 或 纵容 的
广泛实践 的暴行 但是, 杀人, 灭绝, 酷刑, 强奸, 政治, 种族 或
,
宗教迫害 和 其他 不人道行为达到 危害人类罪 的门槛,只有当他们是
一个 普遍的 一部分, 或 系统 实践。 这种性质的 孤立的不人道
行为可能构成严重的 侵犯 人权行为, 或根据的情况下,战争罪,
但可能功亏一篑,值得讨论的范畴下的罪行所附的耻辱。 另一方面, 个人 可能是犯 有
- 6. 危害人类罪, 即使他犯下的罪行的一个或两个以上, 或从事 在 这样 一个
只针对一些平民的 罪行 , 这些罪行 的一部分的一贯 与 罪犯 (例如, 一些人 的
不当行为, 因为他们从事武装行动的同一侧,因为它们是 各方的共同计划 或 任何类似 的 原因。)
因此当一个或更多的人,没有人告诉他们规划或执行的政策是不人道的,但犯下的暴行或恶性行为,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 达到阈值 ,应该使用如下的测试: 一个人应该看在这些暴行
或 按其上下文 并验证它们是否可能会被视为 整体 政策的一部分
或一以贯之的行为 模式 的不人道, 或他们,而不是是否 构成孤立 或 零星 的
残暴 和 邪恶的 行为 。[1]。 。 。
参考文献
1,AB为所报的家伙霍顿在 垂死的活着-侵犯人权的 2005年4月, 在缅甸 共同资助下的荷兰宓nistry的发展合作
的法律评估 。 见“12.52危害人类罪”,第201页。 他引用了RSICC / C卷。 1个P。 360
2。 霍克希尔德(1998年),亚当。 国王利奥波德的鬼 。 伦敦:泛麦克米伦。 ISBN 0-330-49233-0。
3。 1915年声明
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决议第106届国会第二次会议,美国记录AFFIRMA重刑众议院
确认美国的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分辨率(众议院)介绍109代表大会,第一届,H.RES.316
2005年6月14日的记录上。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内务委员会/小组:国际关系的行动。
状态:下令要报告的赞成,票反对:40-7。
“反人类罪”,23英国国际法年鉴(19 46)P。 181
Schabas参考文献第16-17页
由外交部发送的报文的原始来源,华盛顿包含法国,英国和俄罗斯的联合声明
4。 克赖尔,罗伯特,哈坎FRIMAN,欧阳罗宾逊,,伊丽莎白Wilmshurs吨(2007年)。 国际刑法及诉讼程序 。
剑桥大学出版社。 页188。
5。 纽伦堡审判程序。 1中包含的的Avalon项目档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6。 ,让-路易·卡雷尔Bartošek尼古拉·韦斯,平绒,让-路易特马乔林,安杰伊·蓬奇科夫斯基,斯特凡库尔图瓦,
共产主义黑皮书:罪行,恐怖,镇压 ,哈佛大学出版社,858页,ISBN 0-674-07608-7,第6页。
7。 判断:有关的法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中包含的的Avalon项目档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
8。 喜蝉鸣,东京裁判(东京审判),Kodansya Gendai的新书,讲谈社有限公司,2008年,第26页pp.116-
119.Hirohumi的林,年圭Senpan裁判,岩波书店,2005年,第33页。
9。 喜蝉鸣,前引书,pp.116-119。
10。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dopted,并开放供签署,批准1973年11月30日大会第3068(XXVIII)。
进入力1976年7月18日,根据第X(10)
11。 联合国的宪章“
12。 http://daccessdds.un.org/doc/RESOLUTION/GEN/NR0/044/31/IMG/NR004431.pdf?OpenElement
13。 http://www.icc-cpi.int/Menus/ICC/About+the+Court/
14。 国际刑事法院2008年7月14日,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介绍,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对苏丹总统的情况下,对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在
达尔富尔 。 2008年7月14号。
15,AB员工。 Q&A:国际刑事法院2006年3月20日(BBC)
16。 法官菲利普·基尔希(国际刑事法院主席)联合国大会(PDF)2006年10月9网站ICC的地址。 第3页
17。 “联合国谴责在加沙地带”的“战争罪行 ”。BBC新闻 。 2009年9月16日。 4月30日。
18。 第1674号决议(2006年)
19。 谢里夫·巴西乌尼。 “反人类罪”。 检索2006-07-23。
20。 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第7条:危害人类罪。
21。 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的建议书“(2002年)第69段
22。 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的建议(2002)5第100段
23。 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的OTP信给发件人重新伊拉克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第4页
24。 “欧洲议会承认乌克兰的大饥荒,危害人类罪”。 俄罗斯新闻和信息局。 23/10/2008。 检索2008-10-23。
- 7. 反和平罪
一个 反和平罪 , 在国际法中 ,指的是“ 规划, 准备, 开始, 或 发动的侵略战争, 或
违反 国际 条约, 协定 或保证之 战争 ,或 参与 任何上述成就 的共同计划 或 阴谋 的 战争
“。[1] 这 危害和平罪的 定义首次纳入纽伦堡原则“,后来在联合国的宪章”。此定义将扮演一个角色 定义为
反和平罪的 侵略 。
上述的一个重要的例外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采取防御性的军事行动。 这样的防守动作是
安全理事会 立即 审查, 但不需要联合国的许可在 国际法中 是合法的。“
本”宪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损害 的 个人 或 集体 自卫 的 固有权利
如果受到武力攻击时的联合国会员”。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安理会将决定是否行动是合法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或可委任另一联合国机构
做到这一点。
定义
不存在法律权威的“ 领土完整 “,” 政治独立 “,” 主权 “ 的定义。 然而,他们的 票面价值
似乎披露以下内容:
“领土完整”的 规则 意味着它是一种 犯罪行为 使用 武力 的侵略 意图 永久地 剥夺其领土
的任何 部分或部分的状态 ,不排除地区的外交事务,它是负责;
“政治独立”的 规则意味着 它是 对侵略罪 使用 武力 意图 剥夺的 全部 状态的
一个或多个国家地位的 先决条件 , 即:明确的领土,常住人口,宪法独立的政府和 手段
开展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
“主权” 规则是指 使用 武力 ,这是一个 侵略罪 意图 推翻一国政府 或 阻碍 不受阻碍地自由行动
,因为它认为合适的,在其管辖范围内。
- 8. 美国美国的三K党运行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072712-usa-ku-klux-klan-runned-
government-chinese-simplified
美国用战争培养的白色SUPR
emacist组成员: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obama-us-wars-used-to-
train-white-supremacist-chinesesimplified
这种侵略罪的定义属于 强制法 ,这是 国际法
的层次结构中最高的,因此,它不能被修改或让步,任何国际法规则,但有相同的排名。
一个值得商榷的例子是一个冲突的义务强加任何规则,以防止,制止或辩护的罪行,这也属于 强制性的
, 即 侵略 , 危害人类罪 , 种族灭绝 罪 , 战争罪 , 奴役 , 酷刑 和 盗版
,从而使发动的战争,目的是抑制这些罪行可能是非法的犯罪属于 相称
的限制,相对于 战争 及其特点的影响 .. 。
纽伦堡 原则
1945年, 伦敦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中定义了三种类型的罪行,包括 危害和平罪 。
这个定义是第一次使用在 芬兰 起诉的政治领导人 在芬兰 的 战争责任的试验 。
这些原则后来被称为“ 纽伦堡原则 。
1950年, 纽伦堡法庭 的危害和平(在原理VI.A,提交给 联大 )
- 9. (i) 规划, 准备, 发动 或进行 战争侵略行为 或
违反国际条约, 协定 或 保证之 战争 (二)
参与共同计划 或 阴谋 (i)项 提及的任何行为 的完成 。
美国恐怖组织组AL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chinese-simplified-hillary-clinton-stingers
维基百科(纽伦堡审判)“法院的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所定义的仪器德国投降,政治权威已被转移到德国
的盟国管制委员会,具有主权在德国权力,可以选择惩罚违反由于法院是有限的,违反战争法,国际法和
战争法的。它不具有管辖权犯罪发生战争爆发前的1939年9月1日“
纽伦堡法庭 判处犯本罪的,一些人 负责启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 。
这样的后果之一是,谁开始武装冲突的国家现在必须争辩说,他们是行使自卫的权利,权利的集体防御,
或者-它似乎- 刑法 强制法 的执行。 它取得了罕见的1945年之后, 战争的 正式 声明 。
在审讯期间,美国首席检察官 罗伯特·H·杰克逊 说:
要 启动 侵略的战争 ,因此, 不仅是 一个 国际 犯罪,这是最严重的 国际犯罪,
不同的只是从其他战争罪行的,因为它本身就包含在 积累了 邪恶 的整体。
准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责, 盟军 在纽伦堡的“代功率为原则”是有罪的。
“我想的时候,仍然认为纽伦堡审判无原则的”,他写道。 “法 事后 适合的激情和喧嚣的时间。“
[邓尼茨在纽伦堡的再评价“,香港汤普森,Jr。和亨利Strutz(加利福尼亚州托兰斯市:1983)
联合国宪章
的 联合国宪章 的第一篇文章说:
联合国 的宗旨是:
1。 为了 保持 国际的 和平 与 安全 ,并为此目的 :采取 有效 集体办法,以 防止且
消除 对 和平 的威胁 和侵略行为或 其他 和平之 破坏 行为的抑制,
并带来约以和平方式,并在符合 正义 和 国际法 ,调整或解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这可能会导致一个
违反 和平 的原则 ;
- 10. 2. 各国 尊重的 平等权利 和 人民 自决 的原则 的基础上发展友好关系 ,并 采取其他 适当的
措施,以 加强 普遍 和平。
确认和扩大 侵略战争 而被停职的联合国“宪章”,其中规定第2条第4款,
各 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使用或 威胁 使用武力对付
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任何国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不符合联合国的宗旨。
第33条
的任何争议,各方的继续存在可能危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应首先寻求通过谈判,调查,调解,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安排,或自己选择的其他
和平手段。
安理会 应在其认为必要时,呼吁各方等方式解决其争端。
第39条
安理会 应断定任何 威胁和平, 破坏 和平,或 侵略行动,
并应作成建议或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应按照第41条和42条,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51条
本“宪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损害的个人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如果受到武力攻击时, 联合国
的成员,直到 安理会 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议员在行使这种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安理会的权力和责
任,根据本宪章随时采取这样的行动,因为它认为有必要,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 。
美国战争法
美国军队 的 “陆战 (野战手册27-10):
498。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任何人, 无论是 军队 或平民 的成员 , 款 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
国际法下 负责 因此 而受到惩罚。 这种与战争中的罪行包括:
一,破坏 和平罪。
(二) 危害人类罪。
(三) 战争罪。
虽然 本手册承认的 刑事责任 可能包括任何上述类型的犯罪对这些罪行 的个人
,通常会关心军队的成员,只能用这些罪行构成“战争罪” [2] ( 着重号后加)
参见
指挥责任
国际刑事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
战争的侵略
- 11. 参考文献
1。 ^ 一 b Ç ð ,让-路易·卡雷尔Bartošek尼古拉·韦斯,平绒,让-
路易特马乔林,安杰伊·蓬奇科夫斯基, 斯特凡库尔图瓦 , 共产主义黑皮书 :罪行,恐怖,镇压
, 哈佛大学出版社 ,1999年,精装,858页, ISBN 0-674 - 07608-7 ,第5页。
2。 ^ FM 27-10 Chptr 8补救措施的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