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47
1
行政院 第 3432 次會議
民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討論事項(三)
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
許政務委員俊逸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交通部函以,為配合 102 年 6 月 5 日總統修正公布大眾捷
運法第 3 條及第 40 條,增訂部分共用道路車道之非完全
獨立專用路權型態,及共用道路交通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本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案經許政務委員俊逸邀集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本院
環保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
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明確規定駕駛人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等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等人員
之指揮。(修正條文第 4 條)
(三)增訂汽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
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及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聲號
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修
正條文第 45 條)
(四)增訂汽車駕駛人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
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之處罰規定。(修正
條文第 50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
(五)增訂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之處罰規定。(修正
條文第 53 條之 1)
(六)修正慢車駕駛人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之處罰規
定。(修正條文第 76 條)
(七)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規定
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
知其營運機構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85 條之 5)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院
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五十七年二月五日制定公
布,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因應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
修正施行之大眾捷運法第三條及第四十條增訂部分共用道路車道之非完全獨
立專用路權型態及共用道路交通管理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等規定,為明確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及汽機車、慢車或行人於共用道路通行時各應遵守之行車
秩序規定,本條例部分條文有配合增修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明確規定駕駛人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修規定,增訂汽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5
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予逕行舉發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七條之二)
四、 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得逕行
舉發之情形者,亦為得逕行舉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
五、 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第二章汽車
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六、 增訂汽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及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
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七、 增訂汽車駕駛人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
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八、 增訂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
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一)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6
九、 增訂汽車駕駛人有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者並予違規記點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六十三條)
十、 增訂慢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及
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聲號或燈光亦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
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十一、 修正慢車駕駛人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之處罰規定,以資明
確。(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
十二、 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規定應予移置
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之五)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
道、巷衖、廣場、
騎樓、走廊或其他
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
、護欄或標線劃定
道路之部分,及其
他供車輛行駛之道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
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
道、巷衖、廣場、
騎樓、走廊或其他
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
、護欄或標線劃定
道路之部分,及其
他供車輛行駛之道
一、一百零二年六月五
日修正施行之大眾
捷運法第三條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採
非完全獨立專用路
權者,其共用車道
路線長度,以不超
過全部路線長度四
分之一為限,另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8
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
行人通行之騎樓、
走廊,及劃設供行
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與人行天橋及人
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
道路上以標線劃設
,供行人穿越道路
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
交通,表示警告、
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
行人通行之騎樓、
走廊,及劃設供行
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與人行天橋及人
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
道路上以標線劃設
,供行人穿越道路
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
交通,表示警告、
同法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大眾捷運系
統採用非完全獨立
專用路權,涉共用
現有道路之車道部
分,其道路交通之
管理,依本條例及
其相關法規辦理。
二、為配合周延明確大
眾捷運系統車輛行
駛共用道路相關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9
禁制、指示,而以
文字或圖案繪製之
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
交通,表示警告、
禁制、指示,而在
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劃設之線條、圖形
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
交通,表示行進、
注意、停止,而以
手勢、光色、音響
、文字等指示之訊
禁制、指示,而以
文字或圖案繪製之
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
交通,表示警告、
禁制、指示,而在
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劃設之線條、圖形
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
交通,表示行進、
注意、停止,而以
手勢、光色、音響
、文字等指示之訊
車秩序規範及管理
,就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用詞應有定義
之必要,爰依大眾
捷運法第三條規定
,增訂第九款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之用
詞定義。現行第九
款、第十款款次遞
移,序文並酌作文
字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0
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
電力架設,而以原
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車)、慢車
及其他行駛於道路
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指大眾捷運法所
定大眾捷運系統使
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
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
電力架設,而以原
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車)、慢車
及其他行駛於道路
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
因上、下人、客,
裝卸物品,其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之狀
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1
因上、下人、客,
裝卸物品,其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之狀
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
放於道路兩側或
停車場所,而不
立即行駛。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
於道路兩側或停車
場所,而不立即行
駛。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
線、號誌及其他相關
設施之設置與管理,
(現行一百零四年一月七
日修正公布條文)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
一、配合大眾捷運法第
三條及第四十條規
定,為明確大眾捷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2
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
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
警告、禁制、指示等
資訊,以便利行旅並
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
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之指示、警告、禁制
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
線、號誌及其他相關
設施之設置與管理,
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
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
警告、禁制、指示等
資訊,以便利行旅並
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
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警告、禁
運系統車輛行駛共
用通行道路相關行
車秩序規範及管理
,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駕駛人駕駛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在道
路上,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警告
、禁制規定,並服
從執行交通勤務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3
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樣式
、標示方式、設置基準
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
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
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
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
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樣式
、標示方式、設置基準
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
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
部定之。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指揮交通及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四項未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4
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
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
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
不在此限。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
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
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
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
不在此限。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5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
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
之一,當場不能或不
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
所停車,不依規定
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
逸,或聞消防車、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
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
之一,當場不能或不
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
所停車,不依規定
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
逸,或聞消防車、
一、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
規定,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或運作人依規定指派
前往處理毒性化學物
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
輛,其執行任務時,
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
之規定;於開啟警示
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
任務時,得不受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及號
誌指示之限制,爰配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6
救護車、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不立
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
人穿越道,經各級
學校交通服務隊現
場導護人員簽證檢
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
地磅之道路,不依
規定停車繳費或過
救護車、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
人穿越道,經各級
學校交通服務隊現
場導護人員簽證檢
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
地磅之道路,不依
規定停車繳費或過
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
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增訂駕駛人聞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
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
讓之違規行為,亦為
得逕行舉發之規定。
二、 第二項至第四項未
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7
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
證據資料證明其行
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
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
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
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
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
車或二輛以上之汽
證據資料證明其行
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
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
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
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
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
車或二輛以上之汽
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8
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
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
線或槽化線。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
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
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之最高速限或低於
規定之最低速限。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19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之最高速限或低於
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
載座人未依規定
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
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
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
載座人未依規定
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
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
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
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
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
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0
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
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
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
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
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
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
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
第一項逕行舉發,
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
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
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
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
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
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
第一項逕行舉發,
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
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
,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
知人製單舉發。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1
,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
知人製單舉發。
第七條之三 大眾捷運
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
為,有前條第一項所
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
者,應記明其車輛違
規地點、時間、行駛
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
料,以其營運機構為
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未來相關地方
政府所規劃之大眾
捷運系統違規態樣
不同,爰增訂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駕駛
人之行為,有第七
條之二第一項所列
違反本條例規定當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2
場不能或不宜攔截
製單舉發之情形者
,亦得逕行舉發,
並增訂逕行舉發之
通知程序,應記明
其車輛違規地點、
時間、行駛方向等
可資辨明之資料,
以其營運機構為被
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八條之一 大眾捷運 一、本條新增。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3
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
行道路,其駕駛人違
反第二章汽車行駛規
定條文者,依各該條
規定處罰。
二、考量未來相關地方
政府所規劃之大眾
捷運系統共用通行
道路路線佈設方式
及車輛行駛規定可
能未盡相同,為避
免逐條式列舉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違反
規定之處罰,無法
符合大眾捷運系統
實際發展需要,未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4
來尚須修正本條例
相關條文,爰參照
第三十二條動力機
械違規行駛道路處
罰之體例,增訂大
眾捷運系統車輛行
駛共用通行道路,
其駕駛人違反第二
章汽車行駛規定條
文者,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之規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5
三、現行汽車駕駛人駕
駛車輛行駛道路違
反本條例規定行為
者,除處罰鍰外,
另有應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應並
受處罰記違規點數
、吊扣或吊銷其駕
駛執照等之處分,
考量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其車輛量體大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6
,行駛共用通行道
路時應更注意行車
安全,爰嚴格規範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行駛共用通行道路
,其駕駛人違反第
二章汽車行駛規定
條文者,依各該條
規定而有受處罰鍰
、應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應並受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7
處罰記違規點數、
吊扣或吊銷其汽車
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均應適用之,併
予說明。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
人,爭道行駛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
人,爭道行駛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
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
於第一項第十一款
規定增訂聞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事故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8
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
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
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
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
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
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
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
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
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
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
變車之警號,應立
即避讓及第二項不
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之處罰
規定。
二、參照大眾捷運法第
三條第四項規定賦
予非獨立完全專用
路權大眾捷運系統
行經共用通行交岔
路口具有優先通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29
路口,不讓已進入
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
,不讓內側車道之
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
道車先行。少線道
車不讓多線道車先
行。車道數相同時
,左方車不讓右方
車先行。
路口,不讓已進入
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
,不讓內側車道之
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
道車先行。少線道
車不讓多線道車先
行。車道數相同時
,左方車不讓右方
車先行。
意旨及為維護大眾
捷運系統運行安全
,增訂第一項第十
七款汽車駕駛人聞
或見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之聲號或燈光
,不依規定避讓或
在後跟隨迫近之處
罰規定。
三、為維護大眾捷運系
統運行安全,大眾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0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
中之車輛、行人優
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
車、警備車、工程
救險車、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事故應變
車之警號,不立即
避讓或在後跟隨急
駛,或駛過在救火
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
中之車輛、行人優
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
車、警備車、工程
救險車之警號,不
立即避讓或在後跟
隨急駛,或駛過在
救火時放置於路上
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
捷運系統車輛量體
大,其前後方需保
持一定淨空空間,
考量未來相關地方
政府所規劃之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行駛
規定可能未盡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將配合定明汽車
原則不得在大眾捷
運系統車輛後方跟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1
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
,或任意跨越兩
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
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
、校車不依規定
禮讓,或減速慢
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
或任意跨越兩條車
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
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
校車不依規定禮讓
,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
路口及巷道不依規
定或標誌、標線指
示。
隨,但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允許在後跟
隨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併予說明。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2
叉路口及巷道不
依規定或標誌、
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
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
運系統車輛之聲
號或燈光,不依
規定避讓或在後
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
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
、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避讓者,並
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3
、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
故應變車之警號,不避
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
三個月。
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
倒車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
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
倒車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
為確保維護大眾捷運系
統車輛之營運效率與安
全,於第一款增訂汽車
駕駛人在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
且為其導引路線上倒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4
、狹路、狹橋、隧
道、圓環、單行道
標誌之路段、快車
道或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共用通行交岔
路口且為大眾捷運
系統車輛導引路線
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
燈光,或倒車時不
注意其他車輛或行
、狹路、狹橋、隧
道、圓環、單行道
標誌之路段或快車
道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
燈光,或倒車時不
注意其他車輛或行
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
指引時,不先測明
車後有足夠之地位
之處罰規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5
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
指引時,不先測明
車後有足夠之地位
,或促使行人避讓
。
,或促使行人避讓
。
第五十三條之一 汽車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
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
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
岔路口闖紅燈者,處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於有大眾捷運
系統車輛行經且設
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如汽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6
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
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
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
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罰鍰。
駕駛人違規闖紅燈
或紅燈右轉,將影
響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運行安全甚鉅,
爰增訂較第五十三
條更重之處罰規定
,俾防制汽車駕駛
人違規行為之發生
。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
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
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
十三條之一之增訂,
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7
款之一者,除依原條
款處罰鍰外,並予記
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
四十條、第四十五
條、第四十七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
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或第六十條第
款之一者,除依原條
款處罰鍰外,並予記
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
四十條、第四十五
條、第四十七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
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或第六十條第
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五
十三條之一者,記違
規點數三點之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
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8
一項、第二項第一
款、第二款情形之
一者,各記違規點
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二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情形
之一者,各記違規
一項、第二項第一
款、第二款情形之
一者,各記違規點
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二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情形
之一者,各記違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39
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
三條之一或第五十
四條情形之一者,
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
依前項各條款,已
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
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
五十三條或第五十
四條情形之一者,
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
依前項各條款,已
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
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0
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
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
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
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
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
照。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
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
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
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
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
照。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之一規定,第六款
增訂慢車駕駛人聞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1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
務警察之指揮或不
依標誌、標線、號
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
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
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
務警察之指揮或不
依標誌、標線、號
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
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
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事故應變車之警號
,應立即避讓之規
定。
二、參照第四十五條第
一項增訂第十七款
規定,增訂第九款
慢車駕駛人聞或見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之聲號或燈光,不
依規定避讓或在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2
。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
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
、救護車、工程救
險車、毒性化學物
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
行人穿越或行駛至
。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
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
、救護車或工程救
險車警號不立即避
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
行人穿越或行駛至
交岔路口轉彎時,
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跟隨迫近之處罰規
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3
交岔路口轉彎時,
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
誌或標線供慢車行
駛之人行道上,未
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
系統車輛之聲號
或燈光,不依規
定避讓或在後跟
。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
誌或標線供慢車行
駛之人行道上,未
讓行人優先通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4
隨迫近。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
人,載運客、貨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
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
重量或超出車身一
定限制。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
人,載運客、貨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
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
重量或超出車身一
定限制。
鑑於第三條第八款所稱
車輛,除指在道路上以
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外,
尚包括第六十九條規定
所稱腳踏自行車、電動
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
車及三輪以上慢車等慢
車種類,實務迭有慢車
駕駛人攀附電動自行車
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5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
散、有惡臭氣味及
危險性貨物不嚴密
封固或不為適當之
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
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
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
貨物不緊靠路邊妨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
散、有惡臭氣味及
危險性貨物不嚴密
封固或不為適當之
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
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
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
貨物不緊靠路邊妨
形,爰將第七款規定之
「汽車」修正為「車輛」
,以資周延。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6
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
附車輛隨行。
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
附汽車隨行。
第八十五條之五 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
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
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
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
之情形,其車輛之移
置或扣留,得通知其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
序及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對於該等車
輛行駛共用通行道
路違反本條例規定
應依規定當場移置
保管或扣留車輛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47
營運機構處理。 ,應有由營運機構
即時處理之必要,
爰增訂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得
通知其營運機構處
理之規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32次
院
會
會
議
6FC607ADA519B900

More Related Content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R.O.C.Executive Yuan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R.O.C.Executive Yuan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