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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正背景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Agreement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Eswatini on Economic Cooperation,以下簡稱臺史經濟合作協定)於本(107)年6月8日完成簽署,
為執行我方關稅減讓承諾,依據臺史經濟合作協定第2條第 a 款第5目之規定,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配合增訂史瓦帝尼適用之第2欄稅率及免
關稅配額數量。另爲符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以下簡稱 HS)稅則分類架構,參據 HS 註解第74章章註一(甲)、(戊)、(辛)之規定,調整部分貨品稅
則號別及貨名,以利海關實務執行;及為符合引線架產業發展現況,並促進半導體產業發展,爰併提「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二、修正內容
(一)臺史經濟合作協定部分
依據臺史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以2018年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會員之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MFN)稅率為基礎稅率,對原產於史瓦帝尼之產品立即或逐步取消進口關稅:
1、依據協定附件1、1-A、1-B、1-C 我方關稅減讓清單,對原產於史瓦帝尼之牛肉、豬肉、水產品、蔬果、糖、調製食品及紡織品等153項貨品,除粗製
糖、精製糖、天然蜜及酪梨4項貨品實施關稅配額,配額內免稅;及天然蜜、酪梨2項貨品關稅稅率分別以10年及5年逐步調降至免稅外,其餘貨品均
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免稅。
2、依據協定上開附件我方關稅減讓清單所載貨品、承諾稅率及降稅期程,將各年適用稅率於第2欄稅率一次列出,以期符合透明化原則,並依據我國國
家標準(CNS)國家名稱代碼表示法,以 SZ 作為史瓦帝尼之英文代碼。
3、依據協定第15條規定,協定應在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國內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復依據附件1-B 及1-C 規定,及洽據產業主管機關意
見,協定生效後,自第2年起,每個年度之關稅調降以各該年度之1月1日為生效日。
(二)精煉銅型材部分
1、參據 HS 註解第74章章註一(甲)、(戊)、(辛)之規定,「連續內溝槽(或稱內螺紋)或連續外翅片之精煉銅管」屬稅則第740710目貨品範疇,爰於
該目下增訂專屬稅號,以與國際稅則分類架構一致;並配合修正稅則第74章增註一規定,將增訂之稅號納入該增註免稅客體適用範疇。
2、為符合引線架產業發展現況,促進半導體產業發展,爰修正稅則第74章增註二規定,將本增註免稅主體及免稅用途擴及半導體裝置引線架製造廠及
半導體裝置之引線架用者,並將第7407節之銅型材納入免稅客體之適用範圍。
三、修正結果:
(一)臺史經濟合作協定部分:增訂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2欄稅率153項,增訂增註3項。
(二)精煉銅型材部分:刪除稅則8位碼稅號1項,增訂稅則8位碼稅號2項,修正增註2項。
四、修正效益
(一)本次稅則修正配合履行我國與史瓦帝尼簽署經濟合作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將有助於拓展雙方出口,促進投資,創造共榮互利之投資貿易環境,提高
消費者福利。本次我國與史瓦帝尼簽署經濟合作協定,雙方洽談議題,除雙邊合作外,尚包含投資促進及保障、關務程序及合作、貿易救濟、智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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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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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310CF53AC755C5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