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Related Content
Similar to 1100325-藥師報備支援-劉錦燕股長
Similar to 1100325-藥師報備支援-劉錦燕股長 (20)
1100325-藥師報備支援-劉錦燕股長
- 1.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師報備支援相關規定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藥政科 藥事企劃股
劉錦燕
1
- 2.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大 綱
一、藥師法有關執業之相關規定
二、藥師法第11條修法
三、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四、相關函釋
五、Q&A
- 3.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3
3
醫事人員之定義及種類
• 醫事人員法規及管理
• (一)醫師法 (民國32.9.22公布,民國98.5.13修正)
• (二)藥師法 (民國32.9.30公布,民國96.3.21修正)
• (三)助產人員法 (民國32.9.30公布,民國92.7.2修正)
• (四)護理人員法 (民國80.5.17公布,民國96.1.29修正)
• (五)營養師法 (民國73.5.9公布,民國93.5.5修正)
• (六)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84.2.3公布,民國96.1.29修正)
• (七)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86.5.21公布,民國96.1.29修正)
• (八)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89.2.3公布,民國96.1.29修正)
• (九)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89.2.3公布,民國96.1.29修正)
• (十)心理師法 (民國90.11.21公布)
• (十一)呼吸治療師法(民國91.1.16公布)
• (十二)語言治療師法﹙民國97年7月2日公布﹚
• (十三)牙體技術師法﹙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
• (十四)聽力師法 ﹙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
• (十五)驗光人員法 (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
- 4.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師法第7條
• 第1項: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
• 第2項: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
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4
- 5.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師法第11條
• 藥師法第11條(修正前)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 司法院大法官第711號釋憲文(103.07.31)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
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
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
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
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
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
其效力。
5
- 6.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師法第11條
藥師法第11條(103.07.16)
•第1項: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
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
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
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第2項: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 7.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師法第15條
• 第1項: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7
- 8.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法源:藥事法第37條第1項
第3條: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
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
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
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8
- 9.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師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藥師執行本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所定藥事照護相
關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及生活品質,考量
藥物使用情形及評估療效之藥事服務事項
二、於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局或依老人福
利法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執行藥品安全
監視、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藥物治
療流程評估等相關藥事服務事項。
9
- 10.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藥師法第11條(103.07.16)
•第1項: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
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藥商不可報備支援)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
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第2項: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藥師法第11條
- 11.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 103年9月24日發布訂定「藥師於執業處所
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 第1條: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
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 12.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 第1項:藥師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各款
情形之一,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以下簡
稱支援) 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
• 第2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
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
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
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
性等因素。
• 第3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申請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支援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2
第二條
- 13.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
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規
定為之:
•第1項: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
事法第102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
1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說明:所稱專任藥師或藥劑生係執業登記於
該機構之藥師或藥劑生。
13
第三條
- 14.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 第2項: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
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
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
務。
說明:但若原機關暫時停止藥師業務(於
藥局係指藥局休息,於醫療機構係指休診
或處方釋出)則不在此限。
14
第三條
- 15.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 第3項: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
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說明:避免支援時間過長,藥師執業之工
作總時數,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15
第三條
- 16.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 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服務,
指執行本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藥品調
劑業務。
說明:明定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藥癮
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第2款義診或巡迴
醫療服務,所稱服務,指執行藥師法第15
條第1項第2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
16
第四條
- 17.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 本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需要,包括
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說明: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修法理由,有關第一
項第五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
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
假之情形。
二、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
假。其中所稱「請假」不包含育嬰假。
17
第五條
- 18.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7天前完成報備支援,無法於7天前完成時請另
行通知轄區衛生所,並於線上備註註明:
(一)被支援機構現有執登一位藥師或藥劑生。
(二)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
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
藥局執行業務。
(三)申請人(即支援者)確認工作時數符合勞基法規定。
18
注意事項
- 19.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四、相關函釋
- 20.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醫療機構實施送藥到府作業,是否符合
藥師法第11條規範
• 103年11月7日衛部醫字第1030132473號函:
一、依103年10月7日FDA藥字第1039020255號函略以,
「醫療機構倘經病患同意,由執登於該機構之藥事人
員親自調劑自身機構所開立之藥品後,並提供藥品宅
配到家及進行用藥諮詢服務,係屬藥品優良調劑作業
準則第3條所稱調劑之一部。」
二、醫療機構推行慢性連續處方箋由藥師送藥到府作
業,如係上開函釋所稱調劑之一部分,則該藥師係執
行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藥品調劑業務,非同條
同項第8款之藥事照護相關業務,爰並無藥師法第11條
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另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緊
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
情形,有否適用,仍請依個案事實審認之。
- 21.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醫療機構實施送藥到府作業,是否符合
藥師法第11條規範
• 107年5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71663333號函
• 調劑是一連續(串)之行為,依旨揭會議決議,
「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作業,不限於藥事作業
處所,惟如送藥到宅,則僅限於藥事人員執業
登記機構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係為衡平地方政府管轄權、轄區內藥事服務管
理及關懷弱勢或偏僻地區之族群,爰藥事人員
執業登記處所(藥局或醫療機構)之調劑服務延
伸至執業登記所在之行政區域內之病人家(送
藥到宅交付藥品),可不認定為「於執業登記
處所外執行業務」。另跨行政區域送藥到宅,
非屬藥師法第11條第1項所定得報准支援之情
形,不得為之。
- 23.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執行計畫可以造冊
方式申請報備支援
核准
- 25.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五、Q&A
- 26.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Q&A
• Q1:藥事人員沒有執業登記,可以申請報
備支援嗎?
• A1:不可以,依據藥師法第7條規定,藥師
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
,始得執業。沒有執業登記,依法不
得申請報備支援。
- 27.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Q&A
• Q2:執登於藥商(含販賣業及藥廠)之藥
事人員,可以申請報備支援嗎?
• A2:不可以。
依據藥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藥師執
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
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
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
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 28.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Q&A
• Q3:診所沒有聘任藥事人員執行調劑業務
,藥事人員可以申請報備支援方式執行
調劑業務嗎?
•A3:不可以。
依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
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被支援之
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所
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1名專任藥師或藥劑
生。
- 29.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Q&A
• Q4:有關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
需要,何謂緊急狀況才符合報備支援?
• A4:緊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
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 Q5:有關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
需要包含個人因素請假,那何謂請假之規定
?
• A5: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假。其
中所稱「請假」不包含育嬰假。
- 30.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案例一
• 診所有2個正職藥師,其中1位因疾病因素,須定
期至醫院治療,去年平均每2週需要其他藥師報備
支援3到4診,但今年衛生所不核准。不核准理由
,因「緊急或特殊情況」請假,不得「常態例行
性」支援同一機構,如對方診所長期欠缺藥師,
應以處方釋出或增聘藥師方式提供藥事服務。
• 說明:回歸依法認定,符合請假規定即可。
• 藥事法第11條修法理由,有關第1項第5款之說明
,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
他因素請假之情形。
- 31.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案例二
• 我們有一個藥師服務團隊在高雄,我們裡面每位
藥師都有一個正職的工作,我們會利用沒有上班
的時間去幫忙一些診所的醫師工作(幫忙的原因
是因為他們的藥師休假),昨天我團隊中有位藥
師,她的正職工作在○○的藥局(她屬於○○衛
生所藥政管轄),我請她2月幫忙我在○○的診所
5個門診,○○衛生所藥政卻以「常態報備」拒絕
我的藥師,一個月5個門診並不多,我是無法接受
這樣的理由。
• 說明:回歸依法認定,符合請假規定即可。
- 32.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藥政科
• 劉錦燕
• 聯絡電話:07-7134000#6221
- 33. 體 驗 幸 福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