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Related Content Similar to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1~5章 (1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1~5章2. 第一节 物业管理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物业管理条例》 10. (一)社会化 物业管理社会化有两个基本含义 : 一是物业的所有权人要到社会上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是物业管理企业要到社会上去寻找可以代管的物业 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物业的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是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前提,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专业分工,则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条件。 15. 物业管理起源于 19 世纪 60 年代的英国。当时正值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但城市房屋跟不上人口的激增,造成严重的房荒。由于当时房屋管理混乱,居住环境恶劣,引起大量事端。一位名叫奥克维娅 · 希尔的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的房屋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引导并要求租户严格遵守。奥克维娅 · 希尔女士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后,住房秩序和居住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社会其他人士也纷纷效仿,并取得政府的关注。随后英国还成立了非赢利性行业组织——皇家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以英国为起源地,在一个多世纪时间里,物业管理在世界各地逐渐推行开来。 30. 一、《条例》颁布前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二) 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 (三)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五)《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40. 《条例》颁布后,制定的全国性政策法规作列举式介绍: (一) 2003 年 6 月,建设部发布《业主大会规程》; (二) 2003 年 9 月,建设部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 2003 年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 2004 年 1 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五) 2004 年 3 月,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六) 2004 年 7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七) 2004 年 9 月,建设部发布《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八) 2005 年 11 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49. (二)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本章共 15 条,规定了业主的概念、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等内容。 50. (三)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本章共 11 条,是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的保修责任等内容。 53. (六)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 : 第一,它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没有违法行为,就谈 不上法律责任。 第二,它的内容是法律明确而又具体规定的。 第三,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四,它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 59. (三)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基础之上的: 一个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个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61. (五)社区居委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条例》 设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并听取居委会建议的义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同时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按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服务,与居委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70. (一)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 1.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2.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3.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4.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服务; 5. 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 6.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 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8. 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74. (一)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 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80% 以上。 75. (二)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 每日巡查 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76.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载人电梯 24 小时正常运行。 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 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5% 。 1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77.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 小区主出入口 24 小时站岗值勤。 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 1 小时至少巡查 1 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 24 小时监控。 3.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78. (五)保洁服务 1. 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 2 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 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 2 次。 3.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 2 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 2 次,每周拖洗 1 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 1 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 1 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 1 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 1 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 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 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 1 次,每半年清掏 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79. (六)绿化养护管理 1.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 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 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81. (一)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公示 16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 1 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 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75% 以上。 82. (二)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 每 3 日巡查 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 3 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83.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载人电梯早 6 点至晚 12 点正常运行。 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 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0% 。 1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84.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 小区主出入口 24 小时值勤。 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 2 小时至少巡查 1 次。 3.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85. (五)保洁服务 1. 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 1 次。 2.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 1 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 1 次,半月拖洗 1 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 2 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 1 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 1 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 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 1 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 2 个月检查 1 次,每年清掏 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88. (一)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公示 8 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 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70% 以上。 89. (二)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 每周巡查 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90.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 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载人电梯早 6 点至晚 12 点正常运行。 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80% 。 8.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91.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 小区 24 小时值勤。 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 3 小时至少巡查 1 次。 3. 车辆停放有序。 4.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92. (五)保洁服务 1.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 1 次。 2. 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 1 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 1 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 1 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 1 次。 3.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 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 1 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 1 次,每年清掏 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116. 2.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 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 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 5 )车辆停放管理 ( 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18. 4. 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内容 ( 1 )物业经营活动的项目名称 ( 2 )物业经营部位的权属界定 ( 3 )物业经营项目的收费标准 ( 4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经营项目收费或利润的分成比例。 119. 5. 物业的承接查验 ( 1 )说明查验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 ( 2 )双方确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 3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解决办法 ( 4 )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的资料 ( 5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等 120. 6.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1 )建设单位和业主、使用人配合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制度的义务 ( 2 )物业管理企业制止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具体措施 ( 3 )物业管理企业对重大事项的告知义务和接受监督义务 ( 4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约定 ( 5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约定 126. 1.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主要表现 ( 1 )侵占公共场地,私搭乱建,损害居住环境; ( 2 )违规装修,拆改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造成财产损害和安全隐患; ( 3 )安装设备设施,侵犯相关业主正当权益; ( 4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损害环境,影响相邻业主生活; ( 5 )经营活动污染环境、噪音超标,给相邻业主生活与经营造成损害; ( 6 )使用房屋、阳台荷载超标,给相邻业主造成安全隐患; ( 7 )使用房屋大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给相邻业主造成安全隐患; ( 8 )占用房屋共用露台、门厅或公共通道,影响他人使用和通行; ( 9 )阻挠、妨碍或者拒绝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正常的房屋修缮,损害相关业主正当权益; ( 10 )其他损害公共秩序和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的行为。 143. 第一节 业主大会制度 第二节 业主公约制度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第四节 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第五节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节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七节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147. (二)业主的权利 1.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8. (三)业主的义务 1.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3. 2. 业主大会的筹备 ( 1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 2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 3 )筹备业主大会的工作要求 154. ( 1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155. ( 2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①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② 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③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④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⑤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56. ( 3 )筹备业主大会的工作要求 ①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② 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向筹备组反馈修改意见的时间和反馈方式同时公告。 ③ 确认业主身份,应当以业主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应当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确定标准和方式,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 157. 3. 业主大会的成立 ( 1 )报告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 2 )宣读业主名册和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3 )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宣讲业主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修改结果; ( 4 )投票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 5 )宣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经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159. (三)业主大会的职责 1.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162. 2. 业主代理人和业主代表人 ( 1 )业主代理人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 2 )业主代表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3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到会业主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 163. 3.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表决效力 ( 1 )业主大会作出的一般决定,实行简单多数表决原则,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2 以上通过。 ( 2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方案的决定,实行特别多数表决原则,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 168.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 1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2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 3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4 )有犯罪行为的 ( 5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6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7 )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170. (七)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与变更 1. 业主委员会的改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 2 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2.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 20% 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变更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