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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視力保健推展協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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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視力保健推展協會組織簡則
1.
中華民國視力保健推展協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定訂之。 二、本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出版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書籍、刊物及印刷品。 二、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各種委託服務。 三、關於會員各種醫療、食品、營養衛生、護理運動器材權益之保障。 四、關於會員公益活動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策畫集舉辦各類型公眾教育活動,增進市民大眾對此相關疾病及 患者的認識和關注。 六、關於提供患者個人服務,為他們在社會上爭取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三、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 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 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 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四、本協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 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協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協會每一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常務理事擔任主席。 七、本協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 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協會秘書長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 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會除台北總會外,另在台中及高雄設 置辦事處。地址分別為台中市東區建功街79號及高雄市三民區中 華二路220號。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團體設有小組者其組織簡則得參照協組織簡則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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