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老師:王蘭華老師
組員:林柏賢 410271039
周宗翰 410271019
 在網路世界中,並不容易過分誇大資訊安全的重要性;
毀滅性病毒、非法闖入者、盜版軟體等都會危害工作,
有時資訊安全上的考量也會造成問題,如過度可能會
影響個人的隱私權,企業和政府的資料庫中累積了大
量關於我們的資料,包括企業經理人使用監看軟體衡
量員工的生產力,以及觀察螢幕上的活動。
 當安全措施被用來預防電腦犯罪通常也幫忙保護隱私
權。當駭客入侵電腦系統時,此系統合法使用者的私
人通訊,可能會被入侵者監控;當外部人員闖入銀行
資料庫時,每位銀行客戶的隱私受到危害;政府電腦
也一樣,就保護個人隱私來說,這些系統的安全很重
要。
 1990年,美國Epson公司的電子郵件協調管理人員
Alana Shoar,在她公司的辦公室發現一大疊列印出來
的員工私人電子郵件訊息,在她和公司上司對質不久
後,她因「嚴重的素行不良和抗命」被革職。她對
Epson公司提出集體訴訟,指控該公司長期監控所有
的電子郵件訊息,公司高層則是否認她的指控,雖然
這次判決是偏向Epson這方,自此,很多美國法院的
裁決,都更加強了公司可以監看員工儲存在公司電腦
內電子郵件的權利。
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2004年的一項判決更進一步規定,
ISP業者有權力閱讀其註冊會員的電子郵件。雖然與竊
聽相關的法案禁止竊聽電話和其他即時送達的訊息;
但是,大多數認為,那些已經被儲存的訊息並不具有
相同的保護;而反對團體則認為,對這個規定等於對
網際網路通訊的隱私判了死刑。
 1995年,美國政府通過一項法令,要求新出廠的數位
電話系統必須包含能夠進行電子監聽動做的附加開關。
這項法律雖然保障了FBI的監聽任務,但是也犧牲了個
人隱私。反對者提出,這個「後門」可能會被政府機
關濫用,也可能被罪犯利用來從事非法監聽;政府官
員則是辯稱,監聽是對抗組織犯罪的必要手段。
 之前美國能逮捕到Melissa病毒的程式設計師,是因為
美國網路公司提供了資訊,而Microsoft一項備受爭議
的文件識別技術GUID,也扮演了重要角色,雖然幾
乎所有人都很高興能夠逮到病毒製造者,但是很多法
律專家卻擔心技術會被濫用。
 另外2001年美國立法要求未來的行動電話要有GPS功
能,以便緊急求助時,電話能夠將位置傳給急救人員,
但是,有隱私保護人士擔心,政府探員和犯罪人士會
利用GPS來追蹤他人。
 另外2011年911恐怖攻擊讓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愛國者
法案,其中將重新地定義網路恐怖份子,此法案增加
了FBI監聽的自由,但是也威脅到一般民眾的隱私安全。
 有些科技會同時增進安全,卻也危害到隱私,像是智
慧識別證,識別證可用來識別、尋找和記憶位置。
 1.小心分享:電腦病毒常常會因為檔案的互傳而擴散,
所以盡量避免與他人共用隨身碟等。
 2.注意帶有禮物的電子郵件:常常駭客會寄送有夾帶病
毒的檔案,所以不要開啟不明的電子郵件。
 3.小心使用共享軟體和免費軟體:有些病毒是透過木馬
程式類型的共享軟體或是免費軟體偽裝進入系統。
 4.定期掃描:經常使用防毒軟體來掃描電腦是否有病毒,
並且定期更新,才可以防範新病毒。
 5.上鎖:如果和別人共用電腦,記得使用密碼來保護私
人檔案,如僅讓人閱讀,記得要先將檔案改成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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