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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相關政府組織體制及法規體系
  組織改造作業研析報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1年8月6日


                  1
報告大綱

•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 後福島時期對核安管制機關的要求
 – 日本福島核災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 日本、韓國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 策略建議



                     2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組改前                     組改後
      行政院                     行政院


經濟部   國科會   原能會               科技部     經濟及能源部

                              核安署
                     移撥部分員額
                     支援核安管制   核安管制
            核研所
                              研究中心
                                      能源研究所
                   原能會併入科技部
                   二級降為三級機關
                   區隔政府組織職掌
  任         安全管制              安全管制
  務   原子能應用推廣                        原子能應用推廣

                                               3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組改前                      組改後
      行政院                      行政院


經濟部   國科會   原能會                科技部    經濟及能源部

                               核安署
                     移撥部分員額
                     支援核安管制    核安管制
            核研所
                               研究中心
                                      能源研究所
                   修訂相關法規體制
                  明確區隔政府組織職掌


                    資源切割後
                  削減核安管制人力資源
                                               4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組改後
       行政院
災害防救
辦公室
             分級成立                    行政院
             首長任指揮官


中央災害    中央災害防救        中央災害           科技部   經濟及能源部
防救業務             派員
        業務主管機關   進駐   應變中心
相關機關
                                     核安署

                                 核安管制
                                 研究中心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國土安全                 能源研究所
             (如大港倡議、輻射災害應變及
             港埠輻安)           跨部會協調
   直轄縣市政府                     困難
   地方鄉鎮公所



                                                    5
民眾對核安管制
國際原子能總署      機關的期待    核能安全署的
  的要求                  運作效能




           後福島時期對
          核安管制機關的要求


                               6
日本福島核災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2011.5.24                  管制機關獨立性不夠
 組成調查委員會                     指揮體系紊亂
                            災害應變能力不足

2011.6.7第1次委員
會議後展開調查                                 對於新安全管制機關
                –   獨立性與透明性
                                           的建議
                    •   有效且獨立進行安全決策
 訪問456人
 召開6次委員會            •   人力經費、功能獨立且不受擾,並確保決策透明

                –   快速且有效處理緊急事故的能力
2011.12.26
提出期中調查報告            •   制訂防災計畫,實施防災演練

                    •   跨部門、中央/地方整合機制
2012.7.23
提出期末調查報告
                –   提供災害資訊
                                                    7
日本福島核災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2011.5.24
 組成調查委員會        –   保障具競爭力的人力資源            對於新安全管制機關
                                              的建議
                    •       確保人力資源與培訓體制
2011.6.7第1次委員
會議後展開調查
                –   蒐集必要專業知識
                        •   所擁有專業知識與國際管制/學術機構同步

 訪問456人         –   主動維繫與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管制單位的關係
 召開6次委員會
                –   管制體系的再強化
                    •       汲取國際最新管制趨勢,持續檢視國內管制規範
2011.12.26
提出期中調查報告            •       核災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平時建立防災計畫,並進
                            行防災演練
2012.7.23           •       適當的組織規模、人力經費
提出期末調查報告
                                                       8
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要求
• IAEA於2011年6月公布「日本核災真相調查報告」後召
 開之部長級會議上,特別強調不論在何種狀況下各國管
 制單位都應維持獨立性與明確角色。

• 美國核管會前主席Dr. Jaczko在IAEA會議中提出管制機
 關必須擁有「獨立性」的五大要素,方能確保安全第一。
 – 強而成熟的技術支援單位、足夠的人力與預算、高素質的員工、
   公眾資訊透明與國際合作、免受政治與經濟影響。

• 「核能安全公約」明白揭示:政府必須確保核安管制機
 關與核能推廣機關在權力與業務方面,要有明確且有效
 的分離。
                                    9
國內民眾對核安管制機關的期待
• 福島核災發生後,國人普遍肯定原能會的專業,與信任原
 能會所提供的安全訊息;並期許原能會發揮管制效能,為
 國人核能與輻射安全嚴格把關。

• 立法委員審議組織法案時,不分黨派反對原能會降為三級
 機關,此規劃不符合高度核能安全的要求。

• 不同於國際間強化重視核安管制機構位階及功能趨勢,恐
 難獲得社會大眾與環保團體的認同。




                              10
核能安全署的運作效能
             行政院「核安會報」
             科技部核能安全諮議會
                            跨部會協調

 核能安全管制      核能相關管制作用法          核能安全署

原子能應用推廣                         經濟及能源部
               相關組織權責
原子能科學及技術           法規           教育部
 人才教育推廣


 強而成熟的技術支援單位
 足夠的人力與預算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國土安全
               獨
 高素質的員工        立        (如大港倡議、輻射災害應變及
 公眾資訊透明與國際合作   性        港埠輻安)         跨部會協調
 免受政治與經濟影響
               ?                       困難
                                              11
日本、韓國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12
日本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內閣府
                   原子力委員會
                   核能政策及規劃向首相提出建言   不符獨立與明確
                                    遭朝野民眾反對
                   原子力安全委員會
                   新建核能電廠核發執照決定權
                                     環境省

文部科學省     經濟產業省                     原子力規制廳
環境輻射偵測
                                    強化人力及資源
                                    獨立併入環境省
          原子力安全
資源能源廳     保安院
核能產業與能源   電廠安全監督
推動發展


                                              13
日本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內閣府
                   原子力委員會
                   核能政策及規劃向首相提出建言
                   原子力安全委員會
                   新建核能電廠核發執照決定權

文部科學省     經濟產業省
                                            首相指派委員
環境輻射偵測                                      高度獨立行使職權

          原子力安全                             核能管制委員會
                            內閣特別委員會
資源能源廳     保安院                                (5位委員)
                            核子災害的準備及
核能產業與能源   電廠安全監督            輻射污染管控之決策
推動發展
                            召集人:首相           核能管制署
                            副召集人:秘書長及環境部長
                                            全國核能安全監管
                            相關部會首長+         核設施外部災害之管理
                            核能管制委員會主席


                                                       14
韓國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總統                              總統
                               核能安全監督
                                獨立單位
                                                核能安全與保安
                                                委員會NSSC
          總理                              總理
                                                 原子力安全技術院
                  原子能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            KINS
                    核能相關事務政策   核能相關事務政策
                    擬訂之決策單位    擬訂之決策單位           原子力統制技術院
                                                 KINAC
工商能源部           教育科技部
                    制訂和執行核能管制政策,
                                        教育科技部
    核能推廣
    應用 核能安全所        管控核能發電                     制訂和執行核能管制政策,
                    研究用反應器及輻射應用                研究用反應器及輻射應用
         KINS
        技術支援
                        核能安全委員會
        原子能研究所      提供對政府核能安全、                  原子能研究所
        KAERI       管制政策及執照審核議題之決策建言            KAERI


韓國水力與            原子能局                     原子力
                                                 原子能輻射推廣
核能公司             電廠安全監督                   管理局
                                                            15
策略建議-說明
• 行政院「行政院核能安全會報」及科技部「科技部核安諮
 議會」之設置,原為彌補管制位階與獨立性不足;惟日本
 福島核災後,日韓兩國均放棄此作法,另規劃更強有力、
 且具獨立性的核安管制組織架構。

• 日本福島核災之後,管制機關降階後,在管制效力與權威、
 人力配置、經費編列、技術能量支援,專業人才吸收與留
 用等,面臨嚴峻之挑戰。

• 國際原子能總署之要求、各國管制機構提升位階及獨立性
 之趨勢,並忽視國內立法院與民意,將不能滿足民眾對核
 能安全及品質的高度期待,亦與國際趨勢背道而行。
                               16
策略建議#1
• 原能會暫時維持現行運作機制,再審慎考量後續
 調整策略
 – 現行科技部組織法草案,除核安署部份保留之外,其
  他部份先行通過,而原能會則暫時仍維持運作。

 – 觀察國際整體趨勢及國內政經情勢發展後,單獨考慮
  維持現行核安署之規劃,或修行政院組織法增加核能
  安全委員會(即原能會改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仍維持
  二級部會)。


                             17
策略建議#2
• 原能會重行維持二級機關位階,進行相關配套
 法規之修訂
 – 順應國內、外因應後福島時代,為加強核安管制、提
  升核安管制位階及功能之趨勢,維持原能會(改為核
  能安全委員會)為行政院二級部會,以宣示政府重視
  核安,確保民眾健康與安全之決心,並立即進行行政
  院組織法修法和相關配套組織法之調整。




                             18
報告完畢 恭請核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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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管制機關的改變

  • 2. 報告大綱 •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 後福島時期對核安管制機關的要求 – 日本福島核災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 日本、韓國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 策略建議 2
  • 3.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組改前 組改後 行政院 行政院 經濟部 國科會 原能會 科技部 經濟及能源部 核安署 移撥部分員額 支援核安管制 核安管制 核研所 研究中心 能源研究所 原能會併入科技部 二級降為三級機關 區隔政府組織職掌 任 安全管制 安全管制 務 原子能應用推廣 原子能應用推廣 3
  • 4.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組改前 組改後 行政院 行政院 經濟部 國科會 原能會 科技部 經濟及能源部 核安署 移撥部分員額 支援核安管制 核安管制 核研所 研究中心 能源研究所 修訂相關法規體制 明確區隔政府組織職掌 資源切割後 削減核安管制人力資源 4
  • 5. 核能相關組織改造之現況研析 組改後 行政院 災害防救 辦公室 分級成立 行政院 首長任指揮官 中央災害 中央災害防救 中央災害 科技部 經濟及能源部 防救業務 派員 業務主管機關 進駐 應變中心 相關機關 核安署 核安管制 研究中心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國土安全 能源研究所 (如大港倡議、輻射災害應變及 港埠輻安) 跨部會協調 直轄縣市政府 困難 地方鄉鎮公所 5
  • 6. 民眾對核安管制 國際原子能總署 機關的期待 核能安全署的 的要求 運作效能 後福島時期對 核安管制機關的要求 6
  • 7. 日本福島核災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2011.5.24 管制機關獨立性不夠 組成調查委員會 指揮體系紊亂 災害應變能力不足 2011.6.7第1次委員 會議後展開調查 對於新安全管制機關 – 獨立性與透明性 的建議 • 有效且獨立進行安全決策 訪問456人 召開6次委員會 • 人力經費、功能獨立且不受擾,並確保決策透明 – 快速且有效處理緊急事故的能力 2011.12.26 提出期中調查報告 • 制訂防災計畫,實施防災演練 • 跨部門、中央/地方整合機制 2012.7.23 提出期末調查報告 – 提供災害資訊 7
  • 8. 日本福島核災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2011.5.24 組成調查委員會 – 保障具競爭力的人力資源 對於新安全管制機關 的建議 • 確保人力資源與培訓體制 2011.6.7第1次委員 會議後展開調查 – 蒐集必要專業知識 • 所擁有專業知識與國際管制/學術機構同步 訪問456人 – 主動維繫與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管制單位的關係 召開6次委員會 – 管制體系的再強化 • 汲取國際最新管制趨勢,持續檢視國內管制規範 2011.12.26 提出期中調查報告 • 核災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平時建立防災計畫,並進 行防災演練 2012.7.23 • 適當的組織規模、人力經費 提出期末調查報告 8
  • 9. 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要求 • IAEA於2011年6月公布「日本核災真相調查報告」後召 開之部長級會議上,特別強調不論在何種狀況下各國管 制單位都應維持獨立性與明確角色。 • 美國核管會前主席Dr. Jaczko在IAEA會議中提出管制機 關必須擁有「獨立性」的五大要素,方能確保安全第一。 – 強而成熟的技術支援單位、足夠的人力與預算、高素質的員工、 公眾資訊透明與國際合作、免受政治與經濟影響。 • 「核能安全公約」明白揭示:政府必須確保核安管制機 關與核能推廣機關在權力與業務方面,要有明確且有效 的分離。 9
  • 10. 國內民眾對核安管制機關的期待 • 福島核災發生後,國人普遍肯定原能會的專業,與信任原 能會所提供的安全訊息;並期許原能會發揮管制效能,為 國人核能與輻射安全嚴格把關。 • 立法委員審議組織法案時,不分黨派反對原能會降為三級 機關,此規劃不符合高度核能安全的要求。 • 不同於國際間強化重視核安管制機構位階及功能趨勢,恐 難獲得社會大眾與環保團體的認同。 10
  • 11. 核能安全署的運作效能 行政院「核安會報」 科技部核能安全諮議會 跨部會協調 核能安全管制 核能相關管制作用法 核能安全署 原子能應用推廣 經濟及能源部 相關組織權責 原子能科學及技術 法規 教育部 人才教育推廣 強而成熟的技術支援單位 足夠的人力與預算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國土安全 獨 高素質的員工 立 (如大港倡議、輻射災害應變及 公眾資訊透明與國際合作 性 港埠輻安) 跨部會協調 免受政治與經濟影響 ? 困難 11
  • 13. 日本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內閣府 原子力委員會 核能政策及規劃向首相提出建言 不符獨立與明確 遭朝野民眾反對 原子力安全委員會 新建核能電廠核發執照決定權 環境省 文部科學省 經濟產業省 原子力規制廳 環境輻射偵測 強化人力及資源 獨立併入環境省 原子力安全 資源能源廳 保安院 核能產業與能源 電廠安全監督 推動發展 13
  • 14. 日本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內閣府 原子力委員會 核能政策及規劃向首相提出建言 原子力安全委員會 新建核能電廠核發執照決定權 文部科學省 經濟產業省 首相指派委員 環境輻射偵測 高度獨立行使職權 原子力安全 核能管制委員會 內閣特別委員會 資源能源廳 保安院 (5位委員) 核子災害的準備及 核能產業與能源 電廠安全監督 輻射污染管控之決策 推動發展 召集人:首相 核能管制署 副召集人:秘書長及環境部長 全國核能安全監管 相關部會首長+ 核設施外部災害之管理 核能管制委員會主席 14
  • 15. 韓國核安管制組織變革 總統 總統 核能安全監督 獨立單位 核能安全與保安 委員會NSSC 總理 總理 原子力安全技術院 原子能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 KINS 核能相關事務政策 核能相關事務政策 擬訂之決策單位 擬訂之決策單位 原子力統制技術院 KINAC 工商能源部 教育科技部 制訂和執行核能管制政策, 教育科技部 核能推廣 應用 核能安全所 管控核能發電 制訂和執行核能管制政策, 研究用反應器及輻射應用 研究用反應器及輻射應用 KINS 技術支援 核能安全委員會 原子能研究所 提供對政府核能安全、 原子能研究所 KAERI 管制政策及執照審核議題之決策建言 KAERI 韓國水力與 原子能局 原子力 原子能輻射推廣 核能公司 電廠安全監督 管理局 15
  • 16. 策略建議-說明 • 行政院「行政院核能安全會報」及科技部「科技部核安諮 議會」之設置,原為彌補管制位階與獨立性不足;惟日本 福島核災後,日韓兩國均放棄此作法,另規劃更強有力、 且具獨立性的核安管制組織架構。 • 日本福島核災之後,管制機關降階後,在管制效力與權威、 人力配置、經費編列、技術能量支援,專業人才吸收與留 用等,面臨嚴峻之挑戰。 • 國際原子能總署之要求、各國管制機構提升位階及獨立性 之趨勢,並忽視國內立法院與民意,將不能滿足民眾對核 能安全及品質的高度期待,亦與國際趨勢背道而行。 16
  • 17. 策略建議#1 • 原能會暫時維持現行運作機制,再審慎考量後續 調整策略 – 現行科技部組織法草案,除核安署部份保留之外,其 他部份先行通過,而原能會則暫時仍維持運作。 – 觀察國際整體趨勢及國內政經情勢發展後,單獨考慮 維持現行核安署之規劃,或修行政院組織法增加核能 安全委員會(即原能會改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仍維持 二級部會)。 17
  • 18. 策略建議#2 • 原能會重行維持二級機關位階,進行相關配套 法規之修訂 – 順應國內、外因應後福島時代,為加強核安管制、提 升核安管制位階及功能之趨勢,維持原能會(改為核 能安全委員會)為行政院二級部會,以宣示政府重視 核安,確保民眾健康與安全之決心,並立即進行行政 院組織法修法和相關配套組織法之調整。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