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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公法⼈人的內涵與挑戰
法律律與部落觀點的並置

La signification et le défi de la Personne Publique de Tribu

Le point de vue du droit et du tribu
張惠東
臺北北⼤大學法律律學院助理理教授
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研究
臺東⼤學南島⽂化中⼼
東⼤南島論壇
• 現職:

國⽴立臺北北⼤大學法律律學院
• 電⼦子郵件: donc@gm.ntpu.edu.tw

FB:  Donatien Chang

FB 專⾴頁: “原住⺠民族法律律⼯工作部落”
經歷歷
臺灣⽂文化法學會 常務監事(2016~) 
臺法⽐比較法學會 會⻑⾧長(2016.01 ~ 2016.12)
臺北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法規委員(2015.09 ~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講座 (2014~)
臺灣能源法學會 常務理理事 (2014 ~ )
臺北北⼤大學學務處僑外組 組⻑⾧長(2013.08 ~ 2014.02)
東吳⼤大學法學院 兼任助理理教授(2011.08 ~)
法國⾺馬賽⼤大學⾏行行政研究中⼼心(CRA) 外國⼈人研究員 (2010 ~ )
淡江⼤大學公共⾏行行政學系 兼任講師(憲法、⾏行行政法)(2000 ~ 2003)
2
• 學歷歷: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研究

   國⽴立臺北北⼤大學法學碩⼠士
感謝各個部落的朋友們花時間教
導與討論,才可能有這⼀一篇報告
3
以下我們要談
• ⼀一、什什麼是部落公法⼈人?有什什麼好處?
• ⼆二、要成為部落公法⼈人要準備哪些⼯工作?
• 三、要不不要成為部落公法⼈人?怎麼抉擇?
• 四、部落公法⼈人怎麼運作?未來來有哪些挑戰?
• 五、沒有成為部落公法⼈人的部落,未來來的出路路在哪裡?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104.12.16)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
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
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5
什什麼是部落公法⼈人?
6
權利利主體
⼈人
• 可以享受權利利、負擔義務
• 可以為法律律⾏行行為
• 可以承擔責任
7
   ⾃自然⼈人
⼈人       私法⼈人
   法 ⼈人
        公法⼈人
權利利主體
8
1自然⼈
 2 器器官
1 法 ⼈
 2 ⾏行行政機關

3 內部單位
法律律上的⼈人
9
⼈人
器器官
公法⼈人
⾏行行政機關
內部
單位
10
公法上的權利利主體:⾏行行政主體

(如同⼀一個⼈人)
• 在⾏行行政法關係上,被賦予實現⾏行行政⽬目的之
任務,具有權利利能⼒力力,得為⾏行行政法上權利利
義務歸屬者。
• ⾏行行政主體之種類類:

⼀一、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

⼆二、其他公法團體

三、受託⾏行行使公權⼒力力之私⼈人
11
⾏行行政機關

(如同⼈人的器器官)
• 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
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律
或命令設⽴立,⾏行行使公權⼒力力之組
織。
12
   ⾃自然⼈人
⼈人       私法⼈人
   法 ⼈人
        公法⼈人
權利利主體
13
公法⼈人
國家為公益之⽬目的,執⾏行行特
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成
⽴立之法⼈人。
可以在法律律上享受權利利、負
擔義務。 14
現有公法⼈人類類型
中華民國
地⽅自治團體
農田⽔利會
⾏政法⼈
部落公法⼈
15
公法⼈人的資格很難取得
16
公法社團
• 「地域團體」

例例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依
成員所處地域之不不同所組成。
• 「身分團體」

如農⽥田⽔水利利會等,依成員之身分或資格所成⽴立。
17
部落
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
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
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18
部落
 1. 原住⺠民所組成之團體
 2. 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所組成之團體
 3. 依其傳統規範所組成之團體
 4. 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
 5.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團體
19
部落
身分:原住⺠民
地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
20
怎樣形成新的「部落公法⼈人」
• 歷歷史
• 共同⽣生活關係與共同利利益
• 規模:區域⼤大⼩小
• ⾜足夠⼈人才來來運作負責事務處理理
• 未必只能以「現⾏行行部落」來來形成未來來的「部落公法⼈人」的
部落,可以聯合多個部落⼀一起申請,成為⼀一個部落公法⼈人:
以⼀一個鄉鎮市區為單位成⽴立部落公法⼈人的可能性如何?
21
部落公法⼈人之性質
• 有別於地⽅方⾃自治之⾏行行政區劃上之村、⾥里里
• 與農⽥田⽔水利利會⼀一樣,

在法律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農⽥田⽔水利利會組織條例例
• 制定⾃自治規章
22
部落公法⼈人之型態
「地域團體」

或「⾝分團體」
之外,或許可以
⾛出新的公法⼈
型態?
性質上應該是兼
有「地域團體」

與「⾝分團體」
23
待釐清之問題
24
⼀一般公法上問題
1. 需要⽴立法:要在法律律授權範圍內才有⾃自治的權限

依公法設⽴立之團體,構成員之資格取得具有強制性,⽽而
有⾏行行使公權⼒力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利義務主體者,有公法
⼈人之地位。
⽬目前的原基法第2條之1,還不不夠。
25
怎麼判斷法規範的位階
憲法
法律律
法規命令
法律律得定名為

法、律律、條例例或通則
部落公法⼈人組織通則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綱要、標準或準則
26
「法律律保留留」原則
凡是對於⼈人⺠民基本權之實
現屬於重要的國家事項,
皆應由保留留給⽴立法者以法
律律規定。
27
法律律位階之組織法規範
的必要性
「依公法設⽴立之團體,構成員之資格取得具有強制性,
⽽而有⾏行行使公權⼒力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利義務主體者,有公
法⼈人之地位。」(釋467)
儘管⽬目前已經有原基法第⼆二條之⼀一作為法源,但是後續
之設⽴立暨組織構成之法源,似仍宜以法律律規定。例例如農
⽥田⽔水利利會設有農⽥田⽔水利利會組織通則作為法律律位階之組織
規範。未來來的部落公法⼈人組織通則或許必須⽴立法。
28
部落公法⼈人還需要法律律
• 農⽥田⽔水利利會

農⽥田⽔水利利會組織通則
• 部落公法⼈人

部落公法⼈人組織通則?
29
2. ⽬目前還沒有⾏行行為法的授權
⽬目前原基法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法規
命令位階的組織法,但相關之⾏行行為法(部
落⾏行行使職權)仍未⽴立法,這對於未來來部落
公法⼈人的職權⾏行行使可能造成⼀一定的障礙。
未來部落公法⼈能否僅依據法規命令位階
之組織規範即⾏使公權⼒作成⾏政處分?
30
⼀一般公法上問題
3. 部落公法⼈人與

其他地⽅方制度組織之問題
部落公法⼈人應有別於地⽅方制度法中

地⽅方⾏行行政區劃上之鄉、鎮、市或村、⾥里里。
「公法⼈人」類類型有各種可能性。
困難點:

涉及公權⼒力力⾏行行使
公權⼒力力越多,與國家制度的衝擊就越⼤大。

公權⼒力力越低,越不不需要公法⼈人的性質。
31
中央政府
直轄市 省
縣市
鄉鎮市
村⾥里里
部
落
公
法
⼈人
原
住
⺠民
區
32
原⺠民會
那瑪夏區、
茂林林區、
桃源區、
烏來來區、
和平區及
復復興區,
⽬目前地⽅方
⾃自治之直
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
與原來來的村、⾥里里的關係?
• 部落與村、⾥里里仍舊並存(疊床架屋)?
• 廢掉村、⾥里里?(村⾥里里中的⾮非原住⺠民的事務如何處理理?)
33
4. 未來來部落公法⼈人將會從鄉鎮市
區之下,拉出去獨⽴立直屬原⺠民會
運作的補助來來⾃自⾏行行政院原⺠民會
部落未來來將會更更為⾃自主?
還是更更為附屬?
34
5. 部落內的⼈人與事
35
部落會議主席
部落公法⼈人置代表⼈人⼀一⼈人,依法令及章程綜理理
業務,指揮監督部落幹部,對外代表該部落。

代表⼈人為部落會議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
會議,任期⼆二年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
程另有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第22條)
36
可以說是未來部落公法⼈中最重要的位置
部落幹部
部落公法⼈人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
依傳統規範或部落需要,⾏行行使部落
會議議決公共事項之部分權限。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第24條)
37
村、里長只有⼀個村里幹事,
部落會議主席有很多部落幹部。
村、⾥里里⻑⾧長
• 村 、⾥里里 置村 、⾥里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長之
指揮監督,辦理理村、⾥里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年,連選得連任。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
• 村⾥里里幹事
村、里長受上級指揮監督,
部落公法⼈的部落會議主席的職權⾏使則是較為獨立,
唯⼀可能⼲預的只有中央政府的原民會。
部落會議運作上的挑戰
•村、⾥里里⻑⾧長
•協會理理事⻑⾧長
•退休校⻑⾧長、⽼老老師
•警察
•婦⼥女女會
•部落傳統領袖、耆⽼老老
•牧師、神⽗父
部落會議主席

要與部落內的意見領袖

共同協調合作溝通意見
6. ⽬目前還⽋欠缺許多法規範
⼀一般公法⼈人內部所需之法規命令與⾏行行
政規則都應逐步建置
部落公法⼈人⼈人事管理理規則

部落公法⼈人年年度決算、預算編制辦法

部落公法⼈人財務處理理辦法

部落公法⼈人費⽤用徵收辦法

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考核獎懲辦法

部落會議主席暨部落幹部選舉罷免辦法

部落會議主席暨部落幹部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

部落公法⼈人監督輔導辦法

部落成員獎懲基準

部落公法⼈人財產處理理要點

部落會議主席退職⾦金金撫卹⾦金金給與要點

部落公法⼈人會計制度

部落公法⼈人經費專⼾戶設置運⽤用及管理理要點

公法⼈人預算執⾏行行要點

部落公法⼈人基⾦金金設置及管理理運⽤用要點

部落公法⼈人基⾦金金管理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部落公法⼈人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車輛應⾏行行注意事項

….40
⼈人員
財務管理理
7. 法律律上部落的內部與外部關係
41
涉及外部關係
都要法律規定
8. 部落成員的問題
• 設籍於部落公法⼈人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但組織章程就設籍於部落公法⼈人區域範圍外之原住⺠民另有規範者,從
其規定。(第3條第3款)==>部落要討論、形成共識。
• ⽬目前依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參與辦法第2條規定,部落之主要
運作機關為「部落會議」,部落會議之正式成員,以年年滿⼆二⼗十歲且設
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為限。

==>與⽬目前的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不不同。
• ⻑⾧長久以來來居住於部落內之⾮非原住⺠民能否參參加?

不不是部落成員、也不不能參參加部落會議,則對於部落會議之決議是否要
遵守?是否得因其⻑⾧長久以來來居住於部落內之事實,⽽而具有「準部落成
員」之身分?
42
部落公法⼈人的展開
• ⼀一、要成為部落公法⼈人,需要準備哪些?
• ⼆二、如果已經具備這些條件,部落到底要不不
要成為公法⼈人?如何抉擇?
• 三、成為部落公法⼈人,後續要⾯面對的問題有
哪些?
43
要成為部落公法⼈人,需要準備什什麼?
44
申請需準備的⽂文書
 ⼀一、部落公法⼈人設⽴立申請書。
 ⼆二、部落公法⼈人章程。
 三、部落公法⼈人財務計畫書。
 四、部落公法⼈人區域圖。
 五、同意連署書。
 六、部落會議紀錄錄及簽到簿。
45
部落章程
第六條 部落公法⼈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部落公法⼈名稱。
⼆、辦公處所地址。
三、部落公法⼈任務。
四、部落成員之認定⽅式及其權利與義務。
五、部落公法⼈組織編制及部落會議召集與議決⽅式。
六、代表⼈與部落幹部之資格、職稱、職權、選任、解任⽅式及任期
七、經費。
⼋、章程修改之程序。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46
財務計劃書
部落公法⼈人財務計畫書,應載明財政
需求概算、財政來來源概算、部落事業
發展計畫及其他與財政有關事項。
(第⼗十條)
47
財源
鄉鎮市 農⽥田⽔水利利會 ⾏行行政法⼈人 部落公法⼈人
政府預算
地⽅方稅
其他財政收⼊入
會費收⼊入
事業收⼊入
財務收⼊入
政府補助
捐款及贈與



部分為國家預算

需⾃自負盈虧
會費收⼊入
事業收⼊入
財產收⼊入
政府補助
捐款及贈與



(第25條)
48
區域圖
• 現⾏行行部落的地理理區域?
• 傳統領域?
49
需準備的程序
• 第六條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 

三、居⺠民。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列事項之書⾯面
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欄及其他適當
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50
需準備的程序
• 第七條 第⼀一次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ㄧ、發起⼈人宣布開會。

⼆二、出席⼈人員互選⼀一⼈人主持。

三、訂定部落章程。

四、依部落章程規定,選任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散會。
51
• 部落到底要不不要成為公法⼈人?
52
差距中的差距
未來來將有兩種部落:
具公法⼈人性質之部落,不不具公法⼈人性質之部落
其職權以及國家資源配置,將會產⽣生落差。
不不僅平地與偏鄉之間有所差距,

未來來在各部落之間也將再產⽣生差距。
1. 資源的多寡造成兩種部落
53
不想讓自⼰的部落資源更為匱乏?
部落公法⼈可能是⼀個取得更多資源的⽅法
部落公法⼈人是原⺠民要的⾃自治?
成為部落公法⼈人確實可能多取得資源。
透過部落會議之運作,部落可以對外表示意思,並於法律律上獨⽴立享受權利利(如
⾏行行使同意權)、負擔義務(如請求撥⽤用國有⼟土地並承擔管理理之責),⽽而

不不需要再透過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的中介或監督?
部落公法⼈人在法律律上,對於原住⺠民以及各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將具有相當
的重要性,似乎在⽬目前的規劃下,未來來會成為

原住⺠民族⾃自治法體系中,最⼩小的⾃自治單位。
但會受到原⺠民會更更為強⼒力力的

監督控制(草案第34條以下)。
54
2. 部落公法⼈人部落會議主席、部
落幹部等成為公務員?
• 部落公法⼈人之代表⼈人及其部落幹部,於執⾏行行職務上
應屬廣義公職⼈人員(草案第37條⽴立法理理由)則其所
為之對外部發⽣生效⼒力力之⾏行行為有可能有國家賠償之適
⽤用,也可能要受公務員相關法制之限制。
• 以農⽥田⽔水利利會為例例,其⼈人員或所有公共設施肇致國
家賠償責任時,以農⽥田⽔水利利會為賠償義務機關。
• 有⼈人在部落內因為道路路舖設有問題⽽而摔倒受傷,部
落可能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55
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等
的法律律責任
• 刑法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
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貪汙治罪條例例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例之罪者,依本條例例處斷。
56
公⽂文書的相關法律律責任
•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五年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一年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
57
3. 部落公法⼈人之責任
• 取得公權⼒力力

因為⾏行行使公權⼒力力,所以部落公法⼈人對外所作成之⾏行行為,
可能屬於⾏行行政處分,⽽而必須承擔訴願或⾏行行政訴訟
• ⾏行行使公權⼒力力

未來來部落公法⼈人亦將有可能需承擔國家賠償之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理有⽋欠缺時亦要承擔國家賠償。
58
部落成⽴立公法⼈人的現實條件
• 熟悉⾏行行政作業或是法制之⼈人才?

部落公法⼈人各項運作都必須納⼊入法制規範

受法令以及⼀一般公法上法律律原則的拘束

受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行行政監督

因此未來來運作有賴於熟悉⾏行行政作業或是法制之⼈人才
• 有較健全之財務?
• 部落容易易形成共識?
59
成⽴立部落公法⼈人的代價
• 多取得資源

但受到原⺠民會更更強⼒力力的監督、可能更更附屬於原⺠民會
• 多取得公權⼒力力

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需負擔公務員的責任

部落需要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部落會受到更更多的公法法律律以及原則的限制與束縛
• 多取得擁有及管理理財產之資格與⾃自治權限

部落需想辦法⾃自籌財源、需要有⼈人才來來管理理否則造成浪費

部落需要有共識、集體⾏行行動,要花更更多時間來來溝通
60
三、成為部落公法⼈人,
後續要⾯面對的問題
61
部落的態度必須改變
部落公法⼈人將成為

與政府組織站在同⼀一⾯面向,
部落與部落之間(跨部落合作)以及
部落是與其他政府組織共同實現公益之組織體。

62
部落公物法制
• 建⽴立「部落公物」的制度與觀念

⼀一、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二、處於部落公法⼈人⽀支配之下
• 部落公法⼈人因具有權利利能⼒力力,將有可能依據相關規定(如國有財
產法)在部落之區域界線劃分(⼟土地管轄範圍)清楚之
後,請求國有財產(⼟土地等)之撥⽤用。
• 增編的原住⺠民保留留地宜登記給部落

國有財產(如國有⼟土地)之重新分配。
• 前提是要思考:部落的⼟土地要公有還是要私有?
63
部落內部的習慣建⽴立
如何將各個部落「⻑⾧長久以來來之慣⾏行行」
予以明確化,以避免⽇日後爭議,包括
進⼀一步將各原住⺠民族之習慣法予以明
⽂文化,儘量量明確,應是部落下⼀一步需
要開始開展的⼯工作。



參參照釋字518
64
編纂
原住⺠民族
習慣法典
現在開始
有計劃地記錄錄部落的傳統習慣
65
展望
對未來來的部落⼈人才培育、

部落產業的發展,將能更更有規劃主導性。


讓部落⻘青年年想回到部落時能回到部落

讓部落能有⻑⾧長照制度。
66
展望
部落的根基:⽂文化的保存,將更更有主導權。


⽬目前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報申請之後,就變
成是縣市政府主導,部落的參參與形同被架空。
未來來透過部落的部落會議之召開,可以集體表
達部落之意思。
67
沒有成⽴立部落公法⼈人

以後怎麼辦?
68
是不不是「部落公法⼈人」最⼤大的差別
•
「公權⼒力力」
• 其實部落不不⼀一定需要公權⼒力力。因為取得公權⼒力力的代價太
⼤大了了。倘若部落需要⾏行行使公權⼒力力,也並⾮非僅有成為部落
公法⼈人⼀一途。

在公法上還有所謂的「受委託⾏行行使公權⼒力力」的形態
• ⾏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即規定:「⾏行行政機關得依法
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理。」
69
想要⼟土地?
• 其實重點是有法⼈人格,成為法⼈人。
• 不不⼀一定要是公法⼈人。

私法⼈人就可以。
• 「主管機關應積極扶助原住⺠民部落成⽴立法⼈人團體,並得
設⽴立企業組織,推動部落經濟產業發展。 政府應寬列列預
算,提供部落進⾏行行⼈人才培訓,並輔導部落進⾏行行相關經營
管理理。」(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例草案第4條)
70
你,想要打造⼀一個

怎樣的部落?
71
謝謝聆聽

台東大學南島 部落公法人-張-惠東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