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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飯核電判決摘要(理由5)卓于綉
- 1. 譯者:卓于綉 / 在日留學生
5. 冷卻機能的維持
(1) 關於超過 1260gal 的地震
關於核能發電廠因緊急停機後之冷卻機能採用的是透過交流電自外部進行水循環之基本供
水系統。當因超過 1260gal 地震發生時而導致該系統損壞,緊急設備以及可預防方法之補救
幾乎為不可能,且導致爐心溶毀。而被告亦承認倘若上述規模之地震一旦發生幾乎無對應之
有效方法。
然而,我國地震學會至今為止仍無法由預測得知此規模地震之發生,此為周知之事實。地
震為地下深層所產生之現象,因此,其發生之機率及分析皆需依據各種假說與推測,假說之
立論與驗證亦無法通過實驗作為手段而不得不依賴過去過去的資料(data)。地震確為自古以
來即存在,雖為反覆發生之自然現象但由於並非經常發生,且能正確記錄更僅限於近來之事
件,因此僅依賴過去殘存資料是相當有限的。從而,基於確切之科學根據來推斷大飯核電廠
不會發生超過 1260gal 之地震本來即不可能。不如說,①我國過去以來最強之記錄為發生於
岩手宮城內陸震度 4022gal 的地震,而 1260gal 則比該數值更低很多。②大飯亦有可能發生
如同岩手宮城內陸地震之內陸地殼地震。③該地震發生之東北地方與大飯核電廠所位於的北
陸地方及鄰接之近畿地方,雙方之地震發生頻率不能被視為存在確實的差異,且若狹地方也
既知之陸地或海底活斷層亦為數眾多。④此處過往最大之概念本身,並非指稱世界上有史以
來最大而僅為我國之最大記錄,因此,於大飯核電廠發生超過 1260gal 地震的危險便存在。
(2) 關於超過 700gal 但在 1260gal 以下之地震
A 關於被告所主張之事件樹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
被告主張對於發生超過 700gal 之地震時有其對應之方法,並製作記載該現象與對策之事件
樹分析,並主張若依照其記載之對策循序進行,且在非發生超過 1260gal 之地震時,不至於
爐心熔毀亦不會導致大災害。
但,為使事件樹分析記載之對策為真正有效之對策,首先第 1 因由地震或海嘯所引發之事
故原因而導致之現象應全數列舉,第 2 就該等現象提出技術性且有效之對策,第 3 該技術上
有效之對策即便於地震或海嘯發生時亦能順利實行。以上 3 點須全數俱備。
B 關於事件樹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記載之現象
重大事故時發生之現象往往引發新的現象,即各種現象相互重疊發生。列舉因第 1 事故原
因所導致之全數現象本身極為困難
C 事件樹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記載之實效性
- 2. 再者,先不論對現象之事件樹分析記載之對策是否為技術上有效之措施,一旦發生災害,
隨其事態之嚴重程度,於混亂與焦躁情緒中無法要求核電廠從業人員適切且迅速地進行該等
措施。特別是參照以下各事實後其困難性更加顯著。
第 1 無論是從業人員較少的夜間時段或中午地震發生的機率是相同的。從業人員是否能面
對突發的危機狀況,或者現場是否有擔任指揮命令系統中心的所長,顯然實際上有很大的重
要性。
第 2 上述的事件樹分析中為了能採取其相應之對策,正確地理解把握發生之現象為其前
提,但該理解與把握極為困難。關於福島核電事故之原因,國會事故調查委員會致力於對地
震之解析,以及地震發生時刻與海嘯發生時刻之分析,或者經向從業人員進行訪談調查等,
於海嘯發生前不僅外部電池,其他設備也因為地震而發生與該事故直接相關之損壞等疑點,
但尚未確定到底因地震而造成哪些部分的潠壞以及因此而產生哪些現象。一般來說事故發生
後分析其事故原因,確定分析結果,並就其結果提高技術上之安全性,但核子發電技術一旦
發生重大事故,因無法進入事故現場而無法確定事故原因,導致原地踏步的可能性極高,未
來也無法保證能確定福島核電事故之發生原因。與此相同或甚而,核電廠於事故發生當時要
理解及把握究竟什麼地方損壞而該損壞引發哪些現象相當困難。
第 3 即便把握了目前發生的現象,可推測因地震遭阻斷之外部電源與同時產生之多處損壞
等應處理之事件極為繁多,自全交流電源喪失致爐心受損的時間為 5 個多小時,爐心受損開
始至開始爐心熔毀的時間不到 2 小時可以說時間相當有限。
第 4 應採取之應急方法中有一些就其性質上為緊急狀態時不得不採取之方法但在平常的訓
練以及試運轉時並未熟稔。運轉終止時原子爐的冷卻是依靠外部電源,緊急狀態時備用之水
冷式緊急柴油發電機之外,雖也設置了空冷式緊急用發電裝置,電源車等,但例如只利用空
冷式緊急用發電裝置是否能順利冷卻原子爐也因過於危險而無法進行相關試驗。
第 5 我們可預先想見地震發生時應採取之預防手段相關之系統本身因地震造成毀損之現
象。倘若因超過 700gal 之地震而造成大飯核電廠幾百公里內的緊急用取水道損傷的話,可以
想見依賴緊急用取水道之全數的水冷式緊急用柴油發電機將無法發揮其機能。此外,回填土
部分也可能因為地震產生段差,要運轉作為最後冷卻手段的電源車也幾乎是不可能或者極為
困難的。上述只是例舉地震發生時多數設備同時故障之事例,而機器故障本為機械本身之固
然性質,因此,即便為了預防地震災難發生時而準備了多數的設備也無法斷言因此會大幅度
地提高安全性。
第 6 倘若實際上部分的放設性物質外漏,附近的場所將會不得靠近。
第 7,以通往大飯核電廠之道路路線來看從核電廠外部之支援也無法預期。
D 基準地震動之可信賴性
被告提出根據大飯核電廠周邊之活斷層的調查結果,並引用實際勘查其活斷層狀況之地震
學理論推測出該地區最大之地震值為 700gal,並主張超過 700gal 之地震不會發生。但,若
論及此理論上數值計算之正當性及正確性來說,現今,全國不到 20 座核電廠之中已經有 4 至
5 座於平成 17 年後不到 10 年內發生超過當初預想地震動數值之地震,而該事實值得重視。
- 3. 關於探討地震預測不斷出現錯誤的理由,是未來學術上應解決的部分,此非本法院所須加以
裁斷之部分。這些事例都不斷顯示出大自然之中人類力量的微渺。本件核電廠的地震預測基
本上是與上述 4 座核電廠相同,雖被告已提出根據過去之地震記錄以及周邊活斷層之調查分
析之研究,但並未說明僅提出地震預測便值得信賴之根據。
E 安全餘裕
被告主張,以本件之 5 個例子並未發生因地震而造成核電廠在安全上重要設施之損壞為前
提,因此推斷核電廠設備之安全餘裕乃至安全裕度,縱使超過基準地震動之地震發生,也不
會立即地產生安全上重要設施之損壞的危險性。
依據辯論之目的,就一般的設備設計,因各種構造物之材質分布,溶接或維護管理之良善
等不確定之要素,非只滿足於剛好應到達之基準而必須高於同基準值幾倍以上之設計才能被
認可。但即便以高標準來進行設計,超越基準之設備亦無法確保其安全性。不因為超越基準
所造成的負擔損壞該設備是當然之事,但即便如此也只不過意味著讓上述不確定要素相對安
定罷了,而非已確保其安全性。因此,縱令過去核電設備能承受超過基準地震動之地震,但
基於上述事實表示今後若大飯核電廠發生超過基準地震動之地震時亦不會發生設備之損傷的
推測是毫無根據的。
(3) 不到 700gal 之地震
A 設備毀損之危險
本院認為本件核電廠因發生基準地震動 700gal 以下之地震導致外部電源遭斷,且供水幫浦
損壞主要供水遭斷絕之危險性存在。
B 設備毀損之影響
外部電源是緊急停止後為保持冷卻機能之第一防線,若外部電源遭斷絕則不得不仰賴緊急
用柴油發電機,此時已顯然為緊急狀態。福島核電事故時若其外部電源可正常運轉,則不會
導致緊急用柴油發電機因海嘯受損之事故。主要供水為冷卻機能之所以能維持之主要系統,
倘若該系統遭阻斷便不得不仰賴原只為輔助手段支輔助給水設備。如前所述,原子爐之冷卻
機能主要仰賴以電力運轉之水循環系統,倘若電力與水於一段時間內遭阻斷的話將勢必導致
重大事故發生。原子爐緊急停止時,維持冷卻機能運轉之外部電源以及主要供水雙方皆有因
700gal 以下之地震而同時喪失功能之虞。然而,於此情形時如同(2)所指出其救急手段實際上
無法奏效而導致重大事故。
C 輔助供水設備之限制
根據上述輔助供水設備能推論以下事項。緊急停止後,即便緊急用柴油發電機正常運轉,
透過輔助供水設備供水予蒸氣發生器,①從主要蒸氣排出閘口熱放出;②透過填充材添加硼
酸③餘熱去除系之冷卻,只要上述有任何一項失敗,便會產生如同無法透過輔助供水系統向
蒸氣發生器供水相同之事故發生。可以說是將輔助供水設備之實效性只不過當成是輔助之手
段所伴隨而來之不安定性。再者,以事件樹作為避免上述情況之手段,只要過程中任一環節
失敗,事態便會加速地更加嚴重,因未著手處理過而造成程序增加,產生其不確實性。對情
況的理解與把握之困難性或於有限之時間內難以實施其對策,如同上述(2)所指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