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823專勤隊查察與遣送驅逐出國流程上傳公開版
- 5. 察流程查 - 勤務規劃與執行
1. 人口販運案件或 刑事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涉
2. 察勤務規劃查 - 評估所需人力,行動時間及是
否聯繫警政及勞政人力支援
3. 勤前教育 - 分組進行拘提、逮捕、搜索,由小
組長指揮
4.4. 獲到案之身分確認查獲到案之身分確認查 -- 檢 護照(或旅行文查檢 護照(或旅行文查
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相關證件並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相關證件並
詢電腦,利用攜帶式指紋比對機,確認身分查詢電腦,利用攜帶式指紋比對機,確認身分查
。。
5.5. 察過程攝影及拍照。查察過程攝影及拍照。查
5
- 6. 察流程查 - 違反行政法規之 處查
:
1. 瞭解當事人是否通曉中文,告知有無請通譯在
場協助之必要,於 求被調 人意見後,於筆徵 查
載明。錄內
2. 調 :應確認違法者之人別身分及違法事實等查
,詳予調 證據,並深入追 有無非法雇主與查 查
仲介及其他 案人,實施調 ,作成書面紀涉 查 錄
。
3. 函送: 獲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查
移民法之個人、非法仲介或雇主,應檢附案卷
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服務站依法處理。
4. 驅逐出國:由服務站於其護照上加蓋「已依法
處理,限於○年○月○日前出國」章戳,限令
其出國 ( 視同完成驅逐出國處分 ) ,必要時,
並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予以收容
。 6
- 7. 察流程查 - 觸犯刑事法規之 處查
:
1. 瞭解當事人是否通曉中文,告知有無請通譯在場
協助之必要, 求當事人意見,並告知有關刑事徵
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事項(應否選任辯護人 - 聘律
師),於筆 載明。錄內
2. 詢問:應確認犯罪嫌疑人之人別身分及犯罪事實
等,詳予詢問,並深入追 有無非法仲介及其他查
案人,製作成書面紀 。涉 錄
3. 函送:以函檢附函送資料、偵 卷宗資料、查
音錄 ( 影 ) 帶連同必要證物,送該管地檢署偵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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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 起訴或不起訴:
(1) 起訴:俟法院判決結果 理,依規定撤辦
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2) 不起訴:視當事人是否違反入出國及移
民法規定,如有違反則移送服務站裁罰後
,於其護照上加蓋「已依法處理,限於○
年○月○日前出國」章戳,限令其出國
( 視同完成驅逐出國處分 ) ,必要時,並
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予以
收容;如無違反則不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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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遣送流程 - 召開驅逐出國審 會查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
第 2 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第 18 條第 2 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前項規
定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
永久居留許可外國人出
國前,應組成審 會審查 查
之,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
人民已取得居留許可而有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
形之一者,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
,得召開審 會,並給予查
歷年來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審 會召開查 3 次, 15 案有 1 案1人遭強制驅逐出國。
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國審 會共召開查 2 次, 5 案皆無人遭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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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遣送流程 - 開立收容處分書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
出國仍未離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
限。
三、逾期停留、居留。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
作。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
社會安定之虞。
單位主管核定,收容以 60 日為限,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
機構。 11
- 15. 遣送流程 - 臨時收容所收容
量
本署各縣市專勤隊設有臨時收容所共 15 處
等級
區
分
單位名稱
男收容室 女收容室 合計
備註男收
容量
坪數
女收
容量
坪數 總坪數
最大收
容
量
丙類 基隆市專勤隊 3 2 3 2 4 6
丙類 臺北市專勤隊 7 4.25 7 4.25 8.5 14
乙類 新北市專勤隊 27 16.2 38 22.8 39 65
甲類 桃園縣專勤隊 30 18 37 22.6 40.6 67
丙類 苗栗縣專勤隊 7 4.5 7 4.5 9 14
丙類 花蓮縣專勤隊 5 3 5 3 6 10
乙類 臺東縣專勤隊 4 2.9 12 7.5 10.4 16
15
- 16. 丙類 澎湖縣專勤隊 4 2.5 4 2.5 5 8
丙類 金門縣專勤隊 3 2 3 2 4 6
乙類 台中市第一專勤隊 10 6 10 6 12 20
乙類 台中市第二專勤隊
102 年裁
併入台中
市第一專
勤隊乙類 南投縣專勤隊 13 8 13 8 16 26
乙類 彰化縣專勤隊 11 7 13 8 15 24
乙類 雲林縣專勤隊 12 7.5 12 7.5 15 24
乙類 嘉義縣專勤隊 16 10 16 10 20 32
甲類 台南市第二專勤隊 63 37.
8
63 37.8 75.6 126
甲類 高雄市第一專勤隊 44 26.
4
114 68.4 94.8 158
總計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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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遣送流程 - 理旅行文件辦
另為強化遣送效能,加速遣返及維護人權
之目的。本署並與東南亞國家(印尼、越
南、菲律賓、泰國等)各駐臺辦事處達成
協議,建立雙邊協調連絡窗口,定期請各
國辦事處人員至各收容所核發短期旅行文
件,以利加速遣返。駐臺辦事處亦進一步
協調其本國之航空公司增加運送非法留置
在臺之外籍人士,以兩國互助合作方式,
達成遣送目的,並增進國際友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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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遣送流程 - 風險管理
1. 受遣送對象自登機劃位、 驗通關至候查
機室搭機前,均應全程戒護。
2. 進入管制區後始發放個人財物及手機
(不得提前發放)。
3. 登機前鬆 。銬
4. 登機,注意目視,待機艙門關閉、撤空
橋後,始得返回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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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s Notes
- 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發之「無人戒護下之被遣送人員搭機作業處理程序」及「受戒護人員搭機作業處理程序」,填報搭機通知單,並於搭機 24 小時前傳送通知航空公司,確認身分及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