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教材著作權基本介紹與
創用CC授權應用
講師:林懿萱
此投影片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台灣 3.0版
著作權基本介紹
一 著作及著作權
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之創作。
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智慧
財產權
 「著作權」v.s.其他智慧財產權:「文藝性」創作 v.s.
「實用性」創作
二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 1.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測速器自動照相、
掃描器所掃描的照片→ x創作性 (例一)
 2.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例二)
 3.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x抄襲 √最低程度的創
意 x新穎性)
 4.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x實用
性)
 5.非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保護的之標的
台灣歷史博物館藏品
(例一)
 床前明月光
 疑似地上霜
 舉頭望明月
 低頭思故鄉
 (照著李白這首詩的意思,來創作一首…)
 →天上的白雲好像會飛的棉花糖,我抬頭看著天上的
白雲,低頭想起去年暑假阿嬤帶我去吃的那碗刨冰
 出處:激發孩子的潛能,給他們最大的翅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t3F2oEtqFI)
(例二)
三 著作權法不保護之標的
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公務員為職務目的、處理公務所作成之文書
 (政府出版品≠公文)
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
冊或時曆
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四之一 創作保護主義
 現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
 (民國74年以前→「註冊」為保護要件)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申請著作
權的註冊或登記 (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發生著作權爭議時,著作人需負舉證責任
 ∴可以…
 至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認證、 律師認證、保留創作
過程的一切文件,如草稿、草圖、創作過程各階段的
電腦存檔…等
四之二 創作保護主義之例外
 1.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11) 、
 2.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著作權法§12) 、
 3. 依著作上的標示推定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
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
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著作權
法§13)
 →除非能舉出反證,否則在法律上就認定,著作上所
標示之人為著作人
五 公務員職務上之著作
 [雇傭關係]
 Default (未特別約定): 著作人→公務員
 著作財產權→該公務員隸屬之機關享有
 但得以契約特定:著作人為該公務員隸屬之機關
 [(委外) 聘任關係]
 default (未特別約定): 著作人→受聘人、著作財產權→受聘
人
 但得以契約特定:著作人→出資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或出資人享有
 ※ 受聘人為著作財產權人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非專
屬授權之利用)
六 著作人格權
1.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這項權利包涵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何種
方式公開 (公務員X)
2.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
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 別名或不具名之
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
之權利 (公務員X)
3.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
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
譽之權利 (公務員○)
七 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
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
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
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 「重製權」之除外: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
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
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電腦程式除
外)。
 「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
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
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八 合理使用的判斷原則 (§65 II)
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
育目的;
(並非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判斷重點在於
著作權人是否受有損害)
 2. 著作之性質
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 「合理使用」若抗辯不成功,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九 著作權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 (一) 民事損害賠償:
 損害賠償之計算:(著§88 II)
 1-1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1-2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
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
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
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
其所得利益
 (二) 刑事責任:侵害「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傳
輸權」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
元以下罰金」
創用CC授權
一 關於Creative Commons (CC)
 在美國「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大力支持下,於 2001 年創建。
 2002年12月推出第一套著作權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創用CC授權條款)。
 CC(核心)授權條款→x 電腦程式、
 √ 其他形式的創作
 (網站、音樂、電影 、攝影作品、文學、教材…等)
 目標:增加線上原始資源的總量外,同時讓大眾接觸
這些資料更為便宜且容易
二 創用CC核心授權條款
 著作權法預設→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
例外:合理使用
 創用CC核心授權條款→保留部分權利 (some rights
reserved)
 四種授權要素→組合出六種核心授權條款
三 CC授權條款呈現的形式共三種:
授權標章 (Human-Readable : Commons Deed)
法律條款 (Lawyer-Readable : Legal Code)
數位標籤 (Machine-Readable : Digital Code)
授權標章 (Commons Deed)
為一般人所設計,
對授權條款所做的
簡易、白話摘要,
並搭配相關授權要
素的圖示。
(各授權要素意義詳介如後)
法律條款 (Legal Code)
為法律人所設計的正
式授權契約,是每一
個授權標章實際代表
的法律意涵,及創作
人需要能確保授權條
款在法庭上具有效力
的完整版本
數位標籤 (Digital Code)
 為了協助搜尋引擎及其他應用程式,從創作人所使用
的授權條款中辨認出其著作,數位標籤將授權條款轉
譯為機器可辨讀的形式。
四 四種授權要素、六種核心授權條款組合
Creative Commons利用以下四種授權要素,搭配出
六種不同的CC授權條款。
– 姓名標示
– 禁止改作
– 非商業性
– 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 您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 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
 您不得因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為主要目的來利用
作品
 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 Works)
 您僅可原封不動地重製作品,但不得變更、變形或修改
(x衍生著作)
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 若您變更、變形或修改本著作,則僅能依同樣的授權條款
來散布該衍生作品
四種授權要素
六種核心授權條款組合
 姓名標示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 授權條款不能同時包含「相同方式分享」及「禁止改作」此二選項,
因為「相同方式分享」僅適用於衍生著作
七 CC0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 創用CC核心授權條款 vs. CC0
 (保留部分權利 vs.不保留權利)
 ※ 如果創作人/著作人想拋棄其作品之所有著作權及其
相關權利、欲將其作品貢獻至公眾領域…→CC0
 ※ 一旦作品適用了CC0→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宣告者永久、不可撤回、無條件地拋棄其適用CC0的作
品的所有的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
 X姓名標示、√任何目的(包含商業目的)的使用、x擔保
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 vs. 公眾領域標章 (PDM,
public domain mark)
 PDM→任何人皆可將年代久遠、已不受著作權保護之
作品以簡單、標準化的形式標示,使作品易於被他人發
現並利用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

20161126-林懿萱-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創新教學模式與教學評鑑經驗分享-數位教材著作權基本介紹與創用CC授權應用-pptx

Editor's Notes

  • #5 「獨立創作」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並不要求新穎性 「美學不歧視原則」:只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
  • #6 拍攝時,對被拍攝對象的構圖、角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從事創作性之表達 v.s.以掃描方式進行數位化,不具創作性,非著作 、
  • #7 小二的學生把刨冰和鄉愁結合在一起
  • #8 我國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 「政府出版品」不等於「公文」,有許多的政府出版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甚至是由政府擁有著作(財產)權。例如:各機關所編印的各種研究發展報告、發行的期刊雜誌等,仍然還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 #9 若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時,著作權人必須自行對於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權存在、及其存續期間等事項負舉證責任
  • #12 ※ 著作人格權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 #14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等合理使用條文中,如有「合理範圍」文字者,始須再依第65條第2項所定4項判斷基準予以審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其他條文(如第49條、第61條)只要符合各該條規定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
  • #18 1.「合理使用」是在著作權法所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合理地利用他人著作,不必 取得授權 2.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privileges),「合理使用」的 法律效果,是為了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讓利用人未經授 權,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法律上明文規定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 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