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師會誌109期~醫政廣場 | 賴聰宏、林工凱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圓桌論壇:病患為醫療主體之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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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法規
衛生行政案例的實務分析圓桌論壇-
病患為醫療主體之權益保障
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
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監事
賴聰宏
林工凱
前言
本次圓桌論壇於 110 年 3 月 20 日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輔英科技大學主辦,特邀請本會賴聰宏
理事長擔任共同與談人,針對主題「病患為醫療主體之權益保障」於會中發表看法及建言。期望透過
本次論壇,與各位專家一同探討,為提升病患權益盡一份心力。
醫療行為是預防、診斷、治療疾病的行為。診斷、治療、給藥、手術等等都是醫療行為的一部分。
而醫療的對象是人。醫師實施醫療的對象、關懷的對象、面對的對象,是做為整體的一個人。所
以很自然的,醫療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人,包含個人以及人的群體、整體的共同利益。人在物質上是
人體、生物體,但人還包含著心靈層面、心理層面,這些都必須兼顧,不可以偏廢。醫師從學校接受
教育,便強調健康的定義,是包含著生理上、心理上、及社會上的良好狀態。
一個社會越發展、生活越富裕、越注重人權的國家或社會,人民對於健康以及有品質的活著的議
題,就會越受到重視,也更願意將國家、社會整體的資源,投入維持人的健康、如何有品質的老化、
到善終等這些領域。
所以從社會角度,如何維持健康?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我們有社會健康保險制度,目前在台灣
也就是全民健保,雖然他有很多問題,以醫師的眼光來看,犧牲了很多醫護醫事人員的權益,但不可
諱言的,仍然是全民滿意度很高的一項施政。但是健保,只是醫療部分,對於如何預防?我們雖然有
成立國健署,但是沒有持續性的、針對全民的預防保健政策,從青少年打完預防針之後好像就沒有後
續,只有等到生病了,才針對個別疾病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