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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Data大數據的獲利模式》CH6-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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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Data大數據的獲利模式》CH6-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1. 1. 6. 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http://goo.gl/5EUdnv
  2. 2. 隱私權與創新的兩難
  3. 3. 協同過濾: 不考慮產品本身,僅根據消費或行為 紀錄,判斷使用者之間的嗜好類似性。 …有時也會以出賣自己的消費與行為資料, 意外產生偶然的幸運(Serendipity),發掘未知需求
  4. 4. Amazon Silk • 分割式瀏覽器 Split Browser • 行為預測
  5. 5. 美國國會也表示 關注 蒐集什麼?怎麼用? 如何告知?可否參與制?
  6. 6. 行為追蹤 Behavior Tracking 為了創造更巨大的商業價值,我們紀錄了越來越多敏感性資訊…
  7. 7. Salesforce.com
  8. 8. Rapleaf Real-Time Data on 80% of U.S. Emails
  9. 9. 我們的目的是希望讓我們的客戶能在更適當的時點, 對他們的客戶提供更為個人化的服務。  越矩、違反 facebook 規範  引起關注、刪資料  Do Not Track
  10. 10. 美國於 2012 年隨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法案》頒布同時, 數位廣告聯盟保證採納 DNT,始或企業支持。 Do Not Track. Firefox 問答集
  11. 11. 美國,2012 年 2 月 23 日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法案》 具體定義消費者有以下權利: 獨立控制 尊重消費者 所處狀況 透明度 安全性 資料存取與 正確性 限制蒐集 說明責任
  12. 12. 1. 獨立控制 • 消費者有權控制自己哪些資料可被蒐集, 以及被蒐集後將如何被使用。 • 企業必須提供消費者適當的控制方式, 以控制哪些個人資料可與人共享,或准許 企業如何蒐集、使用、揭露的個資之規模、 範圍與敏感度,提供讓消費者能取得相關 資訊,並能輕易使用的機制。
  13. 13. 2. 透明度 • 消費者有權輕易取得並理解關於隱私權 及資訊安全執行狀況的相關資訊。 • 明確告知 • 配合不同的螢幕顯示方式,與不同的裝置 隱私風險,評估其資訊揭示方式。
  14. 14. 3. 尊重消費者所處狀況(背景) • 消費者有權期待企業以符合自己提供資料 當時所處的背景,來蒐集、使用或揭露此 等個人資料。 • 如果未來有發現能為消費者帶來更大好處 的資料使用方式,業者須以比當初蒐集資 料時更高透明度、更醒目的方式通知消費 者並取得同意。
  15. 15. 4. 安全性 • 消費者有權要求他的個人資料,受到安全 且負責任的方式管理。
  16. 16. 5. 資料存取與限制性 • 消費者有權在資料變得敏感,或資料不正 確時,視該情況對消費者造成的不良影響 風險度,以適當方式存取個人資料,及要 求該資料進行修正、刪除或限制使用。
  17. 17. 6. 限制蒐集 • 消費者有權對企業蒐集與保存的個人資料, 設下合理的限制。 • 企業要有限度地蒐集必要的個人資料。 •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當該必要性以失 去後,必須徹底銷毀個人資料,或使其無 法用以辨識特定個人。
  18. 18. 7. 說明責任 • 企業必須負起責任要求公司員工遵守此等 原則。 • 教育訓練+定期評估執行狀況。
  19. 19. http://www.eunursing.com/ 採用 選擇性參與 的歐盟
  20. 20. 歐盟,2009 年修法 《電子隱私保護令》 儲存在使用者終端設備裡的資訊, 在已明確且全面性將使用目的等資訊告知使用者、 並取得其事前同意的情況下,始准許使用。
  21. 21. 歐盟,2012 年母法修正草案 《歐盟資料保護綱領》 引進 「抹掉過去」 的權利 尚未取得使用者 明確同意前,不得 使用其個人資料 制定資料可攜 的權利 擴大說明責任
  22. 22. 3.制定資料可攜的權利 • Data Portability • 使用者可以輕易存取自己的資料,並將自 己的資料自由地從一服務供應商到另一服 務供應商。 https://www.theaa.com/credit-card/transfer-plus-credit-card.jsp
  23. 23. 4. 擴大說明責任 • 250人以上的企業,需要設置「資料保護長」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 服務設計與開發初期就應該納入「隱私設 計」(Privacy by Design)原則,將相關 設定預設為「不公開」或「隱私權優先」 (Privacy by Default)
  24. 24. 歐盟,2012 年母法修正草案 《歐盟資料保護綱領》 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課以 100 萬歐元或全球營收最高 2% 的罰金。
  25. 25. 歐盟主張….. 提高消費者對線上服務的信任 反而能刺激市場、促進業務成長, 並對創造新的創新有所幫助。
  26. 26. 另一個重點 「個人資料」的定義
  27. 27. 另一個重點 「個人資料」的定義 歐盟: 任何跟「資料主體」有關的資訊, 包含IP、Cookie等「網路識別要素」。 日本: 「可辨識特定個人」的資訊。
  28. 28. 草案預計在取得歐盟 各國承認後兩年生效。 即便不是歐盟企業, 只要在歐盟境內有業務, 都必須遵守。
  29. 29. 日本 法令架構
  30. 30. 日本,主法+各行業訂定的指導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31. 31. 個人資訊 所謂「個人資訊」,意指與活著的個人有關 的資訊,亦即足以由包含在該資訊裡的姓名、 出生日期或其他描述等,辨識出特定個人之 資訊(包括能輕易與其他資訊對照、藉以辨 識出特定個人之資訊)。
  32. 32. 其他和美國相呼應的點 • 取得個人資訊之際,必須盡可能將使用目的 明確化。 • 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前,不得再逾越前條規 定之特定使用目地範圍外,處理個人資訊。 • 除已預先公布使用目的者外,當取得個人資訊 之際,應盡速將使用目的通知本人或公布使 用目的。
  33. 33. 將個人資訊提供給第三方一事… 只要準備有選擇性退出的方案、 並設法使本人處於容易得知的狀態, 那麼即使未取得本人同意, 亦能將資料提供予第三方。 不過還是採取「選擇性參與」的行業,如電子通訊。
  34. 34. 日本,經濟產業省 「資訊大航海計畫」建言 隱私權 v.s. 個人化服務創新? 集合匿名資訊 Group-Based Anonymization 把可辨識的資訊做加工
  35. 35. 日本,總務省 對生活紀錄所做的建言 • TA:定為廣告服務商、LBS服務商 • 生活紀錄:難以用現有的一般技術進行管 理的大量資料群。 → 險露個人內心狀況或生活模式 → 可能侵犯隱私權,若讓使用者不安 → 但產業之初,太多規範會造成業者過度不安 → 希望業者自律,並提供六點參考原則
  36. 36. 日本,總務省 對生活紀錄所做的建言 • 六點參考原則 1. 2. 3. 4. 5. 6. 致力宣傳、推廣與教育活動 確保透明度 確保使用者參與決策的機會 確保以正當方式取得 確保妥善的安全管理 確保面對客訴或詢問時的應對機制
  37. 37. 讓使用者參與= 喪失業務機會?
  38. 38. 關鍵在與使用者對話 Hulu Ad Tailor
  39. 39. 實體世界的行為追蹤? Web Analytics For The Real World
  40. 40. 6. 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NEVER END. http://goo.gl/5EUd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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