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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賽普勒斯是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由
於該國作為司法管轄區所帶來的多項頗具吸引
力的優勢,眾多外國(歐盟與非歐盟)企業集
團與投資者都在該國設立各自的投資基金、中
間或最終持股工具、特殊目的公司或者交易子
公司。作為歐盟成員國,賽普勒斯的法律制度
與歐盟完全一致,因為該國的國家法律制度借
鑒了歐盟有關公司法的所有法律文書。無論從
監管方面,還是從節稅角度來看,賽普勒斯都
是開展並購交易的理想地點。
作為歐盟範圍內少數幾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之
一,賽普勒斯與世界40多個國家(多為亞洲國
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這使得投資企
業能夠在遵守經合組織(OECD)/二十國集團
(G20)標準的同時,高效地進行稅務規劃。事
實上,賽普勒斯是最新的OECD/G20自動資訊
交換系統的“早期採用者”,正因如此,該國
得以佔據全球商業交易格局的最前沿。
賽普勒斯作為並購交易地點的最明顯優勢在
於,該國實行的集團內跨境並購流程十分簡
單,而且這些交易可享受極具吸引力的納稅待
遇。根據該國現行的法律框架,跨國企業在開
展集團內跨境並購時,完全無須遵守有關專家
報告及公司解散大會的要求,而且無須在跨境
並購計畫中提供有關換股比例及相關問題的資
訊,從而節省大量時間與成本。這種經過簡化
的流程使得賽普勒斯搖身成為國際企業集團的
理想交易地點。在金融危機中,這些企業集團
就曾利用賽普勒斯的稅收體制,重組或整合各
自的經濟活動。
在賽普勒斯,除了不動產處置利得,或者所持
的特定公司(財產由在賽普勒斯持有的不動產
組成)股份之處置利得以外,企業無須繳納資
本利得稅。因處置證券而獲得的收益,無論持
有期、持股數量及收益的交易性質如何,均無
須繳納任何所得稅。賽普勒斯法律將“證券”
界定為,包括但不限於工具、股份、債券及創
始人股份。兼併、股權置換、以資換股及分立
等重組均無須繳納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和印花
稅。
同時,如下文所述,務必要注意,賽普勒斯尤
其重視其競爭市場,並且作為司法管轄區,對
於在其境內實現營業額的外資經營者之間開展
的並購交易,若達到下文所述的管轄門檻,該
國即會施以處罰。
1.	 貴司所在管轄區的並購事務主要受哪些法
律法規的管轄?
賽普勒斯用於管轄各種並購事項的法律法規主
要包括:
(a)	 《公司法》(賽普勒斯成文法第113章,
以下稱為“《公司法》”),具體規定如
下:
賽普勒斯篇
Anastasios Antoniou LLC
98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i)	 《公司法》第198條至第201條,用
於規管兩個或多個公司在該國境內
的兼併,以及任何一個或多個公司
根據自身與其債權人(或者其中一
類債權人)或其股東(或者其中一
類股東)之間的債務償還安排而開
展的重組;
(ii)	 《公司法》第201A-H條,用於規管
上市公司的兼併與分立;
(iii)	 《公司法》第201Θ-ΚΔ條,用於規
管跨境並購。具體條款借鑒了歐盟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跨境並購的第
2005/56/EC號法令,從而將其引入
該國的法律制度中。
(b)	 2007年第41(I)號《公開要約收購法》
(“第41(I)/2007號法案”),該法案借
鑒了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
21日關於收購招標的第2004/25/EC號法
令,從而將其引入賽普勒斯法律制度中。
第41(I)/2007號法案規範了公開要約收購
行為,並通過賽普勒斯負責監管相應事項
的主管部門——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
(“CySEC”)頒發的法令獲得了補充。
經營者在相應背景下開展交易的過程中,
還應注意賽普勒斯《證券交易法》和《內
幕資訊與市場操縱法》。
(c)	 2014年第83(I)號《經營者集中管制法》
(“第83(I)/2014號法案”),用於規管
經營者集中,其中根據一些特定的要求 
(如前所述)而規定,這些經營者須向國
家競爭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獲得批准。
(d)	 2000年第104(I)號《全部或部分業務或
設施轉讓之勞動者權利保障法》(“第
104(I)/2000號法案”),載明瞭在兼併
或收購情形下,對勞動者權利的保障規
定。
2.	 哪些政府監管部門與機構在並購事務中發
揮關鍵作用?
賽普勒斯任何法人實體申報法人變更、兼併、
收購及其他持股或管理層變更的,相應主管機
關為公司註冊署(“RoC”),該部門隸屬於
能源、貿易、工業與旅遊部。對於《公司法》
有特別規定的兼併或收購,在向公司註冊署
進行申報之前,還可能需要向當地法院進行申
報。相關司法程式屬於臨時性程式,相應命令
通常在幾天內即可獲得。
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管根據第
41(I)/2007號法案第4條,劃歸于自身充分管
轄範圍之內的公開要約收購行為。
根據第83(I)/2014號法案,賽普勒斯競爭保護
委員會(“CPC”)是該國負責評估和管制經
營者集中的國家主管機關。賽普勒斯證券交易
委員會和競爭保護委員會的權力與許可權將於
下文作相應介紹。
3.	 哪些法律對特定類型的收購與兼併作了限
制或規管(若有)?(例如,有關反壟斷
或國家安全的法律)。
公開要約須獲得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批
准
根據第41(I)/2007號法案第4條的規定,下列
情形的公開要約將受到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
會的監督與規管:
99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賽普勒斯篇
(a)	 目標公司的註冊辦公位址在賽普勒斯境
內,並且其證券在賽普勒斯的受監管市場
上市;
(b)	 目標公司的證券未在其註冊辦公地點所在
的歐盟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獲准上市,同
時:
(i)	 目標公司的證券僅在賽普勒斯的受
監管市場獲准上市;
(ii)	 目標公司的證券最初在賽普勒斯的
受監管市場獲准上市,但後來在其
註冊辦公地點所在的成員國以外的
其他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獲准上
市;
(iii)	 目標公司的證券在賽普勒斯及其註
冊辦公地址所在的成員國以外的其
他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獲准上市,
而且,目標公司已指定賽普勒斯證
券交易委員會作為其公開要約的主
管機關,並於首個交易日就此向賽
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出了相應
宣告,而且立即按照第41(I)/2007
號法案第7條公佈了該決定。
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必須確保,參與方恰
當遵循了第41(I)/2007號法案,以及賽普勒斯
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該法案的條款而頒佈的附
屬法例(以法令的形式)中規定的公開要約程
式。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不限於)
審批部分要約行為、向強制性公開要約給予
豁免,以及在第41(I)/2007號法案允許的範圍
內,對未遵守第41(I)/2007號法案之行為,執
行行政處罰。
針對外資公司間兼併行為的管制
根據第83(I)/2014號《經營者集中管制法》,
在特定條件下,競爭保護委員會在對要約收購
所導致的經營者集中進行評估之後,可對交易
施加限制。用以評估集中與市場競爭之相容程
度的實體標準旨在防止集中(尤其是通過建立
或加強支配地位)對該國或該國的某個地區的
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性阻礙。
該法案適用於達到司法管轄門檻的重大集中。
該法案將集中界定為通過下述方式實現的永久
性控制權變更:
(a)	 兩個之前獨立的經營者(或部分)之間的
兼併;或者
(b)	 由一家或多家已控制一家或多家經營者的
經營者通過收購某家經營者的證券或資
產、通過協定或其他方式,取得該經營者
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權;或者
(c)	 建立一家合資企業,並且該企業將永久地
執行自主經濟實體的所有職能。
然而,根據該法案第6(4)(a)項,下述經營者
之間的行為不構成集中:
■■ 信貸機構、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的正常活
動,包括以其自身名義或者以協力廠商名
義開展交易和買賣證券,或者暫時持有自
100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身購得的某個經營者的證券以待售出,而
且該機構不為確定該經營者的競爭行為而
行使這些證券附帶的表決權,或者該機構
僅為方便處置該經營者或其資產的全部或
部分,或者僅為處置這些證券而行使表決
權,並且該處置於收購之日起一年(經競
爭保護委員會許可後可予延展)內發生;
■■ 某人士根據清算、破產或其他類似程式的
法規而行使控制權;
■■ 由投資公司開展一個或多個已控制一個或
多個經營者的人士之間的集中;
■■ 通過遺囑或者無遺囑繼承而轉讓財產;
或者
■■ 同為一個實體的子公司的兩個或多個經營
者之間的集中。
根據該法案第6(2)條,“控制”被界定為基於任
何權利、協議或其他依據(單獨或共同地), 
進而通過下述權利對某個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
響:
■■ 對該經營者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所有權或享
有權;或者
■■ 有助於對該經營者機構的組成、會議或決
定產生決定性影響的權利或合同。
本土或境外兼併、收購或合資須為重大交易,
方會納入該法案的管轄範圍之內,從而必須向
競爭保護委員會申報並經過競爭保護委員會的
調查。就該法案而言,經營者集中若達到下列
司法管轄門檻,即屬於重大集中:
(a)	 在參與交易的經營者中,至少有兩個經營
者的營業總額相比于其他經營者的營業總
額超出350萬歐元;
(b)	 在參與交易的經營者中,至少有兩個經營
者在賽普勒斯共和國實現了營收;並且
(c)	 在所有參與交易的經營者的營業總額合計
中,至少有350萬歐元在賽普勒斯共和國
實現。
如果競爭保護委員會在對重大集中進行評估後
發現,市場競爭可能受到該集中的阻礙,則可
在准許該交易時,附加一些限制或條件。
在上述門檻的例外情形在於,至少兩家參與交
易的經營者在賽普勒斯實現營收,並且所有
經營者在賽普勒斯實現的營業額達到350萬歐
元,即達到本土效果特徵,從而觸發申報義
務。
4.	 為實現這些交易,需要準備哪些檔?
公開要約收購
在公開要約收購過程中,需要準備下列檔:
(a)	 按照第41(I)/2004號法案第7條和賽普勒
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的2012年第DI41-2007-
01號法令,發出的關於要約人意圖或者
101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賽普勒斯篇
關於將發出公開要約之意向的公告,以
及/或者關於確認發出公開要約之決定的
公告;
(b)	 按照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的2012年
第DI41-2007-03號法令而編制的公開要約
檔;
(c)	 若要約屬於現金要約,則要約檔中必須包
含向要約方提供資源的信貸機構或其他組
織的確認,以便要約獲得完全接受;
(d)	 由要約人簽發的,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
出的接受與轉讓書;
(e)	 向構成要約對象的證券持有人宣佈並發送
的目標公司董事會的合理意見書,隨附一
份獨立的專家報告;
(f)	 經修訂的要約檔(若適用);以及
(g)	 按照第41(I)/2007號法案第7條宣佈,並
在兩份全國性日報上發佈的要約最終結
果。
兼併管制
在兼併管制方面,任何重大集中均須由適用法
律界定為通知方的經營者以書面形式向競爭保
護委員會申報,但該交易屬於第83(I)/2014號
法案第6(4)條所述例外情形的除外。
雖然申報書並無規定的格式,但第83(I)/2014
號法案規定,申報書中應包含該法案附錄三要
求述明的資訊。申報書必須以希臘文書就,必
須隨附各份證明檔及其他資訊(也可用英文書
就)——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 促成該集中的協議或公開要約的所有最終
版或最新版檔的副本;
■■ 公開要約檔的副本(若屬於公開要約收
購);
■■ 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最新年報和經審
計的財務報表的副本;
■■ 為集中之目的而編制的報告或分析副本;
■■ 關於負責辦理申報手續的任何人士所編制
的(或者他人為其編制的)所有分析、報
告、研究與調查內容的清單與簡述,以便
評估或分析擬開展的集中是否與市場競爭
環境相容;
■■ 對集中的詳細介紹(包括集中性質及範
圍、集中財務與結構詳情,以及各個經營
者在賽普勒斯和全球範圍所實現的營業
額);
■■ 集中的各個參與者與相關經營者之間的所
有權與控制關係詳情;
■■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作為一個整體,與受影
響市場中的至少10%表決權或股份由該
整體持有的其他任何經營者之間的個人關
係與經濟關係;以及
■■ 對受影響的相關市場的說明及分析。
102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5.	 政府會對這些交易徵收哪些費用?
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要約收購收取的費
用根據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的2012-2014
年第DI41-2007-02號與第DI41-2007-02(A)號法
令而確定。以現金為對價的要約檔的審核費定
為3,417歐元,外加公開要約價的0.01%。對價
中包括證券的,審核費定為6.385歐元,外加
收購要約價的0.01%。要約檔有修訂的,還須
額外繳納1,700歐元的審核費。最後,申請開
展部分收購的,須繳納855歐元的審批費,而
申請根據第41(I)/2007號法案第36條行使擠出
權的,須繳納600歐元的審批費。
第83(I)/2014號法案將競爭保護委員會就重大
集中而收取的申報費設定為1,000歐元。當某
項集中須由競爭保護委員會開展全面調查時 
(第二階段),須額外繳納6,000歐元的費
用。
6.	 股東對於交易是否享有同意權或許可權?
根據第41(I)/2007號法律第5(στ)(ii)條的規
定,對於對價涉及證券的要約收購,要約人必
須獲得其股東大會的批准。
對於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提議的任何行動,該公
司的股東大會有權作進一步審批,一旦其發現
潛在公開要約,而且該行動可能會阻礙或取消
該公開要約,該股東大會可拒絕給予批准。
下列事項也需要獲得目標公司股東大會的批
准:(a)發行目標公司的證券,前提是此發行
旨在防止要約人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b)
達成公司資產或債務的顯著差異化交易,或者
達成無償交易(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
該交易的除外);(c)回購自身股份(賽普勒
斯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該回購的除外)。(第
41(I)/2007號法案第34條)
最後,目標公司的股東可按照第41(I)/2007號
法案第35條的規定,通過一些旨在中和防禦措
施的決議。
對於非上市公司,下列事項須獲得股東批准:
(a)	 公眾有限責任公司的兼併或分立(《公司
法》第201Γ(5)條)。
(b)	 跨境並購計畫(《公司法》第201ΣΤ條)。
7.	 董事和控股股東是否對利益相關者負有交
易相關的職責?
《公司法》第201Z(1)條規定,在公眾有限責
任公司開展兼併或分立的情形中,該公司負責
簽署重組計畫及相關方案的董事,須就自身在
兼併或分立準備期間的疏忽行為而造成的所有
損害,向被收購或分立之公司的股東負責。
第201Z(3)條進一步規定,如果董事所簽署的
重組計畫或方案中包含虛假事實,則簽署該檔
的每位董事均構成犯罪,除非這些董事能夠證
明,在該文件提交之前,相關陳述屬實。
類似地,根據第41(I)/2007號法案第21條,要
約人董事會須對要約文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和
恰當性負責,並應完成各項盡職調查,以確保
103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賽普勒斯篇
要約檔中載述的資訊真實且完整,並且不存在
可能導致要約檔內容發生變更或誤導收件人的
疏漏。對於董事在要約檔的準確性、完整性和
適當性方面的過失而導致公開檔收件人遭受的
一切損害,董事須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就要約檔的內容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
訊,或者在要約檔中隱瞞重大事實的,除構成
行政違法之外,還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與/或200,000歐元的罰款。
除上述規定外,第41(I)/2007號法案第33條規
定了目標公司董事會就公開要約而編制合理意
見書的義務,其中第(5)項還規定,若董事未
能編制該意見書,則對於證券持有人因董事的
這一疏忽而遭受的損害,董事應承擔相應責
任。
此外,根據公平原則,公司董事對公司負有受
信責任,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善意行事。最後,
根據習慣法,董事有職責在以董事身份行事時
發揮應有的審慎與技能,並考慮到自身是否憑
藉自己的知識和專長而被任命為董事(參見Re
City Equitable Fire Insurance1
案;Re Brazilian
Rubber Plantations & Estates Ltd.案2
。
8.	 目標公司在何情況下應支付解約金?
上述法律均未就解約金問題而做出任何規定。
9.	 交易相關要約中能否附帶條件?
對於公開要約,可在關於發出要約之意向或決
定的公告中,或者在要約檔中直接附加相關條
件。
在兼併管制方面,若競爭保護委員會確定,所
申報的集中在法律管轄範圍之內,並懷疑該集
中可能與競爭市場不相容,則競爭保護委員會
將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告知開展全面調查的必要
性。在此情況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要求參與
者提供更多資訊,以便完成調查。如果證券交
易委員會在對所獲得的資訊進行審核後,並未
解除競爭保護委員會對上述相容性的懷疑,則
證券交易委員會應考慮哪些引起疑慮的情形可
予排除,並提出建議,然後與當事方協商如何
解決這些問題。
在對競爭問題進行補救的過程中,競爭保護委
員會可責令解散或部分解散該集中,以確保恢
復競爭市場,通過取消參與該集中的任何人士
所獲得的參與權、股份、資產或權利,通過取
消任何設立或促成該集中的合同,或者通過結
合採用這兩種方式,或者競爭保護委員會認為
必要的其他任何方式。
在任何給定時間,競爭保護委員會一旦確定下
述情況,即有權撤銷有關任何集中之相容性的
認定,並有權修改相關條款:
■■ 其最初認定所依據的資訊屬於虛假或誤導
性資訊,或者申報方、其他任何相關經營
104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者或者任何利益相關人拒絕提供有關該集
中的必要資訊;或者
■■ 該認定所附帶的、對集中參與方施加的條
件尚未滿足或者已不再滿足。
10.	 可否排擠出少數股東?如果可以,必須遵
循哪些程式?
如果要約人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證券持有人,
就其全部證券而發出了公開要約,則根據第
41(I)/2007號法案第36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
下,可排擠出少數股東:
(a)	 要約人所持的目標公司的證券至少占所有
附帶表決權之證券的90%,並且至少占目
標公司全部表決權的90%;
(b)	 要約人在公開要約獲接受之後,已決定性
地收購或者同意決定性地收購目標公司全
部附帶表決權之證券中的至少90%,以及
公開要約項下表決權的至少90%。
要約人在要約接受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可通
過向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申請,來行
使上述權利。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對價之金額與
類型,並隨附由一家或多家金融機構開具的確
認書,以保證要約人應付金額在整個流程中的
可用性。在提交申請後的第二天,要約人應按
照第41(I)/2007號法案第7條規定的格式,發
出相關公告。
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一旦確定,要約人所
持的所有權占目標公司全部表決權的至少90
%,並且收到了確認書,則賽普勒斯證券交易
委員會即可做出認定,但前提是,要約人有義
務:(a)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證券持有人,(b)
向相關證券持有人繳付總對價,並且(c)執行
所有必要行動,將證券轉移至自身名下。要約
人應按照第41(I)/2007號法案第7條規定的格
式,就繳付對價與轉讓證券之情況發出公告,
然後通知目標公司。
11.	 在完成企業合併之前,必須經過多長的等
待期或通知期?
公開招標
對於在流程完成之前必須遵守的時限,第
41(I)/2007號法案規定了一種漸進性時限。該
時限自要約人公佈其決定發出公開要約之日開
始。如果在接觸目標公司或其股東之前,要約
人關於公開要約之意圖已洩露,或者由於被眾
多人士所知或可能被其所知而可能被洩露,則
要約人必須公佈其計畫發出公開要約的意圖,
為此,要約人應通過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
確定一個截止日期,以在此日期之前公佈其計
畫發出公開要約的最終性決定。要約人在公佈
其計畫發出公開要約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
內,召開股東會議以發行作為對價的新證券、
申請獲得其他主管機關的許可或批准、參與啟
動必要的法務與財務盡職調查管制活動,並盡
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所有措施獲得執行,以達
到相應的所有條件。
105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賽普勒斯篇
Once the definitive decision to make a 要約人
一旦公佈關於發出公開要約的最終決定,即應
在十二天內,按照第41(I)/2007法案的規定,
編制和起草要約文件,並將其提交給賽普勒斯
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目標公司的董事會。
在提交要約檔之後,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
將在八個或十二個工作日內(具體期限取決於
交易對價採用現金還是包括證券)做出決定。
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可要求提供額外資
訊,要約人須在收到此要求後五天內,提供這
些資訊。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收到額外
資訊之後,應在三天內做出決定。
若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未在上述時限內做
出決定,則視同已批准要約檔。
要約人在收到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要約
檔的批准之後,應當:
(a)	 按照第41(I)/2007號法案第7條規定的格
式,就所獲得的批准發出公告,並在兩份
賽普勒斯全國性日報上進一步公佈所獲得
的批准。上述公告應載明證券持有人可從
何處獲得要約檔的副本;
(b)	 儘快向目標公司、其人員代表(若無,則
向其人員)發出要約文件;並且
(c)	 自公佈所獲得的批准後七天內,要約人應
向構成公開要約之物件的證券持有人郵寄
要約檔的副本,並在其網站上(若適用)
公佈該檔,並將要約檔發送至這些證券獲
准上市的受監管市場,以便在該受監管市
場的網站上公佈該要約檔。
要約人須在要約檔中指明公開要約的接受期
限,該期限自要約人向其收件人寄出要約檔之
日或者在其網站上公佈該檔之日起開始,不得
少於30天,且不得超過55天。
要約人可根據第41(I)/2007號法案第24條的規
定,請求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延展該接受
期限,但須在原接受期限屆滿之前兩周發出此
請求。接受期限經延展後,總計不得超過七十
天。
即使上述期限未獲得延展,目標公司的董事仍
須儘快,即在要約檔寄送至構成公開要約之物
件的證券持有人之日後十五天之內,按照第
41(I)/2007號法案第7條,公佈自身關於該公
開要約的合理意見書,並將其發送至這些證券
持有人。
《公司法》第201Γ條規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
的重組事項,其中規定,參與企業重組的公司
的董事會具有起草重組計畫的義務。董事會須
于股東大會預計召開之日之前,提前至少三十
天,按照《公司法》第365A條的規定公佈該重
組計畫,以便議決該重組事項。若將兼併或分
106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立的公司已在其網站上公佈了重組計畫,並且
發佈時間在股東大會預計召開之日之前持續至
少一個月,並且直至股東大會完成,則無須再
公佈該重組計畫。
兼併管制
對於重大集中,證券交易委員會一旦發現經營
者未按照法案規定申報其重大集中,將通知這
些經營者按照該法案規定,就這些集中履行其
申報義務。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收到申報之後,
即開始對相應集中進行評估。
至於所申報之交易的評估期限,證券交易委員
會應在收到申報並且申報費獲結算之日一個月
內,或者自證券交易委員會收到為使申報符合
法律要求而必需的額外資訊之日起一個月內,
向申報人告知,其申報的集中是獲得通過還是
須經過全面調查。
如果由於工作量較大,或者申報材料中包含的
資訊較複雜,證券交易委員會無法在上述期限
內完成審核,則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在上述一個
月期限結束之前七天內向申報人告知,將該期
限延展十四天。如果證券交易委員會未能在上
述一個月期限內通知申報人,則視同已批准該
項集中。
12.	 被收購的公司是否適用任何行業特別規
定?
銀行機構、保險公司或投資公司等行業的集中
可能還須獲得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准。
在兼併管制方面,信貸機構、金融機構或保險
公司的正常活動,包括以其自身名義或者以協
力廠商名義開展交易和買賣證券,或者暫時持
有自身購得的某個經營者的證券以待售出,而
且該機構不為確定該經營者的競爭行為而行使
這些證券附帶的表決權,或者該機構僅為方便
處置該經營者或其資產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僅
為處置這些證券而行使表決權,並且該處置於
收購之日起一年(經競爭保護委員會許可後可
予延展)內發生,則這些活動並不構成集中。
13.	 跨境交易是否須遵從某些特殊法律要求?
《公司法》第201Θ-ΚΔ條對跨境兼併交易做出
了特別規定,並將賽普勒斯《公司法》(成文
法第113章)與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跨境兼併的
第2005/56號法令相統一。上述條款的規定適
用於不同公司之間在各自國內法允許的範圍內
發生的跨境兼併,前提是其中有一家公司,或
者兼併後產生的公司在賽普勒斯註冊。《公司
法》第201Θ-ΚΔ條規定了下述步驟:
(a)	 所有參與該交易的賽普勒斯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201 IB條,編制一份共同跨境兼
併計畫;
(b)	 在將審議該事項的股東大會預計召開之
前,提前至少一個月,向公司註冊署提交
107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賽普勒斯篇
上述共同跨境兼併計畫,並在政府官方公
報上發佈該計畫(隨附第201ΙΓ(2)條規定
的資訊);
(c)	 所有參與該交易的賽普勒斯公司各自的董
事會均在將審議該事項的股東大會預計召
開之前,提前至少一個月,編制一份合理
的報告,闡明該兼併交易在法律和經濟方
面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及雇員造成的影
響,並將該報告發送給各個公司的所有股
東及雇員;
(d)	 所有參與該交易的賽普勒斯公司在各自將
審議該事項的股東大會預計召開之前,提
前至少一個月,各自編制一份獨立的專家
報告,並將該報告發送給各個公司的所有
股東;
(e)	 所有參與該交易的賽普勒斯公司獲得各自
股東大會對該兼併事項的批准;
(f)	 所有參與該交易的賽普勒斯公司均向法院
提出申請,由法院向各個公司簽發一份證
書,以確認各公司已恰當完成兼併前的所
有手續;
(g)	 所有參與該交易的賽普勒斯公司均向法院
提交上文(f)項所述的證書,並且,所有
參與該交易的非賽普勒斯公司在獲得各自
主管機關根據國內法簽發的相應證書後六
個月內,也向該法院提交這些證書;此
外,還須提交經所有參與該交易的賽普勒
斯公司的股東大會批准的共同跨境兼併計
畫,以及非賽普勒斯公司的相應檔。
(h)	 法院批准執行兼併,並在批准中規定跨境
兼併生效之日期;
(i)	 向公司註冊署提交法院的上述決定,以完
成相應註冊及公佈;將上述規定附加于通
過兼併形成的新公司組織章程的所有副本
中。
跨境兼併可通過收購形式發生,即一家或多
家有限責任公司停業但不進行清算,並將其
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一家既有公司或新設
立的公司。作為交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獲
得發行的股份,以及現金結算金額(不超過
股票面值的10%,若股票無面值,則為會計
面值的10%)。
前提是,參與跨境兼併的公司依據成員國法律
註冊成立,各自的註冊辦公地點、總部或主要
營業地點在歐盟範圍內,並且其中至少有兩家
公司受不同成員國法律的管轄。
公司註冊地點所在的成員國國家法律允許開展
跨境兼併的,方可開展跨境兼併。在賽普勒
斯,除了擔保責任有限公司(無股本)和進入
清算的公司之外,其他所有公司均可參與跨境
兼併。大部分跨境兼併涉及私人股份有限責任
公司之間的兼併或者(兼併旨在成立歐洲公司
的)公眾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兼併。
108
問與答–管轄範圍篇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AQUILINA DEMETRIADI
Advocate, Anastasios Antoniou LLC
電郵	a.demetriadi@antoniou.com.cy
網址	www.antoniou.com.cy
地址	Gr. Afxentiou 3, 102, 4003 Limassol, Cyprus
電話	+357-25750003
傳真	+357-25104574
ANASTASIOS A. ANTONIOU
Managing Advocate, Anastasios Antoniou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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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357-25104574
作者及聯繫資訊
14.	 貴司所在管轄區的勞動法規將對新的雇傭
關係產生哪些影響?
2000年第104(I)號《全部或部分業務或設施轉
讓之勞動者權利保障法》(“第104(I)/2000號
法案”)載明瞭針對兼併情形下勞動關係的規
定。第104(I)/2000號法案的條款內容主要在
於,企業在兼併後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業務或設
施的情形下,應如何保護其雇員的勞動權利。
該法案適用於所有開展經濟活動的私有與公眾
公司(無論是否屬於非營利性質)。
業務轉讓方的權利與義務隨該業務轉讓至受讓
人。第5條規定,業務或部分業務的轉讓本身
不構成上述業務之轉讓方或受讓方的解聘理
由,但因經濟、技術或組織原因導致公司勞動
力須作調整,進而導致解聘的情形除外。
因業務轉讓(並非導致勞動力調整的經濟、技
術或組織原因)而被轉讓方或受讓方終止勞動
關係的,此終止即構成違法,勞動者有權根據
1967年至1994年《勞動關係終止法》,基於自
身在轉讓方的工作年限而獲得相應賠償。
在業務轉讓之前或之後,因經濟、技術或組織
原因而被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權根據
1967年至1994年《勞動關係終止法》的規定,
要求獲得賠償。
1
	 [1925] Ch. 407, 427
2
	 [1911] 1 Ch. 425.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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