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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籍員工薪資規劃
- 4. 稅 法上要求刪除
主題 公司支付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的薪資及差旅費,不得
列為費用
惟國稅局特別提醒,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或第三地,
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之人事費用,應歸屬於海外各子公司
之費用,不得列為臺灣母公司之費用。
國稅局表示,臺灣母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
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為獨
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台灣母公司之分公司、分
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有關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仍
應由被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之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收入
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 7. 大陸台籍員工薪資規劃
100%
100%
自然人或法人
OBU
100%
薪資
大陸公司 赴海外投資
香港公司 港資辦事處
大 境 台 台幹
陸 外 灣
大陸公司赴海外投資 HK 年度結算申報 費用審核報告
維詮服務項目
- 8. 大陸台籍員工薪資規劃
100%
100%
自然人或法人
OBU
100%
薪資
大陸公司 赴台灣投資
陸資辦事處
大 境 台 台幹
陸 外 灣
大陸公司赴台灣投資 費用審核報告
維詮服務項目
- 9. 調整後之效益
以陸資名義赴海外(香港)或台灣成立辦事處(費用單
位),以台幹擔任辦事處員工,支付薪資、勞退與健保。
企業支付境外子公司營運費用無須就源扣繳。
符合成本歸戶;大陸發生的費用由大陸公司支出。
消除以往薪資發放的稅務風險。
台幹個人綜合所得稅可以有效規劃(以港資名義)。
大陸公司在台灣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