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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著作權問題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 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司法專班
線上遊戲分類
• 連線遊戲( Network Game )
– 可以透過各種連線方式達到多人(通常是 2~8
人)或是連線至特定伺服器進行對戰遊戲
– Blizzard 公司的 battle.net 最具代表性
• 大型多人線上遊戲( 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Game )
– 早年流行的天堂、仙境傳說即為此類,目前市
場由收取月費改為免費制,但依賴虛擬寶物或
貨幣的交易作為營運的基礎,目前仍為國內線
上遊戲市場的主流
線上遊戲分類
• 網頁遊戲( Web Game )
– 無須另行安裝遊戲程式(具跨平台特色)
– 早期主要是透過傳統網頁相關程式語言( java
script 、 jsp 、 php 等)所以,多數是簡單、休
閒類的遊戲;後期包括如 flash 、 java 等程式
語言可支援較複雜的網頁遊戲製作,加上 FB
等社群網站的支援,漸成主流
• 手機遊戲( Mobile Game )
–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有連網功能,許多
遊戲也都紛紛開發 iOS 或 Android 版本 App ,
亦有僅發行 App 版本的遊戲,因其通路特殊,
故也經常被獨立成一類
線上遊戲發展與著作權
• 早期連線遊戲或大型多人線上遊戲,通常
都是規模較大、開發時程較久,且多為傳
統單機版電腦遊戲廠商轉型開發,故由程
式、美術、音樂、動畫等多由公司自行製
作,著作權的問題不多;問題大多來自外
掛程式、私設伺服器等
• 後期由於 Web Game 、 App 等形式流行,
個人或小團隊也能自行開發遊戲,著作權
問題就比較常見
• 遊戲風格的「抄襲」、原開發團隊出走另
行開發類似遊戲為最常見的新聞
線上遊戲與著作種類
• 線上遊戲為具有單一著作外觀,但
複數著作種類特性的多媒體著作
–著作權法並未將多媒體著作單獨列為一
種著作類型
–司法實務上過去個案曾以「電腦程式著
作」、「視聽著作」定性
• 線上遊戲可能包含其他像是語文、
音樂、錄音、表演、視聽等著作,
故須同時考量不同著作的特性
線上遊戲與著作種類
• 不同著作種類享有不同著作財產權
– 網咖業者自行下載、安裝線上遊戲官方版本,
但其按時間出租設備、空間,解釋上屬出租行
為,當線上遊戲經認定屬「電腦程式著作」,
即涉及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而無法依著作權
法第 60 條主張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動畫部分屬於視聽著作,亦可能涉及公開上映
的爭議
– 人物、背景等屬於美術著作
線上遊戲與私服
• 線上遊戲因為玩家必須連線至伺服器端登
入後進行遊戲,解決了過去單機版遊戲「
盜版」的問題,但仍然面臨新的私設(人
)伺服器的問題
• 大型多人線上遊戲私服的問題比較嚴重,
因為玩家登入伺服器即受線上遊戲廠商所
決定的條件使用服務,所以,無論是對價
格、服務品質、遊戲設定等不滿意,都可
能會導致尋求私服解決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智慧財產法院此一判決引發非常多的討論
,目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簡言之,所謂「私服」即指非官方網站所
架設之伺服器,提供終端使用者相同於官
網所提供之服務之經營者而言。私服所以
興 起,在於私服業者常以低於官網之月費
(甚至不收月費)以及低於官網之寶物價
格向玩家推銷,對玩家而言,只要能以較
低之費用玩相同之遊戲,即有消費之吸引
力,是以,私服對官網之獲利確實會造成
一定之影響。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網路遊戲業者欲經營網路遊戲業務,必須解決
三件主要問題:
– 1. 如何取得伺服器端主程式,以遊戲程式為例,其
遊戲內容得以運作,並與玩家端之遊戲程式搭配運
作之程式即為主程式;
– 2. 資料庫之建立,以遊戲程式為例,終端玩家進入
遊戲後,究竟取名何種暱稱,歷經各種關卡後取得
何種寶物等,凡此資料均需另以資料庫儲存,否則
終端玩家下次登入後,將重新玩起,此不符玩家需
求;
– 3. 如何將玩家端或用戶端之遊戲程式發送給終端玩
家或消費者,並導引終端玩家登入自己之伺服器?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私服」經營者若欲提供相同於官網所提
供之服務,亦必須先取得伺服器端之遊戲
主程式,一般而言,除非官網經營者洩漏
流出,否則私服業者實難取得伺服器端遊
戲主程式,至於究竟係哪一地區之業者外
流伺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除非原始著作
權人對其所授權之對象設有稽核措施,否
則難以追蹤。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私服業者接下來必須解決之問題,即在於如何將官
網之玩家導引至自己之私服,其最常見之作法,即
係將包含其 IP 位址之資料製作成「 PATCH 檔」
(常見者如 *.exe 檔,中國稱之為「補丁」),提
供給玩家,由於此種私服常涉及侵害官網權利問題
,因此在提供此一「 PATCH 檔」程式予玩家之作
法上,…而係透過其私服網站供玩家下載, 玩家
一旦下載該 PATCH 檔並執行後,即會在其電腦桌
面建立登入私服之捷徑。茲有必要再進一步說明者
,乃私服業者毋須提供用戶端之遊戲程式予玩家用
戶,僅須提供上開包含其 IP 位址之「 PATCH 檔
」供用戶灌錄即可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倘欲使原登入於告訴人官網之玩家改登入被告之私服
,僅需改變登入之 IP 位址參數,即可將玩家導向被
告之私服,無需改變登入程式…,亦無需改變玩家原
先自告訴人官網所下載或灌錄之用戶端正版遊戲程式
,是以,應探究者,乃此種改變登入 IP 位址參數之
行為是否構成「改作登入程式」?…所謂 IP 位址僅
係一系列數字之參數,其性質有如信件上之門牌號碼
,而不論係官網或私服,其 IP 位址參數究竟為何,
均有賴電信業者提供,非正版遊戲業者或私服業者可
自行創造…以上開所舉 IP 位址參數(即
xxx.xxx.xxx.xxx )為例,此種參數代表一「位址」(
地址),此一地址並非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領域,實不應視為創作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查本案告訴人系爭「 Luna Online Game 」、「天堂
II 」等網際網路線上遊戲係自韓國取得專屬授權,換
言之,系爭遊戲程式並非僅存在於臺灣,其他國家(
例如中國、美國等)亦均有當地之被授權業者,是以
,究竟被告私服伺服器中所灌錄之遊戲主程式係自何
處非法重製而來、究竟係侵害哪一地區之專屬被授權
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公訴人無法證明,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時亦坦承不清楚被告伺服器端之主程式究竟從何
而來,換言之,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縱係非法
重製而來,亦無法證明究竟是否係源自本案告訴人,
倘非源自本案告訴人,則告訴人能否提起本件告訴,
即非無疑。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
• 原審…顯然對於告訴人是否有權提起本件
告訴,有所懷疑,卻未依職權對於訴追條
件有無欠缺詳為調查,並為明白之認定,
而於對告訴合法與否仍有懷疑之情形下,
遽就本案為實體之無罪判決,難認適法。
• 只有專屬授權之被 授權人即告訴人,始能
擁有繁體中文版重製遊戲主程式之權利,
故重製該遊戲主程式而未經告訴人授權者
,均構成對告訴人經專 屬授權著作財產權
之侵害,至於其重製之版本來自何處,並
非所 問。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
• 倘被告等架設之私人伺服器網站,確有重製繁體
中文版之系 爭遊戲主程式,則不論被告等係從何
處取得系爭遊戲之主程式, 所侵害者均屬告訴人
經專屬授權之繁體中文版之重製權,原判決 認不
能證明被告等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自
告訴人之主 程式,即不構成對告訴人重製權之侵
害,似認只要係重製自境外 程式,境內專屬授權
之被授權人即不得主張權利,因而就被告等 被訴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部分,為被
告等均無罪之判決,尚嫌速 斷,有適用法則不當
之違法。
天堂二等私服案的著作權問題
• JK 羅琳專屬授權皇冠出版社翻譯並於台灣
地區發行繁體中文版的哈利波特, A 盜版
繁體中文版的哈利波特,誰可以提出侵害
重製權、散布權的告訴?
• 著作權法第 6 條:「Ⅰ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
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Ⅱ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
影響。」
• 皇冠出版社固然有權提出告訴,但 JK 羅琳
沒有嗎?
天堂二等私服案的著作權問題
• JK 羅琳專屬授權皇冠出版社翻譯並於台灣地
區發行繁體中文版的哈利波特, A 盜版英文版
的哈利波特,誰可以提出侵害重製權、散布權
的告訴?
• 皇冠出版社是否有權提出告訴?在此等案件中
,通常會被認為繁體中文版與英文版為二個不
同的著作,皇冠出版社僅取得繁體中文版翻譯
及發行的專屬授權,故英文版的盜版、銷售,
只有 JK 羅琳可以提出告訴,此為天堂二等私
服案法院的邏輯
• 同理,法文版的哈利波特在台被盜版,也只有
法文版的出版社才能提起告訴
天堂二等私服案的著作權問題
• 但線上遊戲與語文著作不同,線上遊戲的不同
語言版本,目前多以多語系模組之方式開發,
亦即,遊戲主程式與語系模組各別獨立,當線
上遊戲廠商要授權不同語系的代理商於當地經
營時,可以直接將一整套需要翻譯的內容先提
供予代理商進行翻譯,無須重新撰寫遊戲程式
• 因此,線上遊戲代理廠取得的專屬授權,可以
當作是線上遊戲的主程式 + 特定語系模組
• 私服業者無論從何處取得伺服器端的程式,均
會包含線上遊戲的主程式,這是智慧財產法院
及最高法院都沒有注意到的問題
自行開發線上遊戲的著作權問題
• 與員工間的著作權約定
•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改作與授權取得
• 劇情、角色設計、遊戲架構是否受保護?
•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可能性
與員工間的著作權約定
•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員工職務上完成的創作,在沒有特別約
定的情況下,著作人雖然是員工,但著
作財產權則屬於公司所有
–一般通常會直接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
• 職務上完成創作之認定
• 非職務上完成創作之通知條款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若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是受聘人,著
作財產權也是受聘人所有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出資人得利用之範圍,解釋上仍可
能有疑義,一般採「契約目的」解
釋,但仍應清楚約定較能保障出資
人的權利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第 12 條僅出資聘請「自然人」的情形
,可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 出資聘請公司或其他法人為創作時,
應要求該公司與實際創作者約定以該
公司為著作人,該公司再將著作財產
權讓與出資人,並同意對出資人不行
使著作人格權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智慧財產局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 八九 ) 智著字第八
九○○四二八五號:
• ... 來函稱甲公司擬請乙公司完成一多媒體簡報,並擬約
定以乙公司為著作人,其著作權讓與甲公司,乙公司並
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 ( 一 ) 關於問題一「爾後該多媒體簡報系統如部份內容
需更新,可否逕請丙公司修改?是否需乙公司同意?法
源依據何在?」一節:本案情形受聘人(乙公司)為法
人,如欲成為著作人者,即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由該法人(乙公司)與其職員對職務上完成之
著作,約定以受聘人(乙公司)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出資人(甲公司)再依本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受讓該多媒體簡報之著作財產權,又受聘人(乙
公司)已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是出資人(甲公司)
自得於承諾約定範圍內逕請第三人對該多媒體簡報修改
…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 二 ) 關於問題二「該多媒體簡報可否直接
約定以本公司(甲)為著作人,同時擁有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法源依據何在
?」一節:本案受聘人(乙公司)既必須
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與其受
雇人約定而成為著作人,出資人(甲公司
)即無從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約定而成為著作人。
改作與授權取得
• 著作權法第 6 條
• 授權取得的完整性
– 廠商取得改作權時,須一併取得改作成果之利
用授權,否則可能面臨須二次取得授權的問題
劇情、角色設計、遊戲架構是否受保護?
•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 抽象的思想、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遊
戲規則、職業屬性、點數配置方式、戰鬥進行
方式等
• 戲情(腳本)、場景、事件、任務設計、
程式架構等具體表達,仍可能受到著作權
法保護
劇情、角色設計、遊戲架構是否受保護?
• 若有必要主張「平行獨立創作」,則須避
免抄襲問題
• 司法實務認定抄襲的標準
– 接觸
– 實質近似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可能性
• 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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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90 號 8 樓 02-27723152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7 樓 A2 07-335-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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