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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9線上遊戲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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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chi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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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14年4月9日應邀至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司法專班,為司法官進行有關線上遊戲相關著作權問題的演講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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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9線上遊戲著作權問題
1.
線上遊戲著作權問題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 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司法專班
2.
線上遊戲分類 • 連線遊戲( Network
Game ) – 可以透過各種連線方式達到多人(通常是 2~8 人)或是連線至特定伺服器進行對戰遊戲 – Blizzard 公司的 battle.net 最具代表性 • 大型多人線上遊戲( 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Game ) – 早年流行的天堂、仙境傳說即為此類,目前市 場由收取月費改為免費制,但依賴虛擬寶物或 貨幣的交易作為營運的基礎,目前仍為國內線 上遊戲市場的主流
3.
線上遊戲分類 • 網頁遊戲( Web
Game ) – 無須另行安裝遊戲程式(具跨平台特色) – 早期主要是透過傳統網頁相關程式語言( java script 、 jsp 、 php 等)所以,多數是簡單、休 閒類的遊戲;後期包括如 flash 、 java 等程式 語言可支援較複雜的網頁遊戲製作,加上 FB 等社群網站的支援,漸成主流 • 手機遊戲( Mobile Game ) –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有連網功能,許多 遊戲也都紛紛開發 iOS 或 Android 版本 App , 亦有僅發行 App 版本的遊戲,因其通路特殊, 故也經常被獨立成一類
4.
5.
6.
7.
線上遊戲發展與著作權 • 早期連線遊戲或大型多人線上遊戲,通常 都是規模較大、開發時程較久,且多為傳 統單機版電腦遊戲廠商轉型開發,故由程 式、美術、音樂、動畫等多由公司自行製 作,著作權的問題不多;問題大多來自外 掛程式、私設伺服器等 • 後期由於
Web Game 、 App 等形式流行, 個人或小團隊也能自行開發遊戲,著作權 問題就比較常見 • 遊戲風格的「抄襲」、原開發團隊出走另 行開發類似遊戲為最常見的新聞
8.
線上遊戲與著作種類 • 線上遊戲為具有單一著作外觀,但 複數著作種類特性的多媒體著作 –著作權法並未將多媒體著作單獨列為一 種著作類型 –司法實務上過去個案曾以「電腦程式著 作」、「視聽著作」定性 • 線上遊戲可能包含其他像是語文、 音樂、錄音、表演、視聽等著作, 故須同時考量不同著作的特性
9.
線上遊戲與著作種類 • 不同著作種類享有不同著作財產權 – 網咖業者自行下載、安裝線上遊戲官方版本, 但其按時間出租設備、空間,解釋上屬出租行 為,當線上遊戲經認定屬「電腦程式著作」, 即涉及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而無法依著作權 法第
60 條主張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動畫部分屬於視聽著作,亦可能涉及公開上映 的爭議 – 人物、背景等屬於美術著作
10.
11.
12.
13.
14.
線上遊戲與私服 • 線上遊戲因為玩家必須連線至伺服器端登 入後進行遊戲,解決了過去單機版遊戲「 盜版」的問題,但仍然面臨新的私設(人 )伺服器的問題 • 大型多人線上遊戲私服的問題比較嚴重, 因為玩家登入伺服器即受線上遊戲廠商所 決定的條件使用服務,所以,無論是對價 格、服務品質、遊戲設定等不滿意,都可 能會導致尋求私服解決
15.
16.
17.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智慧財產法院此一判決引發非常多的討論 ,目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簡言之,所謂「私服」即指非官方網站所 架設之伺服器,提供終端使用者相同於官 網所提供之服務之經營者而言。私服所以 興 起,在於私服業者常以低於官網之月費 (甚至不收月費)以及低於官網之寶物價 格向玩家推銷,對玩家而言,只要能以較 低之費用玩相同之遊戲,即有消費之吸引 力,是以,私服對官網之獲利確實會造成 一定之影響。
18.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網路遊戲業者欲經營網路遊戲業務,必須解決 三件主要問題: – 1. 如何取得伺服器端主程式,以遊戲程式為例,其 遊戲內容得以運作,並與玩家端之遊戲程式搭配運 作之程式即為主程式; – 2. 資料庫之建立,以遊戲程式為例,終端玩家進入 遊戲後,究竟取名何種暱稱,歷經各種關卡後取得 何種寶物等,凡此資料均需另以資料庫儲存,否則 終端玩家下次登入後,將重新玩起,此不符玩家需 求; – 3. 如何將玩家端或用戶端之遊戲程式發送給終端玩 家或消費者,並導引終端玩家登入自己之伺服器?
19.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私服」經營者若欲提供相同於官網所提 供之服務,亦必須先取得伺服器端之遊戲 主程式,一般而言,除非官網經營者洩漏 流出,否則私服業者實難取得伺服器端遊 戲主程式,至於究竟係哪一地區之業者外 流伺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除非原始著作 權人對其所授權之對象設有稽核措施,否 則難以追蹤。
20.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私服業者接下來必須解決之問題,即在於如何將官 網之玩家導引至自己之私服,其最常見之作法,即 係將包含其 IP 位址之資料製作成「 PATCH 檔」 (常見者如 *.exe 檔,中國稱之為「補丁」),提 供給玩家,由於此種私服常涉及侵害官網權利問題 ,因此在提供此一「 PATCH 檔」程式予玩家之作 法上,…而係透過其私服網站供玩家下載, 玩家 一旦下載該 PATCH 檔並執行後,即會在其電腦桌 面建立登入私服之捷徑。茲有必要再進一步說明者 ,乃私服業者毋須提供用戶端之遊戲程式予玩家用 戶,僅須提供上開包含其 IP 位址之「 PATCH 檔 」供用戶灌錄即可
21.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倘欲使原登入於告訴人官網之玩家改登入被告之私服 ,僅需改變登入之 IP 位址參數,即可將玩家導向被 告之私服,無需改變登入程式…,亦無需改變玩家原 先自告訴人官網所下載或灌錄之用戶端正版遊戲程式 ,是以,應探究者,乃此種改變登入 IP 位址參數之 行為是否構成「改作登入程式」?…所謂 IP 位址僅 係一系列數字之參數,其性質有如信件上之門牌號碼 ,而不論係官網或私服,其 IP 位址參數究竟為何, 均有賴電信業者提供,非正版遊戲業者或私服業者可 自行創造…以上開所舉 IP 位址參數(即 xxx.xxx.xxx.xxx )為例,此種參數代表一「位址」( 地址),此一地址並非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領域,實不應視為創作
22.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 • 查本案告訴人系爭「 Luna Online Game 」、「天堂 II 」等網際網路線上遊戲係自韓國取得專屬授權,換 言之,系爭遊戲程式並非僅存在於臺灣,其他國家( 例如中國、美國等)亦均有當地之被授權業者,是以 ,究竟被告私服伺服器中所灌錄之遊戲主程式係自何 處非法重製而來、究竟係侵害哪一地區之專屬被授權 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公訴人無法證明,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時亦坦承不清楚被告伺服器端之主程式究竟從何 而來,換言之,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縱係非法 重製而來,亦無法證明究竟是否係源自本案告訴人, 倘非源自本案告訴人,則告訴人能否提起本件告訴, 即非無疑。
23.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 • 原審…顯然對於告訴人是否有權提起本件 告訴,有所懷疑,卻未依職權對於訴追條 件有無欠缺詳為調查,並為明白之認定, 而於對告訴合法與否仍有懷疑之情形下, 遽就本案為實體之無罪判決,難認適法。 • 只有專屬授權之被 授權人即告訴人,始能 擁有繁體中文版重製遊戲主程式之權利, 故重製該遊戲主程式而未經告訴人授權者 ,均構成對告訴人經專 屬授權著作財產權 之侵害,至於其重製之版本來自何處,並 非所 問。
24.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 • 倘被告等架設之私人伺服器網站,確有重製繁體 中文版之系 爭遊戲主程式,則不論被告等係從何 處取得系爭遊戲之主程式, 所侵害者均屬告訴人 經專屬授權之繁體中文版之重製權,原判決 認不 能證明被告等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自 告訴人之主 程式,即不構成對告訴人重製權之侵 害,似認只要係重製自境外 程式,境內專屬授權 之被授權人即不得主張權利,因而就被告等 被訴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部分,為被 告等均無罪之判決,尚嫌速 斷,有適用法則不當 之違法。
25.
天堂二等私服案的著作權問題 • JK 羅琳專屬授權皇冠出版社翻譯並於台灣 地區發行繁體中文版的哈利波特,
A 盜版 繁體中文版的哈利波特,誰可以提出侵害 重製權、散布權的告訴? • 著作權法第 6 條:「Ⅰ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 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Ⅱ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 影響。」 • 皇冠出版社固然有權提出告訴,但 JK 羅琳 沒有嗎?
26.
天堂二等私服案的著作權問題 • JK 羅琳專屬授權皇冠出版社翻譯並於台灣地 區發行繁體中文版的哈利波特,
A 盜版英文版 的哈利波特,誰可以提出侵害重製權、散布權 的告訴? • 皇冠出版社是否有權提出告訴?在此等案件中 ,通常會被認為繁體中文版與英文版為二個不 同的著作,皇冠出版社僅取得繁體中文版翻譯 及發行的專屬授權,故英文版的盜版、銷售, 只有 JK 羅琳可以提出告訴,此為天堂二等私 服案法院的邏輯 • 同理,法文版的哈利波特在台被盜版,也只有 法文版的出版社才能提起告訴
27.
天堂二等私服案的著作權問題 • 但線上遊戲與語文著作不同,線上遊戲的不同 語言版本,目前多以多語系模組之方式開發, 亦即,遊戲主程式與語系模組各別獨立,當線 上遊戲廠商要授權不同語系的代理商於當地經 營時,可以直接將一整套需要翻譯的內容先提 供予代理商進行翻譯,無須重新撰寫遊戲程式 • 因此,線上遊戲代理廠取得的專屬授權,可以 當作是線上遊戲的主程式
+ 特定語系模組 • 私服業者無論從何處取得伺服器端的程式,均 會包含線上遊戲的主程式,這是智慧財產法院 及最高法院都沒有注意到的問題
28.
自行開發線上遊戲的著作權問題 • 與員工間的著作權約定 •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改作與授權取得 • 劇情、角色設計、遊戲架構是否受保護? •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可能性
29.
與員工間的著作權約定 •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員工職務上完成的創作,在沒有特別約 定的情況下,著作人雖然是員工,但著 作財產權則屬於公司所有 –一般通常會直接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 • 職務上完成創作之認定 • 非職務上完成創作之通知條款
30.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若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是受聘人,著 作財產權也是受聘人所有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出資人得利用之範圍,解釋上仍可 能有疑義,一般採「契約目的」解 釋,但仍應清楚約定較能保障出資 人的權利
31.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第 12
條僅出資聘請「自然人」的情形 ,可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 出資聘請公司或其他法人為創作時, 應要求該公司與實際創作者約定以該 公司為著作人,該公司再將著作財產 權讓與出資人,並同意對出資人不行 使著作人格權
32.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智慧財產局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 八九 ) 智著字第八 九○○四二八五號: • ... 來函稱甲公司擬請乙公司完成一多媒體簡報,並擬約 定以乙公司為著作人,其著作權讓與甲公司,乙公司並 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 ( 一 ) 關於問題一「爾後該多媒體簡報系統如部份內容 需更新,可否逕請丙公司修改?是否需乙公司同意?法 源依據何在?」一節:本案情形受聘人(乙公司)為法 人,如欲成為著作人者,即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由該法人(乙公司)與其職員對職務上完成之 著作,約定以受聘人(乙公司)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出資人(甲公司)再依本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受讓該多媒體簡報之著作財產權,又受聘人(乙 公司)已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是出資人(甲公司) 自得於承諾約定範圍內逕請第三人對該多媒體簡報修改 …
33.
與委外廠商的著作權約定 • ( 二
) 關於問題二「該多媒體簡報可否直接 約定以本公司(甲)為著作人,同時擁有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法源依據何在 ?」一節:本案受聘人(乙公司)既必須 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與其受 雇人約定而成為著作人,出資人(甲公司 )即無從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約定而成為著作人。
34.
改作與授權取得 • 著作權法第 6
條 • 授權取得的完整性 – 廠商取得改作權時,須一併取得改作成果之利 用授權,否則可能面臨須二次取得授權的問題
35.
劇情、角色設計、遊戲架構是否受保護? •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 抽象的思想、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遊 戲規則、職業屬性、點數配置方式、戰鬥進行 方式等 • 戲情(腳本)、場景、事件、任務設計、 程式架構等具體表達,仍可能受到著作權 法保護
36.
劇情、角色設計、遊戲架構是否受保護? • 若有必要主張「平行獨立創作」,則須避 免抄襲問題 • 司法實務認定抄襲的標準 –
接觸 – 實質近似
37.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可能性 • 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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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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