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业评论 版权周刊
服务,并让外界关注百度在音乐搜索 界排名第一的手机企业“诺基亚”的
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盗版现象。在上面 标志“Nokia”被改成“Nckia”,
提到的美国国会的国际反盗版核心小 韩国的“LG”被改成“LC”,让人
组公布的盗版观察名单的报告中,就 感觉好像是同样的产品。这里先不说
特意指出了:中国政府默许互联网市 功能和界面的高度相似性,仅就商标
场上的侵权行为,没有对非法、交换 来说,就有严重的侵犯别人的嫌疑,
档案等网站采取行动。中国很多商业 据统计,只是苹果的山寨iPhone有
网站所提供的惟一服务是便利民众侵 90%都是从华强北流向中国内地市
犯版权,例如中国最大搜寻网百度就 场。当我们仍然以华强北的山寨作
要为非法下载音乐负起最大责任。这 为创新的代表和基地而感到骄傲的时
里百度成为了人家诟病我们盗版的典 候,恐怕在人家来看,更像是个盗版
型事例。而这之中,Google看来是 的集散地,而且是公开化的。我们吹
功不可没。从这里笔者想提醒媒体的 嘘的越厉害,给人家的感觉越是盗版
是,新闻的挖掘,深度和思考是何等 的猖獗。
的重要,否则只能是给别人做嫁衣。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们近些年
第三就是在中国市场特有的“山 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盗版侵权
寨现象”。当我们有的媒体和业内 方面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例如今年的4
人士大肆渲染中国的“山寨现象” 月,我国政府就发布了一项需要28个
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创新的时候, 部委和机构共同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
实际的情况是,在山寨技术和产品 计划,提出了170项打击相关违法行
中都相当一部分是在打知识产权保护 为的具体措施。而对于诸如“番茄花
的擦边球,有的其实正在侵犯别人 园”的严厉惩处,也看出我国政府坚
的知识产权。比如在山寨手机的集 定不移反盗版的决心和成果。但为何
散地中国深圳的华强北,国外的媒 人家始终会认为我们的盗版率依然很
体就称,诸多的手机在大量仿造国外 高呢?笔者认为,不管统计方法有何
的 品 牌 机 , 例 如 三 星 的 “A n y c a l l ” 不同,至少笔者上述叙述的在中国存
标 志 成 “A n y c o l l ” “A n y c o m ” 在的市场现象,不得不给外界造成比
或 “ A n y a c l l ” , 美 国 苹 果 所谓的调查报告更为直观的证据,也
公 司 的 “ i P h o n e ” 标 志 被 改 许在我们质疑别人是否公正的同时,
成“HiPhone”、“MyiPhone” 是否该找找我们主观的原因呢?
或“TiPhone”,颜色有所不同,但
猛地看上去,好像是同样的产品。世 (来自版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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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网站的归属证明
——《恋爱中的宝贝》著作权网络侵权案评析
裴桂华* 代净*
一、案情简介 w w w. b c 1 6 5 . c o m 系 吉 林 省 白 城 市 安
广镇刘兴雨网吧的私服论坛(该网吧已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经停止经营),因其他原因,其公司暂
是涉案影片《恋爱中的宝贝》的合法著
时按专线接入联系人韩铁玉个人身份暂
作权人。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中
行办理备案手续,但此后未能及时变
国联通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未经许可,
更;该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对域名
于2005年3月31日在其网站(网址为
为 w w w. b c 1 6 5 . c o m 网 站 的 备 案 信 息
w w w. b c 1 6 5 . c o m ) 非 法 上 传 涉 案 影
进行了变更,删除了关于被告的信息。
片供他人访问观看,认为被告侵犯其信
本案所涉IP地址61.243.252.136属于
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分配
原 告 所 述 网 站 ( 网 址 为 w w w. b c 1 6 5 .
IP地址段范畴,该IP地址的专线已于
com )并非被告的网站,该网站上并
2005年10月25日分配给大安教育网网
无被告公司信息的显示,故被告不是侵
站使用,网站为专线接入,注册用户为
权 责 任 人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大 安 教 育 局 , 大 安 教 育 网 域 名 为 w w w.
经向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核实,域
d a j y w. c o m , 经 查 询 , 该 域 名 注 册 日 期
名 w w w. b c 1 6 5 . c o m 网 站 的 详 细 备 案
为2005年4月12日,域名所有者信息不
信息为:主办单位名称为“中国联通有
详。
限白城分公司”,主办单位性质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域名为www.
个人”,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为“
bc165.com 的涉案网站是否为被告主
企独吉分字第00147号”,备案方式
办。网站所有者身份的确定,需借助相
为“接入商代为备案”,备案者为“中
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或域名注册
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网站名称为“
机构显示的域名注册信息,也可通过网
中 国 联 通 白城分公司”,负责人姓名“
页版权标注予以判定。本案中,涉案网
韩铁玉”,并有其身份证号码和手 机
站网页内容未标注网站权利人信息,
号码,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中
相关域名注册信息未明确该域名的所有
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网站IP地址为
人,另外原告也未能通过IP地址固定涉
6 1 . 2 4 3 . 2 5 2 . 1 3 6 。 被告的企业注册
案网站服务器所在,故原告主张被告系
号为“企独吉分字第 0 0 1 4 7 号 ” 。 经 查
涉案网站主办方的依据,仅是工业和信
询 , 域 名 w w w. b c 1 6 5 . c o m 的 所 有 者
息化部ICP/IP备案信息所显示的内容 。
信息不详。
中 国 联 通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分 公 司 作 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接 入 商 , 承 认 其 公 司 系 w w w . b c 1 6 5 .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
com 网站的代为备案主体,并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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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电信部门的备案信息对被告提起诉 证据,法官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
讼,从诉的构成角度,可以确立原、被 行综合的判断和认定。
告之间存在起诉条件所要求的权利义务 四、证据及其证明力的认定
关系,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持其诉
的成立,即原告完成了在起诉阶段的举 上述案例中,对于网站归属的判
证责任的承担。但是,诉的成立并不意 定,考虑到网站的虚拟性以及国家互联
味着实体审查的终结,尤其是在被告进 网行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法院的判断公
行实体答辩过程中,否认其作为侵权网 式为:非经营性网站经营者身份的确
站的经营者,此时应当由谁进一步举证 定,需要借助相关电信管理部门的备案
呢?应当看到,在传统的举证责任原则 信息或域名注册机构显示的域名注册信
下,原告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 息,或通过网页版权标注予以判定。由
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于网站网页内容无权利人信息标识,没
但需要讨论的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下, 有“联系我们”中所留地址、电话等信
权利人的举证具有相对的弱势性,如果 息;涉案网站域名注册信息亦没有明确
一概由原告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这又 域名持有人信息,因此,原告提供的网
与确立举证责任的初衷,即保证双方当 站备案信息成为确认涉案网站归属的唯
事人均衡负担举证责任的原理相矛盾。 一有价值的证据。在被告否认备案信息
为此,有必要在“谁主张、谁举证”原 的真实性时,法院如何认定该备案信息
则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突破,这需要法 证明网站经营者身份的证明力,以及备
官准确的司法认知和判断。本案中,出 案信息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谁的证明
于维持诚信和充分保护权利人权利的目 力更大,成为案件审理最核心的问题 。
的,在原告提供的网站相关备案信息登
记内容与被告信息基本相符的前提下, 1上述举证责任承担方式在(2006)一中民初
字第7251号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
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说已经尽到了 科技有限公司、黄一孟侵犯软件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
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否认备案信息 案中也得以体现。原告为证明侵权网站Ver ycd. Com
的主体是被告黄一孟,向法院提交了公证证明,经查
的真实性,则举证责任应转由其承担, 询国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
才能真正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示 : Ve r y c d . C o m 的 I C P 单 位 名 称 为 黄 一 孟 , 备 案
则,即被告应证明上述备案信息存在错 号为 沪 I C P 备 0 5 0 0 1 0 0 9 号 , 且 涉 案 网 站 结 束 页 标
注 “ 沪 I C P 备 0 5 0 0 1 0 0 9 号 , c 2 0 0 3 - 2 0 0 5 Ve r y C D.
误,以此否定备案信息指向主体有 co m S o m e Rig h t Res er ved .”。对此,被告认为
误1 。 该 证 据 不 能 证 明 Ve r y c d . c o m 网 站 主 体 就 是 被 告 黄
一孟,否认其证据效力。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交
总结起来,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归 的 公 证 证 明 , 其 有 理 由 认 为 黄 一 孟 就 是 Ve r y c d . c o m
网 站 主 , 如 果 被 告 黄 一 孟 坚 持 主 张 与 Ve r y c d . c o m 网
属的证明问题,原则上由原告承担举证
站无关,此时应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其既主
责任,当原告提交初步证据之后,唯有 张“无关”,又不予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该不利后果
被告提出异议时,应由被告提供相反的 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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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对此 可以依法转让或买卖,并且多个域名
工商登记备案信息,虽然根据有关规 对应同一网站在互联网技术上是完全
定要求应当与ICP许可证的内容严格一 可以实现的,在此情况下,同一网站
致,但是在证据证明力认定问题上, 对应有多个域名,多个域名又归属于
同样由于工商登记机关不进行实质 不同的持有人,此时网站却实际归属
审查,因此仍然不具有直接的证据效 于一方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即域名持
力,而只能作为网站权利归属的初步 有人与网站经营者发生分离,两者并
证据。 非同一主体。故域名注册信息中的域
(三)网页中有关网站经营 名持有人并不能简单认定为网站经营
者的标示 者,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
此,域名注册信息不具备直接的证据
涉案网站的尾页通常会有“联系 效力,法院在认定网站经营者时不能
我们”栏目或相应联系方式及网页 只凭借域名注册信息的内容就予以认
中的其他显著标示,表明网站经营 定。
者是谁,对此可以作为认定网站经
营者的证据。如(2006)一中民初
(五)IP地址备案信息
字第7251号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
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黄 理办法》的规定,IP地址备案内容包
一孟侵犯软件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 括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
案中,法院依据涉案网站结束页有 等;对向其他用户分配IP地址的,备
关“沪ICP备05001009号,c2003- 案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户基本信息。
2 0 0 5 Ve r y C D. c o m S o m e R i g h t 实践中有当事人出示IP地址备案信
R e s e r v e d .” 的 标 注 , 并 结 合 涉 案 网 息作为证明网站所有人的证据,由于
站ICP备案信息,最终确认被告黄一孟 IP地址的分配管理具有技术性和灵活
为涉案网站经营者。又如(2006)一 性,因此,很难直接从IP地址备案信
中民终字第15090号北京市仁爱教育 息中认定网站所有人,这需要其他的
研究所诉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证据佐证才能予以认定。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通过涉案 (六)网页中的版权标注
网站网页上“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
公司”的显著标示认定被告中山市读 一般情况下,网站经营者会在其
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为涉案网站的经营 网站中标明版权所有,并标示权利
者身份。当然,被告有相反证据推翻 人信息,原告以此作为网站归属证据
上述网站标示的除外。 的,应当认定具备初步的证明力,
不过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
(四)域名注册信息 是可以被推翻的。这是因为“版权所
通常情况下,网站经营者与其域 有”声明可能仅仅标示的是设计网页
名 持 有 人 具 有 一 致 性 , 但 是 由 于 域 名 整体结构、风格等著作权的权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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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而不是网站的所有权人,即实 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下,
践中,版权归属与网站权利归属可 应当同时予以认定。例如,(2006)
能是同一,但也并不必然重合。例 一中民终字第13337号北京中文在线
如,(2006)一中民终字第7345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世界经理人咨询
号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 有限公司、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侵
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 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涉案网站的“联
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被控网站 系我们”栏目中提供的信息显示,世
h t t p : / / w w w. p c n o w. c o m . c n 首 页 界经理人咨询有限公司为该网站的实
上 方 载 有“小 熊 在 线 b e a re y e s . 际经营者,但同时涉案网站ICP备案信
c o m ” “ 东 北 站 ” “小熊在线东北 息显示,备案单位为上海领袖广告有
站”以及“Pc now.c om.c n”等字 限公司。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不
样,下方载有“泽宇公司版权所有”“辽 能因ICP备案信息与网页标注不同就否
I C P 证 0 3 0 5 4 号 ” “ Pc n o w 小 熊 在 线 认网页标注主体的网站经营者身份,
东北站”等字样。此时,网页上标示 因此,在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
的经营者“小熊在线”公司与版权所 明自己不是网站经营者的情况下,法
有人“泽宇公司”就不相一致,法院 院认定上述两个主体均为网站的实际
最终是以网页上“小熊在线”公司的 经营者,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可
标示,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网站 见,当ICP备案信息与网页标注信息的
经营者为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 证据效力在某种程度上相当。
有限公司,而不是网页上标注的版权 (二)ICP备案信息与域名注
所有人泽宇公司。由此可见,法院不 册信息
能仅凭借网站的版权标注简单认定网
站的权利归属,而需要其他证据相映 通过上述分析,由于域名可以依
证,作出最后的认定。 法转让或买卖,因此,实践中会出现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信息与ICP备案信息
五、证据证明力的比较 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当以哪个证
(一)ICP备案信息与网页中 据为准来认定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呢?
有关网站经营者的标示 由于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
当ICP备案信息与网页有关网站经 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营者的标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 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网站的ICP备案
呢?这取决于两者证明力的大小。通 单位为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
过上述分析,ICP备案信息与网页中有 任公司,且涉案网站网页下标注有该
关网站经营者的标示仅仅具有初步的 公司名称及ICP备案号。但值得注意的
证据证明力,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是 , 涉 案 网 站 的 域 名 “s o o t v. c o m ” 经
的情形下均可以被推翻,因此,两者 中国万网域名查询结果显示,其注册人
的证明力应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当性, 为案外人普润发公司。经查,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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